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地税分设后国税局不参与地方社保医保缴费目前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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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个税工资和社保缴费基数不一致带来税收风险

关于社保缴费基数是如何确定的,先看政策规定:

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职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现实情况是怎样操作的呢?绝大部分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都按最低缴费基数为职工缴纳社保,即按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缴纳社保费。

但是,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以后,申报个税工资和社保缴费基数都处于税务机关的监控之下,如果工资和缴费基数差异太大,是不是企业申报个税的工资存在虚高申报,导致税前虚列工资费用等,这些都会给企业带来税收风险。

总之,企业以后为职工缴纳社保不能按最低缴费基数缴纳了。

二、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对企业和个人的影响

(一)对企业的影响

简单的说,如果职工的平均工资超过社保最低缴费基数(一般情况下都会超过的),如果调整社保基数,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增加企业社保费用,增加企业成本负担,减少企业利润。

举例说明:

以山东省2017年最低缴费基数3178元为例,如果按此标准,企业缴纳社保费用约为880元/月,职工个人缴纳社保费用约为327元/月,

如果某企业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则该职工月缴纳社保费用=880÷3178×5000=1385元,企业每年为该职工多负担社保费用=(1385-880)×12=6060元;

如果该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10000元,则该职工月缴纳社保费用=880÷3178×10000=2769元,企业每年为该职工多负担社保费用=(2769-880)×12=22668元。通过上述计算来看,对高工资待遇的企业来说,社保费用的增加还是比较明显的。

(二)对个人的影响

接上例,如果按最低缴费基数计算,职工个人缴纳社保费用约为327元/月,年缴费为3924元;如果某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则年缴费=327÷3178×5000×12=6174元,年缴费增加6174-3924=2250元,即年到手工资减少2250元(不考虑个税的影响)。

从当前看,个人可支配工资减少,但是从长期来看,对个人是个利好,因为缴费基数的增加,个人社保账户余额也会增加,退休时发的退休金也会增加,尤其是国家每年都会涨退休工资,

目前已经十四连涨了,因为账户余额多,涨的也多。因此,提高缴费基数,对个人来说现在少拿,将来多拿。

总之,国地税合并以后,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保缴费基数不能再按最低缴税缴纳了,对企业来说,负担确实会增加,企业应该提前规划,做好预算;对个人来说,现在少拿,将来多拿,应该来说,影响不大。

扩展资料:

申报

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的,根据其参加培训和就业状况,可向批准该定点培训机构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福建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福建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将享受到财政每月80元的社会保险定额补贴,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每人每月55元、基本医疗保险费每人每月25元。

《通知》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同级财政预算中要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专项资金涉及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可获得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资金由省和设区市、县(市、区)财政按财力状况和比例共同分担,标准一定三年。

《通知》明确,经核准,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申请者本人。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可探索以培训券或代金券培训试点。

按规定,培训职业(工种)按技能鉴定A、B、C三类标准确认。A类标准600元,B类标准500元,C类标准400元。实际培训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培训金额作为培训补贴标准。

当然,参加职业培训最终是实现就业。为此,《通知》规定,以上三类人员,参加培训后,取得福建省职业培训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最高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对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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