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一女子故意向电梯按键吐口水,已将其刑拘,大家怎么看?

法门律匠


这样的事情予以刑事拘留,恐怕警方最终会有为难之色。

这样的行为,定罪会非常牵强!

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客观上行为人既不是病毒携带者,也不是潜在的病毒携带者,其吐口水的行为不具有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更没有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

本人以为,即使是非常时期,这样的行为予以行政拘留、给予行政处罚应该是更合适一些。


不糊涂时涂糊不


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网传一女子故意向电梯按键吐口水监控视频,警方迅速展开调查,在江北一小区将行为人李某(女,48岁)查获。据李某交代,因与他人发生纠纷心生怨恨,遂于2月9日9时许乘坐小区电梯时向按键吐口水发泄不满。经查,李某14天内无外地居住史,未接触湖北地区人员,体温正常。目前,李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大家怎么看呢?

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

先看看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具体到本案,目前,全国上下同心共同抗击冠状病毒肺炎,截至目前,这种疾病已经造成1144人死亡、16067人疑似、44754人确诊,在这档口上,因与他人发生纠纷心生怨恨,遂于2月9日9时许乘坐小区电梯时向按键吐口水发泄不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将来未造成严重后果,则该嫌疑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造成多人感染或死亡,则属于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由此可见,警方对此嫌疑人处以刑事拘留,并无不当。


淮北日月升


从案件案内容看,李某是因与他人发生纠纷心生怨恨,遂于2月9日9时许乘坐小区电梯时向按键吐口水发泄不满。从女子实施的吐口水的行为来看,显然这是一起邻里之间的纠纷矛盾,而李某采取的这种行为客观的说在疫情期间,其危害性不得而知,但是这种行为绝对可以称得上下三滥,不仅体现出李某的狭隘心胸,更能体现出李某的软弱无能。

从警方的通报看,

李某已经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所谓刑事拘留可比治安拘留要来的严重的多,刑事拘留的前提是女子的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且公安已经立案侦查的情况下,才可能对女子采取该措施,那么从当下的大环境来看,女子的行为很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女子吐口水系在楼栋居民共用电梯上面,而且女子在未能查验是否患有新冠肺炎的情况下实施的此种行为必然存在一定的隐患,给居民的健康安全造成威胁。

从结果来看,李某14天内无外地居住史,未接触湖北地区人员,体温正常,但是这仅仅可能对李某是否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起到一定的减轻作用外,并不能否认李某行为造成的潜在危害,故而李某最终因为自己的狭隘心胸给自己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


麋鹿说法


观点:应该刑拘

理由:

1,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同侵犯人身权利的杀人罪、伤害罪以及侵犯财产的贪污罪、盗窃罪等有显著的不同,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因此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

2,《刑法》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点评:该女子的做法不仅是对紫的不负责任,也是对其他人的不负责任。传染斌由于其特殊性,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极大。不论该女子出于什么样的目的,都不可避免的给其他人造成巨大风险。也不论该女子是否具有传染斌,但其行为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十二千山


可以考虑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根据前一段时间媒体的报道,在防控新冠病毒肺炎的严峻形势下,公安机关已经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数十起。有的人认为,行为人故意在电梯按键或者公共空间门把手等处吐口水,抹飞沫或者恶意在电梯间咳嗽、打喷嚏等,严重威胁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也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此认定,合适吗?

2020年2月10日,两部两部及时制定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依法严惩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强有利地法律指引。

根据《意见》第二条(一)规定,只有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以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有以下情形时,才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简言之,对于确诊的,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疑似病人需要“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才能构成此罪。

依照《意见》规定,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实施题干中的行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无不妥。然而,实践中大多数人纯粹系因为寻找刺激、发泄情绪或者制造社会恐慌而实施前述行为。此种无事生非,故意制造社会恐慌,导致所在区域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法门律匠


非常时期既然是战争这女人就是敌人,非常时期用重典直接击毙就地掩埋刻不容缓才能杀一警百,因为这些年有些人被惯得不成样,杀几个都老实了!


飞越时间2


想必该女子是因为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因为该女子并不是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她向电梯吐口水的行为应该不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其一如果是疑似病例或者确诊病例,向电梯按键吐口水或者故意将口水吐在纸巾上,又将纸巾塞回纸巾桶,以及故意不戴口罩,向外传播病毒的行为均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几天常见的案例是一些本应该居家隔离的人士,到处乱跑导致病毒传播,被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其二在这个案子里,这个女人肯定是涉嫌了寻衅滋事罪。吐口水这种行为,在平时可能没啥大不了的,看起来就是个极其没有素质的表现。可惜在这种大背景下,该女人的行为会造成小区其他业主的恐慌,各个部门也得花费许多精力进行甄别和检验,明显给社会秩序造成了混乱,追究其刑事责任完全没有问题。

其三这个案子再次告诫我们,法治社会里没有人可以随心所欲,公民必须遵守社会的规则和管理要求。否则这种毫无意义的泄愤行为,只会害到自己。这女人该是多么的无知无畏啊。


律师独角兽


该事件发生于重庆市江北区一小区,该女子因为与他人发生了纠纷心生怨恨,在小区乘坐电梯时故意向电梯按键吐口水,电梯监控拍摄了这一幕,警方立即介入调查,经调查,该女子没有外地居住史,也没有接触湖北归来人员,体温正常,目前该女子被警方刑事拘留。



不管有没有携带病毒,这种方式报复他人,确实令人不耻,她这种不要脸的行为,非常恶劣,尤其在目前疫情如此严重的情况下,她这样做,很容易引起恐慌,所以说她必须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这就是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

该女子素质极其底下,甚至于都没有道德底线,她的行为不光是可耻,更是可恨,就因为和他人有了纠纷,就做出如此危害公共安全的勾当,令人不耻。幸好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不然她就是一个千古罪人。

正确看待疫情,莫要因为自己的无知去危害或者威胁到他人的正常生活,做人不能太过于自私。而该女子四十多岁的人竟然连起码做人的道理都没有活明白,真是让人非常无语,现在等待她的就是法律责任的追究,这是她咎由自取,自作自受。


珞珈社


在此特殊时期,

应该以故意传播病毒罪论处!

严格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在此时此刻国家上下都在积极抗拒病毒的重要时刻,此举就是投毒和传播病毒!

坚决执行!无论官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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