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不上班有底薪吗?

用户4307354783575


这个要看公司的规定来执行,有的公司可能要给你调休,就是把以后的周六周日调一下,所以,工资不会有改动

还有的公司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办事。会给员工补偿一些生活补助,也就是拿基本工资。

也不要太较真,毕竟你还要在这个公司做下去,以后还得和公司领导接触,相处,别弄得太难看。现在的疫情这么严重,全国人民都正在抗战,所以,你也应该为国家做点贡献。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你,祝安康


农村摆摊哥的幸福生活


因为以前不上班有底薪吗?

首先我也是因为疫情,来到上海需要居家隔离14天。我是五号来到上海的,居家隔离14天就是要到20号才能上班。我们公司是十号开工。然后我们公司开工政府是要求,上班的人员必须是没有离开上海或者居家隔离14天的人。所以外地来沪的人员,都需要居家隔离14天才能去上班。然后居家隔离期间工资是照常给的。我们公司发出的通告就是照常给。按照政府要求就是照常给的。有的公司可能会通过调休,就是以后的周六周天调休来调整。所以工资是不会有变化的。


沪漂小蘑菇


看每个公司的情况定,还要看你是不是拿月薪的还是计时的,我们公司就是补四百RMB等于你没上班这个月就是补四百块钱的生活费,其余的福利发一半,也就是这一个月,公司福利好的估计有底薪,我一个同学他们就是2月份休息,三月一号开始上班,底薪多少就发多少,明确说还是看你这个公司的实力厚不厚[呲牙]


小东郭先生


大部分情况下有工资,但具体情况取决于不上班的性质。

因为你自身的背景没有讲清楚,是否有工资?这取决于当下的一些政策和不上班的性质。

①完全有工资的情况

如果是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而且也是企业规定的时间内,那么你的工资应该是全薪。如云南省就规定了疫情期间员工的工资一分也不能少。

②有部分工资的情况

如果已经到了国家规定的上班时间,而你还未能上班,这个时候的工资就要看具体情况了,假设因为生病或病毒感染,这个时候可以享受工伤假或病假的工资。

③完全没工资的情况

如果企业是按照劳动法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开工的,而你自身又没有生病,也没有出现工伤情况,同时又没有其他特别事情的说明,这个时候不上班是没有工资的。

【HR视角】

如果你属于第三种,建议向公司请事假,避免因旷工而被解雇。


非知名首席人事官


时值疫情防控非常时期,很多地方都推迟了复工复产,如果因疫情不上班没有收益,势必影响正常的生活。不要着急,国家在这方面有明文规定,但愿可以帮助到您。

问题一:假期延长,工资应该怎么发?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那么,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怎么发呢?

由于这几天属于休息日。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问题二:员工在隔离治疗期的,企业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期限如何顺延?

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凡是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问题三:停工停产期间工资待遇如何计算?企业支付员工生活费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问题四:养老金能按时足额发放吗?

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规定,探索通过网上受理、初审待遇申领,按月预发养老保险待遇,确保参保人权益。对于领取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的发放。

对于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

问题五:社保费能晚交吗?

《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规定,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

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问题六:劳动仲裁时效是否中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最后要注意的是,对于新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又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解除劳动合同

否则就是违法辞退!

我们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村姑看世界


我认为这个问题要分具体情况来说,有偏远的省份受疫情影响少当然和平时差不多,还要视企业情况来说,有的中小企业自己都很难生存下去了,更别说还给员工工资!①完全有工资的情况

如果是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而且也是企业规定的时间内,那么你的工资应该是全薪。如云南省就规定了疫情期间员工的工资一分也不能少。

②有部分工资的情况

如果已经到了国家规定的上班时间,而你还未能上班,这个时候的工资就要看具体情况了,假设因为生病或病毒感染,这个时候可以享受工伤假或病假的工资。

③完全没工资的情况

如果企业是按照劳动法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开工的,而你自身又没有生病,也没有出现工伤情况,同时又没有其他特别事情的说明,这个时候不上班是没有工资的。



tan1280


1、大年初一至初三(1月25日—27日)为法定节假日,若上班,则应向员工支付3倍工资。

2、大年初四至初六(1月28日—30日)为国家结合春节假期调休放假,按休息日处理,若上班,则应向员工支付2倍工资。

3、大年初七至初九(1月31日—2月2日),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这三天为“延长春节假期”(属于“临时假期”),参照休息日处理,若上班,则应向员工支付2倍工资。

4、大年初十至十六(2月3日—9日),国家通知要求2月3日正式上班,但因疫情防控需要,各地可灵活处理复工复产时间安排,以至于各地开工复产时间不一,比如广东省复工复产时间定为正月十七(2月10日)。也就是说,2月3日—7日本属于正常上班时间,不再属于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如果上班的,则发放正常工资。2月8日—9日为周六周日,按照平常休息日计算,如果上班的,也应发放2倍工资。

5、其它地方如果复工复产时间还要延后,那就参照第4条处理。

还有一个比较关心的问题,很多人担心没上班没钱还房贷、还车贷。那么在上述这些时间内没有上班的,工资怎么发放?

1、大年初一至初六(1月25日—30日)为春节假期,初七至初九(1月31日—2月2日)为“春节延长假期”,这段时间没上班的没工资。

2、大年初十(2月3日)开始,如果受疫情影响不能如期复工复产上班的,按平常工作日发放正常工资(这期间有法定节假日、周六周日等休息日的当然没工资)。也就是说,这些天没上班的朋友不用担心,工资照常发放。

3、还有一些特殊群体:因疫情防控需要被隔离的,同样按上述第2条正常发放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果隔离期满仍然要治疗的,则按病假支付工资。

还有一个问题,企业长时间停工停产,有些中小企业压根发不出工资,这个时候怎么办?如果是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发不出工资的,可以与员工协商,采取调薪、轮休了等方式,如果迫不得已的可能得裁员了,企业裁员的按照《劳动合同法》裁员条款执行。


coffee黑哥


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4日讯 人社部办公厅今日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同时,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川子xx


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由上述条款可知,因排除患病嫌疑而隔离,导致的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等情况。此时,工资待遇计发,应当采用“视作出勤”的规则。故,该情况下,劳动者被隔离期间用人单位应按“正常劳动”计发工作报酬。



村里的杜哥


预防和控制新的冠状病毒感染和肺炎流行期间的劳资关系和支持企业的恢复和再生产》(以下简称“意见”)。应当指示休假职工先安排带薪休假,不能安排带薪休假的,应当依法给予加班费。因依法隔离而无法提供正常工作的员工,应当指示企业按正常工作支付工资;在隔离期结束后,仍需要停止工作以进行治疗的员工应按照医疗期的有关规定领取工资。北京,上海,天津,湖北,广东,浙江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的通知也明确指出,对于肺炎患者,疑似患者以及在隔离治疗期间感染了新冠状病毒的近亲或医疗观察期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而无法提供正常工作的雇员,企业应将其视为提供正常工作并支付工资,不得终止劳动关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