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懲!洛陽警方公佈6起妨害疫情防控工作違法犯罪典型案例

洛陽市警方公佈了

打擊處理的6起妨害疫情防控工作

違法犯罪典型案例

抗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阻擊戰打響後,我市公安機關緊急動員、迅速行動,以“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責任”的政治責任感和使命感,全力投入疫情防控鬥爭。

我市公安機關嚴格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廳的部署和要求,依法嚴厲打擊處理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類違法犯罪活動,有效維護了疫情防控期間的社會秩序。

典型案例一

楊某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犯罪嫌疑人楊某某(男,瀍河回族區人,已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於2020年1月20日由武漢返回洛陽,在轄區相關部門發佈疫情防控通告後,未按要求主動到社區登記備案,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對其排查時,否認到過重點疫區,期間利用私家車違規載客盈利,放任與不特定人員接觸,且出現感染症狀後隱瞞病情,危害公共安全。楊某某的行為已經造成多人被感染、多人被隔離觀察的嚴重後果。

楊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洛陽市公安局瀍河派出所已對其立案偵查,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過程中。

典型案例二

權某某尋釁滋事案

2020年1月30日23時許,吉利區某小區工作人員按新冠肺炎防控期間進出門規定,對小區進出人員進行管控。犯罪嫌疑人權某某酒後拒不配合相關疫情防控工作人員管理,與工作人員發生爭執,為發洩情緒,將小區南門兩個升降杆以及號牌識別系統等設施損壞,並隨意毆打工作人員。被損壞的設備價值約6200餘元。

權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定,涉嫌尋釁滋事罪,於2020年1月31日被吉利區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過程中。

典型案例三

孟某某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案

2020年1月28日,孟某某與同村村民張某某一同喝酒,孟某某與張某某喝完分開後,到衛生院向值班醫生舉報:張某某有發燒、咳嗽等症狀,且近期與武漢返鄉人員接觸,因在新冠肺炎防控期間,衛生院立即將情況上報,經有關政府職能部門核實,孟某某的舉報內容為虛假信息。

2020年1月29日,孟津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對違法行為人孟某某以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行政拘留8日並處罰款400元。

典型案例四

於某某尋釁滋事案

2020年2月3日11時許,新安縣石井鎮居民於某某外出期間拒不配合物業防疫工作人員,與防疫工作人員發生爭執後對工作人員進行辱罵。石井派出所民警出警至現場後製止其行為並責令其離開時,於某某仍不停止其行為,並持續干擾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民警將其制服,帶離至派出所,於某某持續辱罵民警。在其家人帶離後,於某某又到鎮政府,堵住出入通道,且不聽門衛勸阻,並在政府辦公場所無理取鬧干擾正常工作。

2020年2月4日,新安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對違法行為人於某某以尋釁滋事行政拘留10日。

典型案例五

楊某某拒不執行

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案

洛寧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應急處理指揮部於2020年1月25日下發通知要求洛寧縣所有景區及文化娛樂場所暫時關閉。2020年1月31日1時20分許,民警在檢查時發現,一家網吧店內有人上網。該網吧存在未經允許私自營業狀況,網吧主管人員楊某某存在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違法行為。

2020年1月31日,洛寧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對違法行為人楊某某以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行政拘留5日。

典型案例六

王某某詐騙案

2020年1月31日,違法行為人王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通過微信聯繫他人,謊稱自己持有大量口罩,以向他人出售口罩的方式騙取他人微信轉賬410元。後該王不向對方給付口罩並將對方微信好友拉黑。

2020年2月4日,偃師市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對違法行為人王某某以詐騙他人財物行政拘留15日,並處罰款1000元。

當前,疫情防控工作正處於關鍵時期

洛陽警方將繼續依法嚴厲打擊

刻意瞞報、謊報疫情

哄抬物價、牟取暴利

肆意擾亂社會秩序以及

造謠、傳謠等違法犯罪行為

也希望廣大群眾嚴格遵守

法律法規和疫情防控各項工作措施

共同維護我市疫情防控期間的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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