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的通告

各相关经营者:

为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切实保障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等防护防疫用品和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蔬菜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稳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疫情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内市监价竞字〔2020〕25号),现通告如下: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销售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等防护防疫用品和蔬菜等生活必需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认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一)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2020年1月1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

(二)在2020年1月19日前,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等防护防疫用品未实际销售或者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进销差价率超过20%的;

(三)蔬菜等生活必需品,在2020年1月19日前未实际销售或者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由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考虑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主观恶性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结合实际具体认定。

二、经营者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规定,做到进货证、票、货真实相符。

三、本通告自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终止之日停止执行。

商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1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