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戀愛分手後是否退還所花費的部分財產?為什麼?

樣花兒


戀愛不是買賣要算成本,也算不明白。即使分手了,也不能因為錢財問題紅了臉,甚至產生糾紛。畢竟相愛的時候都付出了所有,一生就那麼短,沒有結果也是美好的回憶,遇到就是緣分,珍惜吧,那些美好的回憶是多少錢都買不來的。


麥子125754523


別人我不知道,反正我那時訂的婚姻也就年節交往兩三年,過年節給我買的衣服後來是我不願意,他家要我家全部折出錢退還的,不是部分,而是所有,也是沒用過的他家都不要,全部折成錢。

別人認為養女兒是贏家,我家則是我不願意就自覺退還,沒有沾別家一點東西,我家人挺耿直的,我家人都豪氣,不會讓人抓住把柄不放。

為了自己一生的幸福,女孩最好不要貪別家錢財,把別惹毛了栽在別人手裡。


吳安秀13


談戀愛期間為了增進友誼,相互之間會有為對方花錢的情況。

節日期間送束鮮花,週末一起吃頓飯,或者給對方買身喜歡的衣服之類的,這些都是正常交往中常有的現象。

也有部分年輕人,貪圖錢財,會在戀愛期間向對方索取。

提議對方給自己買手機、包包`手飾等貴重物品。對方為了不讓其不開心,也會遵照執行。

無論何種情況,戀愛期間的花費,都是為了增進友誼,以結婚為目的的行為。

既然分手了,情斷緣盡了,就不要貪戀當時對方的付出了。分就分得清清楚楚,分就分得乾乾淨淨。不僅感情上斷清,財物上也應該退還清。

一些小的開支,比如吃飯,買花之類的,就不要去計較了。大些的開支,貴重的禮品還是儘量退清楚為佳。

過去民間有個傳統,就是女方不要男方者,女方全退。男方不要女方者,女方可以不退。

而現在男女平等,相戀中任何一方不滿意,解除婚約或終止戀情都應當被允許,都應當被尊重。接受對方的財物都應當償還。

作為新時代的年輕人,自已都能通過自己的勞動掙錢。緣分盡了,何必留戀對方的財物呢?這沒意思,也小身份。儘量算清退清,雙方心裡少留糾結,對雙方都有利。

如果為了身外之物,再讓鬧的不順心,或者引發對方怨恨,埋下仇恨的種子,確實也得不償失。


君154177930



1、如果是贈與,贈與成立後是不用返還,不返還不違法。

2、如果是彩禮性質的附條件贈與,應該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擴展資料:

戀愛同居期間三類常見經濟糾紛:


第一類是因戀愛同居產生的經濟糾紛;第二類是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金錢甚至汽車房產等大額財產,戀愛結束後贈與的財產能否要回;第三類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不同的情形法律規定也不相同。

1、同居期間財物混同適用《物權法》的共有關係。

同居關係不受《婚姻法》保護,不產生夫妻之間的婚姻權利義務。但同居期間雙方因共同生活,發生財物混同的情況,適用《物權法》第八章的共有關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戀愛期間贈與適用《合同法》,車房在權利轉移前可撤銷。

對於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包包、金錢等,其性質區別於彩禮。“一般認為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一經交付即完成贈與,贈與人要求返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唐惠說,如果贈與的是車、房,如果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後,想撤銷贈與,要回房車比較困難。

如果一方認為給對方的錢是借款,應有借條等書面證據,法院可憑藉貸關係的證據,要求對方返還。

3、返還彩禮 三種情形應支持

還有一種較常見的糾紛,就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彩禮是一種特定的婚前財產的贈與,可以看成是附條件的贈與。“確定是否為彩禮性質,要考慮當地風俗習慣,一般不能隨意將彩禮的範圍擴大到所有婚前贈與的財產。”唐惠說,對彩禮的返還,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如果查明屬於下面三種情形,法院應當予以支持: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以上就是我的回答,謝謝。


木易公子徐


新年頭一天就有不懷好意之人提這種自貶人格的問題,能理解這是詛咒人嗎?幸好俺是過來人,有固若金湯的美好婚姻護體,百毒不侵!

