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廠裡復工了,但又不能去上班的員工的保險誰來交?

國套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相關規定:單位必須在員工入職30天內,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依法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是單位應盡的法律責任和義務,具有強制性和不可協商性。

我們常說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其中,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按規定比例分別承擔一定的費用;生育保育費大多地區會由單位承擔,一些地區則由社保基金贈送,員工不需要承擔生育保險費;而工傷保險費則由單位全部承擔。

由於今年春節正逢新冠病毒肺炎疫情的特殊時期,給許多企業和員工的復工復產帶來了極大的影響,但是,根據相關勞動及保險法律的規定,社會保險的繳納與否,是以勞動關係的存續與否為直接依據,不受其他因素的影響。

同時,結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人社廳[2020]5號》文件規定,對於因疫情治療、觀察等隔離措施,或因政府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員工不能及時到崗的,單位應在視同員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並支付員工相應工資的同時,不得以此為由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或降低員工的工資報酬或福利標準。

因此,如果員工確實因為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原因,在企業復工時不能返崗上班的,則員工的保險依然由單位代為購買,員工需要承擔的保險部分費用,可以在員工的工資當中代扣代繳。

如果企業在此期間停止為員工購買社保的,則除了企業需要承擔由此可能產生的員工工傷等全部法律責任之外,員工可以依法向當地相關勞動部門投訴,由勞動部門責成企業改正並承擔由此產生的所有責任。

另外,如果員工由於企業不依法為其購買社保而被迫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還需要承擔相關的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等責任。





無心歲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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