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長受賄案:擬提拔三名幹部,送5萬元的辦公室主任成了執行局局長、黨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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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院長受賄案:擬提拔三名幹部,送5萬元的辦公室主任成了執行局局長、黨組成員


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8)吉03刑初76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君先,男,1964年3月25日生,漢族,大學本科學歷,中共黨員,曾任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因涉嫌受賄,於2018年7月2日經吉林省監察委員會批准被採取留置措施。經四平市人民檢察院決定於2018年9月28日對其逮捕。

公訴機關指控:


2011年11月至2018年2月間,被告人王君先利用擔任蛟河市人民法院院長、吉林市豐滿區人民法院院長職務上便利,為蛟河市城區建築有限公司等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人事提拔、案件辦理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35.3625萬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略)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君先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索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院經審理查明:


(一)2012年5月,王君先利用擔任蛟河市人民法院院長的職務便利,為房某1實際控制的蛟河市城區建築有限公司承建蛟河市人民法院辦公樓主體施工工程提供幫助,於2013年11月,通過妻弟王某1以明顯低於市場價的方式,購買蛟河市城區房屋開發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房某1)開發的藍灣國際項目門市樓二套,收受房某1房屋差價款人民幣69.3625萬元。


證人房某1證言,我是蛟河市人大代表,在開會時認識了王君先。2011年或者2012年的時候,我聽說蛟河法院要新蓋辦公大樓,我和我父親去找的蛟河法院院長王君先。我們在王君先辦公室見的面,到他辦公室後,我就跟王君先說聽說法院要蓋新的辦公樓,我想幹法院辦公樓這個工程,王君先說法院新蓋辦公樓後邊有塊地,法院想要蓋幾棟家屬樓,法院內部團購。我們先後談了三四回,開始我報的建辦公樓2000塊錢一平米,住宅樓1900元一平米,最後我們確定辦公樓是1750元一平米,住宅是1650元一平米團購價。他們團購四棟樓,剩下的兩棟樓由我們房地產公司銷售。我借了三四個資質加上我自己的資質進行投標,就是我找了三四家單位進行圍標,我自然就中標了


2013年春節之前,當時法院和家屬樓都在建設之中,我當時就想感謝王君先把建辦公樓的活給我了,就從蛟河市城區開發有限公司的賬上提出了20萬元人民幣,買了一個禮盒茶葉,把20萬元錢放到裝茶葉禮盒的兜子裡了。我拎著茶葉禮盒去的王君先在蛟河市的宿舍,我就把兜子放到他的宿舍說過年來看看你,我就走了。過了幾個小時王君先就給我打電話,說你這麼整咱倆沒法處了,我打發人把錢給你送回去。過了一會兒,就來一個人到藍灣國際售樓處了,給我打電話我下樓取的兜子,就是我給王君先送的兜子,原封不動的給我拿回來了。蛟河法院辦公樓是2013年10月份完工的,家屬樓是2014年春天的時候我給法院職工交的房。


2013年11月份的時候,王君先給我打電話說他家親戚要買門市房,相中我開發的藍灣國際小區的門市房了,實際他們應該已經去看過了。王君先給我打電話問房價多少,我就給售樓處打電話問了一下房價,售樓處告訴我說,門市房正常價一平米7000元,一次性付全款,最低5200元一平米,最後我跟他說成本價4000元一平米,王君先說再給便宜點,我就說最低價3600元一平米吧,這也是低於成本價賣給他的。


第二天,有個人就給我打電話說他是王君先的親戚,要買房子,我讓他到售樓處等我,我就去售樓處了。買房子這個人已經來了,後來辦手續的時候我知道他叫王某1,我就領著王某1去找姜某了,姜某是負責售樓處收款的。我就和姜某說這個人(王某1)買個門市房,你就按照3600元一平米賣給他,給他辦手續。說完之後我就走了。過後姜某給我打電話說王某1要買兩個門市房,不是一個門市房,我嘆了口氣,說這麼地吧,兩個就兩個吧。當時就把房款交了,也沒有籤同。2013年11月份的時候,藍灣國際的門市房對外統一售價是7000元一平米,如果全款買房最低5200元一平米。再低的價格除了王君先之外從來沒有賣過。賣給王某1這兩套門市房掙不著錢,還得賠點錢。姜某和我彙報說買的是A16-123和A16-124號門市。


