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死刑!侮辱、恐吓、撕防护用具、吐口水……四部门发文严打伤医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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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大医务人员舍小家、顾大家,全力救治患者、防控疫情,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


但是,令人痛心的是,自新冠肺炎疫情以来,已发生多起伤医事件。


01月29日

武汉市第四医院两名医生遭一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家属殴打,防护服被撕扯。


01月30日

东莞大朗医院急诊科医护在120急救车上遭殴打。


02月01日

新余市人民医院发热门诊,患者家属认为医生未及时为其母诊治用药,多次无端指责,并用手机进行近距离拍照摄像,对正在就诊患者进行驱赶。


02月04日

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一人民医院松江南院急诊输液室一名护士被患者家属殴打,面部被抓伤。

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是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的重要保障。为了保障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为医务人员和广大患者创造良好诊疗环境,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


2月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最高死刑!侮辱、恐吓、撕防护用具、吐口水……四部门发文严打伤医违法犯罪

严厉打击7类伤医行为

《通知》指出,实施下列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一)殴打、故意伤害、故意杀害医务人员的;


(二)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非法限制医务人员的人身自由,或者公然侮辱、恐吓、诽谤医务人员的;


(三)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用具、吐口水等行为,可能导致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


(四)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检疫、隔离、治疗措施,或者阻碍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处置传染病患者尸体的;


(五)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损毁、占用医疗卫生机构的财物,或者在医疗卫生机构起哄闹事、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造成秩序混乱、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进行的;


(六)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卫生机构的;


(七)其他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情形。

公安机关:及时出警、快速处置

《通知》指出,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上述情形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果断措施,最大程度保障医务人员和其他患者安全,维护医疗秩序并及时报警,协助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快速处置;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及时立案侦查,全面、规范地收集、固定证据。

人民检察院:从快批捕、公诉

人民法院:加快审理进度、依法判处

对上述情形中构成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从快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当加快审理进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定罪量刑。

对犯罪动机卑劣、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所犯罪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影响恶劣的被告人,予以从严惩处,符合判处重刑至死刑条件的,坚决依法判处。

医疗卫生机构:严防“小事拖大、大事拖炸”

《通知》强调,重点督促指导承接疫情防控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强化安保工作,根据需要组建应急安保队伍,重点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院发热门诊、隔离病房等人流密集的重点诊疗区域安全保卫工作。主动排查调处化解各类医患矛盾纠纷,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严防“小事拖大、大事拖炸”。

各部门:健全完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

疫情防控期间,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要主动加强同公安机关的工作沟通,制定完善疫情防控期间应急工作预案,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共享、处置和反馈机制,对于疫情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通报并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公安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强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积极配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提出的补充、核实证据等意见建议。


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存在安全保卫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司法建议。


在案事件处置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应当主动与宣传部门加强沟通,依法及时发布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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