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大常委會:防疫期間政府臨時徵用符合上位法規定

廣州市人大常委會:防疫期間政府臨時徵用符合上位法規定

廣州市人大常委會12日在官網公佈了關於《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第四條關於臨時徵用規定的法律依據說明。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防疫期间政府临时征用符合上位法规定

說明指,《決定》在2月11日公佈之後,受到了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和好評。但有個別網友對規定第四條的合法性存疑。第四條規定:“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在必要時依法向單位或者個人臨時徵用疫情防控所需的房屋、場地、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要求相關企業組織相應的疫情防控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生產、供給。臨時徵用房屋、場地、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的,應當向被徵用的單位或者個人發出應急處置徵用令並做好登記造冊工作,並依法予以補償,能返還的,應當及時返還。”本條規定有充分的法律依據,符合上位法的規定。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防疫期间政府临时征用符合上位法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範圍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緊急調集人員的,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合理報酬。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能返還的,應當及時返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二條規定:“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為應對突發事件,可以徵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被徵用的財產在使用完畢或者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應當及時返還。財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第五十二條規定:“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時可以向單位和個人徵用應急救援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請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財力或者技術支援,要求生產、供應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援物資的企業組織生產、保證供給,要求提供醫療、交通等公共服務的組織提供相應的服務。”

《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實施應急徵用,應當向被徵用的單位或者個人簽發應急處置徵用令並做好登記造冊工作。徵用令包括徵用單位名稱、地址、聯繫辦法、執行人員姓名、徵用用途、徵用時間以及徵用財產的名稱、數量、型號等內容。被徵用的單位或者個人拒不執行應急處置徵用令的,徵用執行人員在情況緊迫並且沒有其他替代方式時可以強制徵用。”

《決定》第四條的內容與上述上位法的規定是一致的,沒有違反上位法。另外,北京、上海、深圳、杭州等地人大常委會近期作出的關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決定,都有此規定。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防疫期间政府临时征用符合上位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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