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產權房是不是違章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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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說不合法的有沒有看清題目啊?

正常情況下,小產權房本身只要是正常審批後建築的,那就不是違章建築。

那麼小產權房違法,是什麼違法呢?是買賣違法。

小產權房是一棟為一個單元,你不能把其中幾層賣給誰。可以租,但是不能賣。

這個買賣合同是不合法的,但是不能改變房子本身的合法性質(當然原來是違章建築另說),房子在法律上還是屬於原來的房東個人的,以後拆遷賠償了,賠償款也是先到房東手裡,再由房東按照原先的合同和買家分配。

所以購買小產權房的合同裡面一定要註明:如果拆遷,屬於購買的那部分的賠償款要在規定時間內給買家,否則房東不給你,還要去法院打官司費事。雖然小產權房的買賣不合法,但是涉及到這種賠償款,法院還是支持把屬於買家的那一部分給買家的。


風知其樂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歡迎關注北京京尚拆遷律師。


小產權房區別於商品房,不能依法辦理房產證,所以不能轉讓。因此,有些人買到小產權房後,就擔心這種房是否屬於違章建築,並且擔心違建後會被依法拆遷。

首先,瞭解下違章建築有哪些?

1、未取得市、區城市規劃管理部門規劃許可證而擅自施工的工程;

2、未取得施工許可而施工或雖有施工許可證,但未按批准範圍、內容施工的工程;

3、在批准期滿後仍不拆除的一切臨時性建築和構築物;

4、在現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頂、陽臺等處擅自搭設的附屬建築物;

5、未經批准在人行道、馬路邊、公共綠化地內搭建的固定售貨攤(棚)等;

6、未經批准佔用過道、人行道、巷道、梯道等修建的房屋為及其設施;

7、私人在城市擅自佔用國有土地和在農村非法佔用集體土地新建、修建和擴建的建築物、構築物;

8、擅自佔用城市綠化用地或擅自在城市公共綠地內建成的建築物及附屬設施;

9、其他違反建設法律、法規的建築物、構築物。

其次,小產權房是否屬於違章建築可以根據以下兩種情況判斷:

1、在集體建設用地上建成的小產權房,依法辦理了審批手續後,即屬於合法建築。

簡單地說,就是利用宅基地建成的房子,法律上是允許在該土地上建房的,所以依法獲得審批後,即屬於合法建築,並且不會被拆遷。

2、在集體企業用地或者佔用耕地違法建成的房子,違反土地管理法,屬於非法建築,可能遭到拆遷。

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建設,而建成房子屬於非農建設,所以屬於非法建築,一旦被發現,可能被拆。

希望我的回答能解答您的疑惑,祝您生活愉快!


京尚拆遷律師


小產權房具體指兩種:


第一種是通過我國有關政府機構的土地資源規劃、建設各環節審核,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上的城市中村改造房屋;


第二是未通過其他相關部門和我國各環節的審核,在租賃建設用地資源或非法佔用土地資源上建房


1、在集體性建設用地上完工的小產權房,依法辦理了審核辦理手續後,即歸屬於合理合法房屋建築。


簡潔明瞭地說,就是說使用宅基地完工的房屋,法律法規上是容許在該土地上蓋房的,因此依規依法得到審核後,即歸屬於合理合法房屋建築,而且不可能被徵收拆遷。


2、在集體企業用地或是佔用耕地違法完工的房屋,違背土地管理法,歸屬於不法房屋建築,將會遭受徵收拆遷。


因此,我們不必太擔心深圳的小產權問題。它們都是建在宅基地上的,所以很安全大家可以放心。


樓市小月


您好!小產權房一定是違章建築:只要是將農村集體建設的房屋賣給非村集體成員,這樣的房屋就屬於小產權房。目前小產權房屬於國家重點整治對象,新出臺的《土地管理法》也沒有給小產權房“轉正”的機會,所以拆除違章建築項目必然會涉及小產權房。

第一,小產權房為什麼違章

小產權房的產權不是“小”,而是沒有產權。主要是因為以下原因:

  • 土地實際用途與規劃用途不一致。例如,將原來屬於村集體的耕地用於建造住宅房屋。

  • 土地實際使用人與規劃使用人不一致。例如,村集體的宅基地是福利性質的土地,僅限村集體成員可以使用;如果將宅基地上建設的房屋賣給村集體以外的人居住,這類在題目中描述的房屋就屬於小產權房。

《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將農民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不得登記發證。

只要用途或使用人與原有規劃不一致,就屬於違法或違章建築。

第二,拆除違章建築是否涉及小產權房?

