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网2020#保护个人信息,服务全民抗疫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后,各部门、各单位、广大人民群众全力投入疫情防控阻击战,但在部分地区陆续出现了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具体家庭住址、行踪等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问题,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

江苏淮安

2月7日,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巡查发现,有人利用群众对口罩迫切需求的心理,制作名为“涟水县防护口罩预约服务”的网页发布至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假借预约口罩,非法获取群众的公民个人信息。淮安网安部门经过缜密侦查,迅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薛某,并于2月8日将其抓捕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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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自2013年大学毕业后,在外地一家互联网公司做技术运维,2019年回到涟水老家做教育咨询工作。近期,在新冠疫情期间,薛某盘算如何更好地利用好“机会”做教育咨询的相关生意,突发奇想,萌生了利用口罩预约服务获取网民个人信息的想法,打算将这些信息用于宣传和推广自己的生意。

经查,薛某共非法获取公民姓名、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公民个人信息5530条。目前,淮安警方已对此立案侦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贵州黔东南州

近日,贵州省黔东南州天柱县公安局网警在网上巡查中发现,有群众反映公民个人隐私遭到泄露。

网安部门立即组织开展调查,经查,1月29日,天柱县某社区计生工作人员杨某,为满足朋友好奇心,将用于疫情工作排查的人员信息表发送给其好友吴某,后吴某将名单转发给龙某,龙某又转发至微信群扩散,造成部分疫区返回天柱人员正常生活受到干扰,损害了公民个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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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5日,天柱县公安局依法对杨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0元的处罚。


湖南益阳

1月28日,湖南省益阳市广电家园等居民住宅小区的业主微信群内出现《关于益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报告一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调查报告》电子版内容及截图,内容涉及市民章某及其亲属等11人的个人隐私信息。

经查,1月28日8时35分,益阳市赫山区卫生健康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舒某通过微信将《关于益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报告一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调查报告》转发给赫山区财政局财评股工作人员段某。9时50分,段某通过微信将该调查报告电子版转发给赫山区财政局监督股股长邓某。9时52分,邓伟将该调查报告电子版转发至其亲戚群。随后,该群成员徐某(教师)将调查报告电子版转发至广电家园业主群。不久,该信息被迅速转发传播。

舒某等人将属于内部工作文件且涉及多人隐私的调查报告转发给无关人员进而传播至微信群,违反了疫情防控工作纪律并侵害了他人隐私,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事发后,舒某等四人主动接受调查。经益阳市纪委市监委同意,赫山区纪委监委决定对舒某予以党纪立案调查,对段某、邓某给予诫勉谈话,由相关部门对徐某给予通报批评。


网警提醒!!

疫情防控期间,确因工作需要收集或掌握个人信息的相关部门、单位、个人,要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防止被窃取、被泄露。

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信息,只能用于防控、防治工作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开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因联防联控工作需要,且经过脱敏处理的除外。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非法获取、非法出售、非法提供个人信息。

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处,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职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还将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分。



相关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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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六十四条 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6)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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