2016年6月份的時候,王君先給我打電話說,在你那買的門市房有一套要賣了,能不能更名,需不需要花什麼費用,我說都沒問題,也不用花錢,我給你想招辦了。編號6014096號收據這是以王寶成姓名買的A16-124號門市房,面積278.18平米,單價3600元,實收全款:1.001.448.00元。編號6008460號收據是以王寶成姓名買的A16-123號門市房定金3萬元。編號6008455號收據這是以王寶成姓名買的A16-123號門市房,面積189.8平米,單價3600元,實收金額:383,280.00元。這套門市房總價683,280.00元。這兩套房子總面積467.98平米,每平米少收1600元,總計少收748.768.00元。我給蛟河法院蓋樓,王君先都挺關照,工程進行到一半時,也正趕上要過年了,我就去給他送二十萬塊錢,也是為了感謝他,結果人家沒要。後來王君先提出要在我這低價買門市房,價格壓的非常低,雖說我不情願,但也沒有辦法,我就答應了。


(二)2013年4月,王君先利用擔任蛟河市人民法院院長的職務便利,為其同學修某通過掛靠吉林新魯班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的方式取得蛟河市人民法院審判法庭裝修工程提供幫助,於2013年11月19日、12月24日,通過妻弟王某1、外甥初某1心以借為名,先後兩次各向修某索要人民幣40萬元,2018年1月31日,又以自己購房為由,向修某索要人民幣20萬元,合計向修某索要人民幣共計100萬元。


證人修某證言,我和王君先是高中同學,畢業後沒什麼聯繫。2007年或2008年,我的礦業公司涉及到很多法律上的問題,我就通過同學與時任樺甸法院副院長的王君先聯繫上了。因為我總有法律上的問題諮詢王君先,也經常在一起吃飯喝酒,所以關係處的挺好。


2012年我又找到王君先問他有沒有活,他說法院的新樓快蓋完了需要裝修,問我是否想幹,我說想幹。他說到時候你就幹。我回去之後為了幹這個活,我讓禚某2成立了蛟河市宏信裝飾裝潢有限責任公司,準備用這家公司去投標。這個公司成立之後我一直沒有用公司的資質幹過活。2013年5月份的時候,我聽說大樓的主體工程快完工了,我就去找王君先。王君先說,過幾天裝潢的預算出來就開始招投標了,但是必須年底前裝修完畢讓職工能在新樓過冬。我當時就表態年底肯定能完工,所以王君先就同意把蛟河法院裝修的活給我幹了。他讓我去正常投標,其他的不用我管,肯定能中標。


這個裝修工程進行了兩次招投標,因為裝潢工程是分了兩塊,第一次招投標的時候工程量是700多萬,第二次工程量是400多萬,具體的以合同為準。第一次是開始招投標的時候,我就去找負責這個項目招投標的恆正公司報名了。負責這個項目招投標的是個女的三十多歲,叫小娜,具體叫什麼名字我不知道。她告訴我,需要三家公司報名才能開始項目招標,還有蛟河市宏信裝飾裝潢有限責任公司是新成立的,沒有任何業績,根據規定中標企業必須有業績,不然肯定中不上。你回去再找兩家一起來投標這樣把握,不能流標,肯定能中上。我通過朋友找到了吉林市新魯班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的老闆苗立新,和他談想掛靠他的公司去幹這個活,借他的資質參與投標,他同意了,向我要3%的管理費,我同意了。


我就讓禚某2去聯繫借的資質,禚某2直接聯繫好了之後一共借了兩家資質,一家是新魯班的,另一家叫什麼我記不清了,就是用來陪標的。我就讓禚某2去恆正公司找小娜問怎麼做才能中上標,他回來和我說,想中標的公司用中間價投標,其他兩家公司一個用高價、一個用低價,這樣報中間價的這個公司就給我們中標,我就按照恆正公司那邊的要求我就隨便找地方做的標書,新魯班的報價是中間價,其他兩家一個是高價一個是低價。標書做好之後我就讓禚某2去送標書,也和恆正公司的人打好招呼了,恆正公司的人也知道哪個公司是我報的。後來吉林市新魯班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就中標了,中標價是700多萬元。


