迴應:疫情防控期間,關於勞動合同終止或續簽的事宜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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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間,關於勞動合同終止或續簽的事宜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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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間,對於勞動合同終止或續簽的問題,用人單位可與勞動者通過電子郵件或其他合適方式進行確認,涉及續簽的,事後再補籤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者因疫情防控原因無法按時返工的情形: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全國工商聯《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建議用人單位充分與員工協商,協商一致達成共識,對於因疫情防控無法回單位復工的職工,用人單位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職工未復工時間較長的,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安排職工暫時待崗。待崗期間,企業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基本生活費。

已經確診住院隔離的情形: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因疫情防控被隔離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用人單位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當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規定,予以順延。《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到達用人單位即可產生效力。因此,在員工提出離職申請並符合其真實意願的情況下,因疫情防控延長假期導致離職手續無法辦理,不影響其已提出離職的法律效力。

各用人單位要嚴格遵守人社部、湖北省人社廳在疫情防控期間下發的各類文件規定,積極推行集體協商,主動與職工溝通協商,採取靈活的勞動用工方式,通過協商薪酬,輪崗輪休等措施,靈活處理特殊時期勞動用工問題,規範用工行為,穩定勞動關係。企業員工應積極與用人單位溝通,配合用人單位做好勞動合同續簽或終止工作,如遇到用人單位未按相關政策執行,可以向襄陽市勞動仲裁或勞動監察部門申請維權,熱線電話0710-3629025。

來源:襄陽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宣傳外事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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