小產權房既然屬於違章、違法建築,就早晚會被拆除整治。並且整治行動這些年一直都在進行,而近幾年整治力度一直在加強;且即使拆除了小產權房也不一定有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第三,關於小產權房的其他提示

如果題主正在考慮購買小產權房,建議題主不要購買。

小產權房本身違法,其買賣過程也不受法律保護;購買後也沒有房產證或產權登記手續,所以法律上並不承認買方擁有小產權房的產權。

並且,即使對購房合同進行公證、或找律師見證,合同的法律效力均不可能被認可。買方隨時可能以“合同無效”為由,反悔賣房行為,所以房子隨時可能被賣方收回,買方最基本的權益無法被保障,更不要提可能的徵收拆遷賠償了。

希望回答對題主有幫助。


一紙家書


從真正的法律意義上來說,房子只能有產權房和非產權房這一說,至於小產權房是一個特色概念吧。

現在中國的房子,真正的產權房就是,具有70年的產權,能夠到房地產辦證大廳,辦理各種登記和轉讓手續,除此之外沒有這一套手續的,就是小產權房。

商品房多數都是產權房,因為它是開發商在售賣的過程中,必然要經過各方面的跑手續,跑規劃的過程,土地的徵用,各方面都是走了完整的手續,甚至規劃各方面也都是齊全的,只有這樣的房子才能夠稱得上是產權房,當然現在有的開發商,沒有辦齊那些手續,也在那賣,最終就會導致很多麻煩,辦不到產權,老百姓上訪,找政府,貌似都是有的。

還有一些小產權房,是怎麼誕生的呢?主要就是由於房子的需求非常猛烈。最後催生出各種利益關係人,都出來一塊幹這個活,沒有到政府相關部門去履行審批手續,最後房價就會低很多。相關利益方也會掙得盆滿缽滿。

那麼為什麼相關地方不願意去國家的有關部門辦手續呢,主要的原因是辦不下來,沒有規劃,不能符合一系列的土地徵用和買賣的程序要求。所以就是你想辦也辦不下來。

可是辦不下來怎麼辦?也想掙錢對吧?所以有關建築商,開發商,村委會,鄉鎮等幾方一起利益合謀,就開工開幹了,房子很多都是內部銷售,很多都是賣給一些膽子大的,或者不管後果的人,現在從媒體報道來看,有些小產權房,甚至也有媒體報道,成片被拆掉了。

那麼買小產權房會面臨很多問題和糾葛。

首先第1個問題就是不合法的問題,因為你這個小產權房辦不了房產證,那麼你這個房子本身就是不合法的,隨時都會面臨各種法律問題和法律訴訟和鬧矛盾,打官司。

第2個大的問題就是面臨被拆除的問題,因為你買的是違法建築法,那麼這個房子,相關政府部門一旦覺醒了,一旦想對他動手了,那麼你這個是毫無法律依據的保護措施,被拆那真的無處找理了。其實被拆除你心裡面也都早有個預感了吧,可是真的發生的時候,掉到自己身上的時候,都會受不了,很難以接受的。

第3個問題就是,在商品房市場流通的時候,不是那麼順暢,買的人,畏首畏尾的,賣的呢,也覺得不好賣,價格上差一截。

第4個問題就是大家都盼望著能夠有朝一日,小三轉正,變成真正的有房產證的房子。一旦身份轉變後入戶,那麼這感覺心情就會大好,房價的飆升也會一樣跟著上來,不過,需要補齊一小部分的土地轉讓費用等等吧,不過相比較商品房的價格,在加這點錢來辦房產證來說,還是挺不錯的,但是也有一些人買來就住,突然又要交一大筆錢,又不想賣,還是心情也不願意的。

第5個方面的問題就是有膽子大的人買小產權房,也會事先簽一堆協議,籤一堆合同等等吧,甚至還要去做公證的,總之這一套做法其實都是心理安慰,因為你本身這個東西是不合法的,基礎是沒有的,所以,你在一個沒有基礎的事情上去搞來搞去,你都不受法律保護的,不知道大家認為是不是這個道理。

賣的如果不講道德,不講良心,不講道理,非要跟你打官司要回來,一般來說法院都會判賣房者獲勝。買小產權房子的人是不是感覺自己很憋屈?

總之小產權房,面臨著很多法律問題和自己的精神方面的壓力問題。

不知道大家對小產權房,有什麼不同的看法和觀點呢?如果有身邊的好的例子給他們大家講一講,就更能夠有說服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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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產權房區別於商品房,不能依法辦理房產證,所以不能轉讓。

因此,有些人買到小產權房後,就擔心這種房是否屬於違章建築,並且擔心違建後會被依法拆遷。

小產權房問題之所以久託不決,是因為問題太複雜,這當中包括軍產房(為解決軍屬住房而建)。

企業自建房,如國企在農村有倉庫用地或農基地,後來建職工宿舍了,(我們單位就這樣)。

還有更復雜的,如鐵路部門很分散,於是與當地鄉鎮合建職工宿舍,當地出土地人工,建成後按比例分房。

還有擁軍擁屬三方共建(企軍農)建成後剩下的尾房又賣給社會的。

最複雜的是凡與企業駐軍有份額的房都是企業的不動產,在企上賬上有記錄,國家可能不呈認,但國資委下國企裡有折舊率有記賬的。

所以,這些問題不解決想一拆了之不可行的。


所謂的小產權房,是民間的一種通俗叫法,在我國房地產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上根本沒有這個概念。

通常所謂的小產權房主要指兩類:

其一是經過國家相關政府部門的土地、規劃、建設環節審批,建設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上的城中村改造房;

其二是未經過任何國家相關部門和環節審批,建設在租用土地或非法侵佔的土地上的房屋。

這部分小產權房產由於沒有正規齊全的政府審批手續,是辦理不了房產證的,其中農村集體用地土地使用權歸集體所有,一般如果是該村的村民的話,是可以放心購買的。

如果將來國家徵地的話,是對村集體賠償,村民再從村裡拿補償款。


違章建築即是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強制性規定建造的房屋;

國家沒有統一的定義,各地方政府則有明確的規定;

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相關內容建設的建築;

而小產權房是指由鄉鎮政府而不是國家頒發產權證的房產,即是一些村集體組織或者開發商打著新農村建設等名義出售的、建築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農民自行組織建造的房屋;

從根本上來說區別的話,違章建築的存在和交易都是不合法的,而小產權房的存在是合法的,但交易是不合法的;

農民特定身份相聯繫,是不能出讓、轉讓的。

目前利用農村集體土地建造房屋出售給城鎮居民的行為是違法的,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本身是無效的,小產權房購買者獲得的鄉鎮產權證或村集體組織相關證明文件並不具有法律效力。


慧算賬


小產權房問題之所以久託不決,是因為問題太複雜,這當中包括軍產房(為解決軍屬住房而建)。企業自建房,如國企在農村有倉庫用地或農基地,後來建職工宿舍了,(我們單位就這樣)。還有更復雜的,如鐵路部門很分散,於是與當地鄉鎮合建職工宿舍,當地出土地人工,建成後按比例分房。還有擁軍擁屬三方共建(企軍農)建成後剩下的尾房又賣給社會的。還有企業或駐軍租種農村土地,因各種原因地租支付不了,又用房產抵壓銀行支付的。我見過一座樓有四種身份,一至三層是農戶,四五層是商品房最高四層是軍屬與軍工企業職工。最複雜的是凡與企業駐軍有份額的房都是企業的不動產,在企上賬上有記錄,國家可能不呈認,但國資委下國企裡有折舊率有記賬的。所以,這些問題不解決想一拆了之不可行的。


祖國年年好生活日日新


小產權不過是個統稱。軍產,單位統建,村委統建,個人宅基地。。。你應該這樣定義,原關內的基本上沒問題,原關外的,特別是偏遠福永光明坪山個別可能沒證,其它基本上也沒問題。當地街道辦能查到綠本和房租狀況的(如果不讓看綠本)。個人覺得除了個人宅基地的要注意點,其它只要有綠本或者兩證一書基本上問題不大。最後提醒,小產權有風險,且現在都不便宜了,又要一次性付款。如果非剛需自住,搏拆遷(只能多層或小高層),或者閒錢多到沒地方花(限購和其它金融產品不敢買)。暫時不考慮小產權了。雖然它基本上也不會跌(因為是全款,且銀行金融機構不抵押,所以業主不會虧著賣)。但現在總體商品房價未明朗(一般同區域小產權價格是商品房一半)。暫時觀望為好(非常看好中短期商品房價格上漲除外)。


恩企業諮詢顧問


很多律師事務所的律師為了錢都在做小產權房的交易的見證書!說明什麼問題???深圳的小產權房或者農民房被徵用都是按花園房的價格賠償!說明什麼問題???所以有些人都有說廢話!


楊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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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發產權證的叫“大產權房”,國家不發產權證的叫“小產權房”。大、小產權房的爭議不在房屋所有權,而是土地使用權。對小產權的解釋主要有3種:

  1. 是針對發展商的產權而言,將發展商的產權叫大產權,購房人的產權叫小產權,這種叫法是因為購房人的產權是由發展商一個產權分割來的。

  2. 是按房屋再轉讓時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來區分的,不用再繳土地出讓金的叫大產權,要補繳土地出讓金的叫小產權。按這種解釋普通商品房就是大產權房,經濟適用房就是小產權房。

  3. 是按產權證的發證機關來區分的,國家發產權證的叫大產權,國家不發產權證的,由鄉鎮政府發證書的叫小產權,又被稱為鄉產權,鄉產權並不構成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產權。

  前兩個解釋的小產權是合法的,只要交足購房款,或轉讓時補繳土地出讓金即可自由買賣,其法律規定較為明確。而第三個解釋的小產權的法律屬性存在較大爭議,拿不到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產權證。

  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委頒發,所以叫做“鄉產權房”,又叫“小產權房”。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農村村民住宅等三類鄉(鎮)村建設可以使用集體所有土地,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非農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小產權房建設顯然不符合現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此外,國務院辦公廳1999年《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規定,農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

  2004年12月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再次強調,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國務院2008年1月《關於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再次明確,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簽訂協議將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總之,從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可以看出,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該集體組織成員的專有權利,與農民特定身份相聯繫,是不能出讓、轉讓的。目前利用農村集體土地建造房屋出售給城鎮居民的行為是違法的,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本身是無效的,小產權房購買者獲得的鄉鎮產權證或村集體組織相關證明文件並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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