第二次投標的時候我也是用這三家公司的資質,用這種方式製作的標書,吉林市新魯班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的標的是中間價,最後吉林市新魯班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就中標了,中標價是400多萬元。投標前我把吉林市新魯班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稱告訴了王君先,他讓我用這兩家公司去正常投標,其他的不用我管,肯定能中標。


2014年1、2月份的時候工程款除了質量保證金就都給我結清了,除去所有的費用,我掙了200多萬。2014年1、2月份,工程結算完畢之後,我為了感謝王君先給我這個裝修的活,我就用檔案袋裝了10萬塊錢現金到王君先辦公室送給他,王君先拒絕了並說咱倆的關係不用這個,就讓我走了。2014年,王君先給我打電話說,他家有個親屬想要買小客車,跟他借錢他沒有,讓我借給他親戚40萬塊錢,我就同意了,並告訴他,讓他親屬直接來找我。過了一會有個30多歲的男的,上我的宏信礦產品經銷有限公司來找我了,他說是王君先讓他來找我借錢的,我就跟這個人去蓮花路老工商局那的農業銀行,我拿著卡,他拿著卡,我卡對卡給他轉了40萬塊錢,在銀行的時候,這個人給我打了個借條。我不認識這個人,這40萬塊錢我得跟王君先算賬,至於他讓誰來,我這個錢都得給。借條就是來找我拿錢這個三十多歲的男的寫的,也是他籤的他自己的名字,但是叫什麼名字我記不住了,以借條為準。這40萬塊錢王君先雖然是派個人來取錢,還讓這個人給我打個借條,但是我心裡明鏡似的,這就是王君先跟我要錢,因為他把法院裝修的活給我幹了,所以雖然名義上是借的,但這個錢我不可能管王君先要,寫借條就是個形式,王君先至今也沒還給我這40萬。


2015年,王君先小舅子來我公司找我,說他進貨需要50萬塊錢,我說手裡沒那麼多的錢,讓他等一會。我從辦公室出來給王君先打了電話說:“你小舅子上我這來,讓我給他拿50萬塊錢,我手裡沒有那麼多,給拿40萬行不行”。王君先說行,這件事他知道。我一看王君先同意了,就跟他小舅子去的蓮花路農業銀行,我是卡對卡轉的錢,還是取的現金我就記不清了,在銀行他小舅子給我打了個借條。王君先小舅子叫什麼我不知道,就知道他也姓王,幹日雜商店的,是樺甸市的人大代表。這個借條現在也在我辦公室裡的保險櫃裡。王君先小舅子上我這來拿了40萬塊錢,其實跟第一次40萬塊錢一樣,說是跟我借的,實際上就是跟我要的,這錢我不會管他要,至今這40萬他也沒給我。


2018年初,王君先給我打電話說他要買房子,我說手頭沒太多錢,他就說讓我給整20萬,我就同意了。我就讓我姑爺禚某2湊了20萬,把王君先給我的賬號發給禚某2了,禚某2給他打了20萬塊錢。王君先這次借20萬元,沒有打借條,這20萬塊錢,其實跟頭兩次80萬塊錢一樣,說是跟我借的,實際上就是跟我要的,這錢我不會管他要,至今這20萬他也沒給我。這個裝修工程是王君先給我的,沒有他的關照我得不到這個裝修工程,所以我應該感謝他。

剛開始給他送錢他不要,我以為他是個清官,但後來通過借錢的方式跟我要了這100萬,我才明白開始給他的10萬元沒收,是因為王君先嫌10萬元太少了,所以後來陸續以借為名先後向我要了100萬元。這100萬元我不會向他要的,他也不會還給我。


(三)王君先在擔任吉林市豐滿區人民法院院長期間,接受吉林省龍騰照明電器有限公司法人禚某1的請託,承諾為其承攬工程,於2017年9月末,以借為名,收受禚某1人民幣50萬元。期間王君先還接受禚某1的請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和職務影響力,通過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案件上為禚某1及其親屬提供幫助。


