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補償竟按近十八年前的標準進行計算?不合理

梅州市梅縣區程江鎮某村村民陳先生的土地,因城鎮建設工程面臨徵收,可徵地工作一拖再拖,轉眼到了2017年,徵地的消息確定了,陳先生髮現徵收補償居然是按近十八年前的老標準計算的,心裡很不是滋味。


實踐中,遇到這種糟心事兒的不止陳先生一個,徵地工作久拖不決,多年之後房屋仍要按多年前的價格來補償嗎?今天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有銀律師以案說法為您解讀。


徵地補償竟按近十八年前的標準進行計算?不合理

徵收工作患上“拖延症”,補償還按近18年前的算?


2002年的時候梅州市梅縣區政府發佈徵收公告,陳先生家屬於被徵收範圍。其後一直未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直至2011年相關部門、村委會對陳先生被徵土地及青苗、附著物進行清點、丈量、登記、造冊。


這之後到底是徵還是不徵就又沒了準信兒,直到2017年2月,陳先生收到一紙書面通知,告知陳先生核實補償項目、面積及金額。


陳先生髮現都2017年了,他的徵地補償仍是按照2000年的梅縣城鎮規劃區徵地補償標準進行補償,他覺得這不公平,也就沒有去交付土地和領取補償款。

徵地補償竟按近十八年前的標準進行計算?不合理


在此,王有銀律師要提醒您,實踐中,如果是徵收方拖延的原因,導致拆遷戶長期未依法得到補償安置,而後土地、房屋價格上漲,徵收方應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並且實踐中,千萬別因為徵收方態度強硬責令交地,就慌了神兒,根據徵用土地公告辦法的有關規定,未依法進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徵地補償、安置手續。像本案中陳先生這種情況,拒絕交出被徵土地是具有正當理由的。

徵收方在作出補償決定時,若直接剝奪了拆遷戶享受公平補償的權利,單方面決定了不合理補償價格,這是違背了法律規定的保障被徵收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的,遭遇這種情況,要及時尋求專業拆遷律師的幫助,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徵地補償竟按近十八年前的標準進行計算?不合理


不接受不公平補償,被責令交出土地怎麼辦?


不料,2017年6月梅州市梅縣區國土局向陳先生下發了《責令交出土地通知》。陳先生接到該通知後不服,向梅縣區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梅縣區政府決定維持該責令交出土地通知。


陳先生不服,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責令交出土地通知和梅縣區政府做出的行政複議決定書。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撤銷梅縣區國土局作出的該責令交出土地通知和梅縣區政府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書。


梅縣區國土局、梅縣區政府不服,提起上訴。


廣東省梅州市中院二審認為,陳先生拒絕交出被徵土地具有正當理由,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後,王有銀律師提示您,市、縣人民政府在發佈徵地公告後,應當儘可能快速通過簽訂補償協議或作出補償決定的方式,及時對被徵收人進行補償,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確保補償的實質公平。本案中梅縣區政府2017年對陳先生的徵地補償仍按照2000年的徵地補償標準進行計算,且延遲補償期間房地產市場價格明顯上漲,因此,梅縣區政府對陳先生的補償結果存在明顯不合理、不公平情形。

徵地補償竟按近十八年前的標準進行計算?不合理

該案為2018年度廣東法院行政訴訟十大典型案例之一,對避免徵地補償安置工作久拖不決具有一定借鑑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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