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影響不能履行合同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今年由於疫情影響,很多地方管制,企業不能開工,或者有產品,但是因為疫情物流中斷,導致無法交貨,很多企業管理者諮詢他們是否要承擔違約責任,這是很多企業都面臨的問題,那麼到底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呢?

因疫情影響不能履行合同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鐵偉10日的發言,當前我國發生新冠肺炎疫情,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也採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於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據上述發言,作為企業如果因為疫情導致不能按期履行合同,可以以不可抗力主張全部或者部分免責,但是需要特別注意,必須要履行相應的程序。

因疫情影響不能履行合同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的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否則造成對方損失擴大,需要對擴大部分承擔責任。

因疫情影響不能履行合同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另外還有一定需要特別注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因此如果應當在疫情管制之前履行合同,但是沒有按期履行,其延期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不能以疫情為由主張不可抗力免責。

同時需要注意,並不是所有的合同都可以主張不可抗力免責,需要分別研究,雖然疫情影響,但是並未影響到合同正常履行的,同樣不能主張不可抗力免責,如果沒有履行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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