(四)王君先在擔任蛟河市人民法院院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蛟河法院工作人員李某1、徐某、牛某提拔、職務調整提供幫助,於2012年2月至2013年2月間,分別收受李某1人民幣5萬元、徐某人民幣3萬元、牛某人民幣1萬元。


(1)證人李某1證言,證實其與王君先是同事關係,2012年,其給王君先送過兩次錢,一次3萬元,一次2萬元,共計5萬元。第一次是2012年3月蛟河市法院班子調整,由三位班子成員提前離崗,這樣需要提拔三人到領導崗位,其當時是蛟河市法院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科員),在單位後備幹部中排名第一,有一天晚上,王君先打電話讓其到他家裡去一趟,同其聊了提拔的事,第二天其從家裡拿了3萬元用大牛皮紙信封裝好,到王君先辦公室,把信封放在王君先辦公桌上,說“領導,你多費心”,王君先把錢收下後,讓其回去等信。第二次是2012年4月底,其被正式任命為蛟河市法院黨組成員、執行局長,蛟河電視臺公佈的,過了幾天後王君先把其叫到辦公室稱為了其提拔的事做了很多工作,其拿的錢沒夠用。其就又回家拿了2萬元現金用信封裝好,送給王君先了。這5萬元王君先沒有歸還。


(2)證人徐某證言,證實其與王君先是同事關係,王君先是原蛟河法院院長,其是蛟河市法院的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此後擔任副院長。2012年5月,其給王君先送過3萬元。2012年春節後,其聽說蛟河市法院要調整幹部,為了進步,其到王君先的辦公室向他表達了個人想進步的意願。

2012年4月底,其從民一庭庭長被提拔為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為了表達對王君先的感謝,2012年5月,其到王君先的辦公室給王君先送了3萬元現金。這3萬元王君先沒有歸還。


(3)證人牛某證言,證實其認識王君先,王君先是蛟河法院院長,其是蛟河市法院的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2013年春節前其給王君先送過1萬元。2012年4月其從刑事庭庭長提拔為法院的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為了表達對王君先的感謝,2013年春節前,其到王君先的辦公室給王君先送了1萬元。王君先沒有歸還這1萬元。


(4)證人張某證言,證實其任蛟河市紀委書記期間,王君先任蛟河市人民法院院長。2012年年初,蛟河法院退休了5名領導幹部,需要在蛟河市選拔幾名幹部補充到法院任職,蛟河市法院黨組推薦了李某1、徐某、牛某作為考察對象。按照選拔幹部應適度交流的原則,當時需要擬從外單位選派三名同志到蛟河法院任職,同時蛟河法院擬有一名同志需要交流到公安系統任職。在此期間,王君先先後幾次找到其說,蛟河法院有三名同志作為考察對象,按照幹部排名,徐某應該交流到公安系統任職,但是徐某同志是業務幹部,主管信訪工作,蛟河法院很多工作需要他來做,請求組織能否考慮一下將徐某留在蛟河法院工作。其答覆王君先說,

提拔幹部要嚴格按照幹部選拔程序,市委尊重你們蛟河法院黨組意見,既然你們法院工作有需求,市委會認真考慮的。


之後其徵求了時任政法委書記郝壯的意見,郝壯明確表態應尊重蛟河法院意見,同時也徵求了組織部門的意見,之後組織部門按照幹部任用程序進行了推薦、談話、考核。蛟河市常委會對此事進行了討論。最終確定徐某留在蛟河法院工作。後蛟河市委任命李某1為蛟河市法院黨組成員、執行局長,徐某、牛某為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任命李某1、徐某、牛某的職務主要參考蛟河市人民法院黨組推薦意見,經組織部門考核沒有問題的話,經常委會研究通過,即可任命。李某1、徐某、牛某沒有單獨找過其。


