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视科技:业绩光环背后的信披黑洞

大型外购件采购额无法相互印证;公开招投标项目开工时间先于合同签订时间;合同金额前后不一。业绩耀眼的盛视科技,其招股说明书的可信度却差强人意。


本刊研究员 刘俊梅


2019年10月31日,证监会官网更新了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盛视科技”)的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显示,盛视科技的主营业务为提供智慧口岸查验系统整体解决方案及其智能产品,包括陆路口岸、水运口岸、航空口岸,业务涵盖边检和海关(含原检验检疫)等出入境旅客、货物及交通运输工具的智能通关查验和智能监管等系统。此次在中小板申请IPO,盛视科技拟募集资金10.37亿元,分别用于“基于人工智能的智慧口岸系统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和“营销服务网络升级建设项目”。


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财务数据来看,2016-2019年上半年,盛视科技实现的营业收入分别为2.41亿元、3.34亿元、5.07亿元和3.56亿元,2017年和2018年的同比增长率分别为38.72%和51.84%;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为0.47亿元、0.71亿元、1.42亿元和0.99亿元,2017年和2018年的同比增长率分别为52.29%和98.51%。


单纯从经营业绩来看,盛视科技可谓是相当耀眼,但从信披质量来看,盛视科技则是另外一番景象。阅读其招股说明书发现,盛视科技所披露的信息中存在大型外购件采购额无法相互印证、公开招投标项目开工时间先于合同签订时间、合同金额前后不一等问题。如此看来,盛视科技招股说明书的可信度还能有几分?


看不明白的大型外购件采购额

招股说明书“大型外购件的主要内容”中详细披露了盛视科技大型产品外购件中每种设备的采购金额,由此可知,2016-2019年上半年,盛视科技大型产品外购件的采购额分别为191.67万元、2633.8万元、3621.34万元和804.65万元。


与此同时,招股说明书在“报告期内,大型产品外购件的主要供应商”中披露了大型产品外购件供应商名称、采购产品以及采购金额(截图如下)。

盛视科技:业绩光环背后的信披黑洞

盛视科技:业绩光环背后的信披黑洞

比较这两部分的信息发现,招股说明书“报告期内,大型产品外购件的主要供应商”中并没有完全披露盛视科技大型外购件的供应商。


招股说明书“大型外购件的主要内容”中显示,2016-2019年上半年,盛视科技采购“证件快速采集工作站”的金额分别为0元、53.85万元、58.24万元和113.23万元。而在“报告期内,大型产品外购件的主要供应商”中却没有披露与之相对应的供应商。


这也就意味着“报告期内,大型产品外购件的主要供应商”中披露的合计采购金额将低于“大型外购件的主要内容”中披露的合计采购金额。


但事实并非如此,比较发现,这两个地方在报告期内的合计采购金额竟然是一致的。这难道是“笔误”的“锅”?


开工时间先于合同签订时间的公开招标项目

招股说明书在“报告期各期末主要项目执行情况”中披露了2016-2019年上半年各期收入排名前20的项目名称、客户名称、合同金额/结算金额、项目来源、合同签订时间、开工时间、完工时间和验收时间。


在研读这些信息的过程中发现,盛视科技披露的80个项目中有两个公开招标项目的合同签订时间要晚于开工时间。


第一个项目是2017年盛视科技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招标方式获得的“广州白云国际机场T2联检单位弱电系统及设施设备建设项目专用查验设施设备采购项目”,该项目的合同签订时间为2017年11月,开工时间2017年9月,这意味着该项目在签署合同前2个月就已经开工了。


另一个项目是2017年盛视科技从广西柳州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开招标方式获得的“柳州白莲机场联检单位信息化查验设施设备系统采购及安装项目”,该项目的合同签订时间为2017年10月,开工时间为2017年9月,即开工时间比合同签署时间提前了1个月。


先签合同后开工这是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基本逻辑,尤其是公开招标项目。问题是,上述两个公开招标的项目是基于什么原因需要先开工然后再签合同呢?对此,招股说明书中并没提供任何说明,这将涉及到盛视科技的内部控制措施实施的有效性问题,这种事关信披质量的重大问题,盛视科技应当无法回避。


“善变的”的合同金额

此外,在阅读招股说明书过程中发现,盛视科技所披露的项目信息不仅存在项目开工时间先于合同签订时间的问题,还存在合同金额前后不一的问题。


招股说明书“报告期各期主要项目执行情况”中显示,2017年,成都双流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的“成都双流国际机场T1航站楼国际口岸智能查验系统实施建设项目”的合同金额/结算金额为11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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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招股说明书“应收账款”的“公司信用政策的执行情况”中则显示这一合同金额/结算金额为1040.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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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厚达近600页的招股说明书中,关于成都双流国际机场的合同金额/结算金额共出现了四次,其中三次为1117万元,只有一次为1040.22万元。


莫非还是“笔误”。


保证信披的真实性是每个拟上市公司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如果盛视科技将上述问题都轻易地“甩锅”给“笔误”,那么相关中介机构是否做到了勤勉尽责呢?如果不是笔误,如此明显的错误竟然出现在招股说明书中,盛视科技更应该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


附:盛视科技IPO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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