戀愛當中,你丫想抱得美人歸,必須有所代價,花點錢哄美女開心理所應當。就算最後失敗了,落得人財兩空也是值得的,你要明白在這個世界上,學習都是要有學費的!花錢學經驗猶如你在某個晚上出去閒逛時因內急無廁而有失公德心的找個犄角旮旯方便時撿到一個發光的寶石,當時激動的心潮澎湃(雖然回到家後發現寶石不過是一個破碎的啤酒瓶底子😁)但至少你當時激動過!

所以,戀愛失敗了想索回花掉的錢是不對的!有失男人氣度!你沒考上大學,你覺得學校會退你十幾年的學費嗎???幼稚!!!

這種人,沒人跟你玩兒😁😁



晚翠樓主


談戀愛互相感到不合適分手,此類事情經常發生,屬於一種極其很正常行為。

戀愛期間倆個人在一起,花費些錢並不奇怪,如今分手了是否向對方,要回所花費的錢。

我認為要以各種不同情況分別論處,例如:倆個人一起吃飯,以及消耗品,就完全不應該計較了。

有些贈送或者索要的,貴重物品應如數歸還,小禮物或者一般衣服之類,這要看男人的氣量。

互相畢竟戀愛一場,個人情感不在,彼此情義尚在,還是好聚好散為好。


靠山4


這個肯定是不成立的,這談戀愛就像投資,你首先要看好應不應該投資,投資多少,有沒有回報,先要自己有個預判。投資什麼都是有風險的都,這個風險就是要自己去承擔,天下哪有免費的午餐,想得到又不捨不得付出!如果對方不是法律上的詐騙你的錢,正常談戀愛分手你想要回花掉的錢那可能嗎?自由戀愛,自由,你是自願為戀愛花的錢,憑什麼要回呢?

最後給有這樣想法的人說一句,怕花錢做單身狗就好了!



廈門急先鋒


談戀愛如果分手了,那是有原因的,如果沒有任何矛盾,那結果肯定是攜手步入婚姻殿堂的。

如果分手了,那肯定有矛盾了,有可能是外界原因,也有可能是兩人之間有了矛盾。

如果是外界原因,比如,父母不同意,工作原因,城市的位置不允許等等。這些的話估計兩個人做不了夫妻但沒有啥恩怨,也算以後的一段回憶吧,即使平凡也很美好,那兩個人的花費就可以商量,如果一方付出太多,可以商量著讓雙方都可以接受。估計兩個人也不會計較太多,因為曾經還是有過感情的。

如果是內部矛盾,比如有一方喜新厭舊,或者準備攀高枝,那誰首先提出分手,肯定他就要承擔大多責任。也可以說感情已經走到了盡頭,那女方提出分手,那她必須退回南方給她的大多錢或者物品;如果是男方提出分手,那他給女方的錢和物就不用退還了。

所以看是誰的錯誤了,因為誰犯錯誤誰要為自己的錯誤買單。

因此這樣的事情是分情況的,一種是感情存在,雙方或許還會回憶起曾經的美好。一種是沒感情了,那隻好親兄弟明算賬了。




平凡的過去也美好


很高興能回答你這個問題:熱戀中的情侶經常會為對方的日常消費“買單”,對於購買衣物、食品等物品屬於交往過程中的正常開支,在無書面約定或形成債權債務關係的情況下,情侶之間的這種行為視為一般贈與,一旦雙方終止戀愛關係,一方不得以此為由要求對方返還。

若是贈與貴重物品的,如購房、購車、金飾等大額消費支出,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的暗含條件,若因戀愛失敗而分手的,如果受贈與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則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贈與一方有權要求對方返還。

另外,我國法律規定,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在結婚登記前,可以要求返還。如果雙方已經結婚卻沒有生活在一起,或者是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這兩種情況下雙方又離婚的,給付方請求返還彩禮的,法院予以支持。


魔法小廚娘w


首先~

這個話肯定是沒有依據的。

其次~

戀愛本就是兩個人的事,戀愛期間互相的付出都是自願原則!何來歸還之說?

然後~

如果分手後前男友(女友)真的提出這樣的要求,你完全可以自己選擇接受或拒絕!

最後~

講句良心話~一個巴掌拍不響,將心比心自己是否虧欠對方?就算之後做不成朋友也沒必要成為敵人,彼此都是曾經投入過時間在戀愛關係中的,時間無價,且行且珍惜!

最後的最後~

如果對方辜負你甚至傷害你在先~那接受到這種要求時送它一句“滾犢子”!

(這個問題之前有回答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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