债务人只有一套住房,我可以要求他卖房抵债吗?

债转转


一直以来,有这么一个纠结的问题:如果我的债务人只有一套住房,我可以要求他卖房抵债吗?

分情况。唯一住房的“唯一”可谓门道多多。一般,除了被确认为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外,很多债务人的“唯一住房”,都是可以被要求变卖抵债的。

举个例子:

刘老汉夫妇含辛茹苦供儿子小刘读大学。小刘大学毕业、买房、结婚、生子后,将刘老汉夫妇接进城里养老。可是天有不测风云,儿子小刘因车祸去世,媳妇也带着孩子回娘家,并声明“不继承遗产,不担负债务”。

原来,小刘生前购买的住房,是将房屋抵押后搞得按揭贷款,至今尚欠本息15万元。刘老汉夫妇年近古稀,无生活来源,居委会帮他们申请了低保,当然也就没有还钱的能力。

最后,追款失败的银行将二老告上法庭,法院判令二老还本付息。

按理说,刘老汉夫妇被确认为“低保对象”,且只有农村的“唯一住房”,为什么还会被法院要求买房抵债呢?

原来,刘老汉夫妇在农村的住房面积有140平,算得上一般工薪阶层望而兴叹的豪宅了,这显然与他“低保户”的身份不符。

估值后,刘老汉夫妇的房屋市场价已超过35万元,也就是说,如果将其拍卖,二老除却还给银行的15万元,还能得到至少20万元。如果用这20万来租赁房屋,以他们当地的房租价格至少可以保证20年无忧;或者刘老汉夫妇可以选择用10多万买一套40-50平的二手房,照样可以居有定所。

试想一下,如果不对刘老汉夫妇的“唯一住房”进行拍卖,一方面让银行的债权变成一张废纸,一方面二老还可以继续住在他们的超大面积“豪宅”里,又是一副不够和谐的画面。

拍卖刘老汉夫妇“唯一住房”的行为,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又不侵犯二老的居住权和生存权。

上述案例提到的【住房面积过大】和【市场价值过高】都属于超出了“生活所必需”这个范畴,因此被划定为可执行的“唯一住房”。那么,除了“超出生活所必需”,还有什么情况下,可以对“唯一住房”执行呢?

债务人的“唯一住房”用于出租、出借等用途,或者已长达一年时间未有人居住的。这种情况,可以理解为此“唯一住房”不是你的刚需,即使被用来拍卖还债,也不会侵犯你的正常居住权。

还有就是对债务人有赡养或者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可以维持生活所需住宅的。比如你的父母和儿女,以及登记在册的妻子。因为他们有赡养或抚养你的义务,所以即使执行你的“唯一住房”,也不侵犯你的基本保障。

当然,如果发现你为了造成“唯一住房”的假象,提前转让到他人名下,也是可以被强制执行“唯一住房”的哦~

法律从来保护的都是债务人的“居住权”,而不是“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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