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倫晶體及兩高管吃警示函 2018業績預告與年報差距過大

中國網財經2月10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廣東證監局發佈關於對廣東惠倫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惠倫晶體或公司 證券代碼:300460)、董事長兼總經理趙積清、財務總監鄧又強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惠倫晶體存在以下信息披露違規行為:

2019年1月30日,慧倫晶體發佈2018年度業績預告,預計全年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以下簡稱淨利潤)為1350萬元至1700萬元。2月27日,公司發佈業績快報及業績預告更正公告,預計全年淨利潤為-11,138.70萬元。4月18日,公司再次發佈業績快報修正暨致歉公告,將全年淨利潤修正為-2,221.83萬元。4月26日,你公司發佈2018年年度報告,披露全年淨利潤為-2,229.44萬元。你公司在業績預告和業績快報中披露的淨利潤與年報實際值差異較大,且未能及時對業績預告進行修正,相關信息披露存在不準確、不及時的情型,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十五條的有關規定。

趙積清作為慧倫晶體董事長兼總經理,鄧又強作為公司財務總監,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惠倫晶體、趙積清、鄧又強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上市公司預計經營業績發生虧損或者發生大幅變動的,應當及時進行業績預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一)責令改正;(二)監管談話;(三)出具警示函;(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本文源自中國網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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