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变更借款用途后,保证人能免除担保责任吗?

洪溅


这要具体分析。

借款人变更借款用途,债权人即出借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这样保证人就不需要再承担责任了。

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这里的贷款人包括银行、出借人。

借款合同是主合同,保证合同是从合同。

主合同解除,从合同自然解除。所以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了。

借款人变更借款用途,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了的,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原则上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和债权人另有约定的,按约定。

担保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保证人和债权人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是指在单独的保证合同中或者借款担保三方协议中,有关于变更借款用途保证人仍然承担保证责任的,还是有承担保证责任不得免除。

借款人变更借款用途,减轻了债务人的债务,可以要求保证人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是: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这里尽管没有明确借款用途但从减轻债务人的债务角度,变相减轻了保证 人的责任,所以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供参考!愿意就此沟通。


罗律啰嗦


借款人变更借款用途,保证人能否免除担保责任,关键要看你的担保合同是否有专项借款用途的约定,如果已经约定款项的用途,才进行担保。那么,借款人擅自变更,也就是在没有取得保证人同意的情况下,变更了借款的用途,比如原本用来买房的却拿去炒股了,无形中会增加保证人的担保风险,这样的情况是可以免除担保责任的。

假如担保合同没有任何约定,也就没有任何的约定束缚借款用途,那么这个担保责任是不能免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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