3.被告人王君先供述與辯解,2012年,我在蛟河法院任院長期間進行幹部調整,收了李某15萬元,徐某3萬元,牛某1萬元。我是2011年8月到蛟河市法院任院長的,當時李某1是蛟河市法院辦公室主任。在2012年上半年,具體什麼時間記不清了,就是在蛟河法院幹部調整之前,我給李某1打電話,讓他到我蛟河首鋼小區的週轉房裡嘮嘮幹部調整有什麼想法沒有,他來了之後對我說他想進步,拜託我幫忙運作一下。之後他就走了。隔了一段時間,在幹部調整之前,大概是2012年4月,李某1到我辦公室找我,給我拿了3萬塊錢,對我說:“院長,你費費心,幫忙運作一下。”我推辭了一下就收下了。對他說:“放這吧,到時候研究研究,爭取爭取。”之後他就走了,我就把這3萬塊錢放到辦公桌抽屜裡了。在這次幹部調整中,李某1被提拔為黨組成員、執行局局長了。


提拔之後,有一次他到我辦公室,我對他說:“這次提拔費了很大勁兒。”暗示他錢有點少。過了一兩天,李某1又來到我辦公室,又給我拿了2萬元,說:“謝謝院長,費心了。”之後他就走了,我把這2萬元也放在辦公桌抽屜裡了。這5萬元我全用在買那輛漢蘭達車上了。因為我在李某1這次提拔上給他提供幫助了,所以他送我這5萬元。一是我作為黨組書記、院長,如果我不同意,他也提拔不上;二是他當時在蛟河法院的後備幹部裡排名第一,正常可以提拔,但不一定進班子,不一定能成為黨組成員,我作為黨組書記、院長,在這裡起了決定作用,給市委提了讓李某1成為班子成員、黨組成員的建議。李某1的提拔事項上了蛟河法院黨組會了,有會議記錄,上黨組會之後報給蛟河市委組織部。


徐某給我3萬元錢也是在2012年這次法院幹部提拔的事上,2012年5月,徐某被提拔為審委會專職委員,之前徐某是蛟河法院民一庭庭長。提拔之後,徐某來到我辦公室,把一個裝有東西的信封放到我辦公桌上了,對我說:“這次被提拔了,謝謝院長。”我推辭了一下收下了,他就走了。徐某給我這3萬元因為我為他提拔為審委會專職委員提供幫助了。徐某在這次提拔中排名第三。

當時我們蛟河法院空了5個領導崗位,蛟河市委當時打算從外面派來三個領導,就給我們較河法院兩個自主的名額,後來我到市委找張某書記爭取來一個名額,這樣我們蛟河法院就有了三個自主名額。這樣徐某就能被提拔了。徐某的提拔和李某1、牛某的提拔都上了我們蛟河法院黨組會,有會議記錄。


牛某原來是蛟河法院刑一庭庭長,在2012年這次提拔中他排名第二,在提拔之後,2012年年末到2013年春節期間,具體哪天我記不清了,牛某到我辦公室,給我拿了1萬元現金,也是用信封裝著的百元面值的人民幣。他當時對我說:“謝謝院長。”我推辭了一下收下了。之後他就走了。因為牛某這次被提拔成院領導(審委會專職委員),我給他提供了幫助,就是給他晉升成院級領導的機會。我在他的提拔上有建議權和決定權。


(五)王君先利用擔任蛟河市人民法院院長的職務便利,接受楊某的委託,在本院審理的肖某某申請執行案件上提供幫助,於2017年春節前,在樺甸市神州小區大門口收受楊某人民幣2萬元。


(六)王君先利用擔任吉林市豐滿區人民法院院長的職務便利,接受孫某的委託,在本院審理的張某申請執行案件上提供幫助,於2017、2018年春節前,在辦公室內各收受孫某人民幣1萬元。

(3)破案經過,證實2018年6月,吉林市監察委員會在辦案中發現王君先涉嫌收受修某100萬元的犯罪線索。王君先到案後對其涉嫌收受修某100萬元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並主動向調查組交代了尚未掌握的收受其他人錢款的犯罪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君先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無視國家法律,利用其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232.3625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王君先基本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王君先的家屬代其上繳違法所得75000元。根據王君先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第三百八十六條【受賄罪的處罰】、第九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的範圍】、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坦白】、第五十二條【罰金】、第五十三條【罰金的繳納】、《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君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二、上述罰金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三、繼續追繳被告人王君先的違法所得2248625元,上繳國庫。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日起至2023年7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長董巖

審判員錢紅英

審判員劉佳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賀

書 記 員 賈鐵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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