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新冠肺炎隔离观察有关问题的说明

目前,我市防控新冠肺炎主要采取居家隔离观察、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种方式。

一、居家隔离观察

(一)居家隔离观察的对象

1、从区内市外返回的我市户籍人员,原则上实施居家隔离观察 14天。

2、除从广东、浙江、河南、湖南、安徽、江西、江苏、重庆、山东、四川、北京、黑龙江、上海、福建等疫情较重地区以外省份返回的我市户籍人员,实施居家隔离观察14天。

3、市外户籍人员,从区内市外到我市的市外户籍人员,原则上实施居家隔离 观察14天。

4、对持有区内市外、外省市身份证,但在我市长期居住生活,有固定住所的外出返回人员,由所在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组织核准、登记后,可按我市户籍人员的相关规定实施隔离观察,但必须由所在社区(嘎查村)统一管控。

(二)对被隔离人员的要求

1、居家隔离观察14天,原则上不允许外出,需外出时, 必须戴口罩。最好单独居住;如果只有一套房屋,与家人分离,单独房间居住,保持房门随时关闭,家人应和隔离人员保持1米 以上的距离。

2、活动区域应该和其他家庭成员尽可能不产生重叠,可能产生重叠的区域需要做好通风、消毒,尽量不要共用卫生间,必须共用时须分时段,用后通风并采用酒精等消毒剂消毒身体接触的物体表面。

3、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房间不应使用空调,特别是不能使 用和其他房间共通的中央空调。

4、设置套有塑料袋并加盖的专用垃圾桶,地面每天用 250mg/L~ 5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湿式拖地。

5、不与家里的其他人共用碗碟、饮水杯、杯子、餐具、毛巾、床上用品或其他物品,使用这些物品后,应用肥皂和水对其进行彻底清洗。

6、注意咳嗽礼仪和手卫生,保证规律生活习惯,注意饮食, 劳逸结合。

7、每日自测体温2次,密切观察自身是否出现乏力,干咳、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以及腹泻、结膜充血等症状。

(三)对嘎查村(社区)管控工作的要求

1、配置必需的防控物品和物资。

2、做好密闭公共空间(电梯间、楼梯等)、垃圾投放点的消毒。

3、 为隔离者基本生活需要提供便利,安抚周围群众。

4、 每日2次询问隔离人员体温及健康状况并记录。

5、异常情况处置。居家隔离观察期间,若出现发热,乏力,干咳、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以及腹泻、结膜充血等症状者,立即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按规定送指定发热门诊或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四)居家隔离观察人员解除隔离

对居家隔离观察人员,日常管控由各地政府组织社区(嘎查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嘎查村卫生室)、公安部门等组成管控组负责。14 天隔离期满,隔离人员无异常、无发热、无症状和不适感的,由社区(嘎查村)卫生人员确认,社区(嘎查村)出具“解除隔离通知书”予以解除。

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一)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对象

从广东、浙江、河南、湖南、安徽、江西、江苏、重庆、山东、四 川、北京、黑龙江、上海、福建等疫情较重地区返回的我市户籍人员,身体无明显症状和不适感的,可实施居家隔离医学观察14天。

(二)对被隔离人员的要求

1、禁止外出。最好单独居住;如果只有一套房屋,与家人分离,单独房间居住,保持房门随时关闭,家人应和隔离人员保持1米以上的距离。

2、活动区域应该和其他家庭成员尽可能不产生重叠,可能产生重叠的区域需要做好通风、消毒,尽量不要共用卫生间,必须共用时须分时段,用后通风并采用酒精等消毒剂消毒身体接触的物体表面。

3、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房间不应使用空调,特别是不能使用和其他房间共通的中央空调。

4、设置套有塑料袋并加盖的专用垃圾桶,地面每天用 250mg/L~ 5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湿式拖地。

5、饮水杯、杯子、餐具、毛 巾、床上用品或其他物品,使用这些物品后,应用肥皂和水对其进行彻底清洗。

6、注意咳嗽礼仪和手卫生,保证规律生活习惯,注意饮食, 劳逸结合。

(三)对嘎查村(社区)管控机构工作的要求

1、配置必需的防控物品和物资。

2、做好密闭公共空间(电梯间、楼梯等)、垃圾投放点的 消毒。

3、为隔离者基本生活需要提供便利,安抚周围群众

4、对基层医务人员(随访者)的要求。基层医务人员入户进 行随访和体温测量,做好个人防护。每日开展两次上门随访,测量体温、检查身体状况并记录,对隔离者进行心理疏导。

5、异常情况处置。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若出现发热,乏 力,干咳、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以及腹泻、结膜充血等症状者,立即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按规定送指定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四)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解除隔离

对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日常管控由各地政府组织社区(嘎查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苏木乡镇卫生院)、公安部门等组成管控组负责。14 天隔离期满后,隔离人员无异常、无发热、无症状和不适感的,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苏木乡镇卫生院)确认,社区(嘎查村)出具“解除隔离通知书”予以解除。

三、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一)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对象

1、我市户籍人员:

(1)从湖北(武汉)返回的我市户籍人员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14天。

(2)从广东、浙江、河南、湖南、安徽、江西、江苏、重庆、山东、四 川、北京、黑龙江、上海、福建等疫情较重地区返回的我市户籍人员,身体有明显症状或不适感的,必须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

2、市外户籍人员:

从区外其他省份(包括湖北)到我市的市外户籍人员,一律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

3、密切接触者:

对新冠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核酸检测阳性)的密切接触者,全部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

(二)对被隔离人员的要求

1、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单独居住,禁止外出, 保持房门随时关闭,多通风。

2、房间不应使用空调,特别是不能使用和其他房间共通的中央空调。

3、注意咳嗽礼仪和手卫生,保证规律生活习惯,注意饮食, 劳逸结合。

(三)对隔离场所的要求

1、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应相对独立的场所,如酒店、集体宿舍等。

2、应当具有独立化粪池,污水在进入市政排水管网前,进行消毒处理,定期投放含氯消毒剂;如无独立化粪池,则用专门容器收集排泄物,消毒后再排放。

3、公共场所保持通风,不能使用和其他房间共通的中央空调,若需使用,送风系统必须经过严格消毒。

4、地面每天用250mg/L~ 5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湿式拖地。

5、做好密闭公共空间(电梯间、楼梯等)、垃圾投放点及公共区域的消毒。

6、为隔离人员提供必须生活用品,配置必需的防控物品和物资。

7、配备管理人员、基层医务人员、其他服务人员等工作人员,做好个人防护。

(四)对工作人员的要求

做好个人防护,其中医务人员(随访者),要每日给隔离人员测量体温两次、检查身体状况并记录,对隔离人员进行心理疏导。

(五)异常情况处置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若出现发热,乏力,干咳、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以及腹泻、结膜充血等症状者,立即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按规定和规范送指定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六)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人员解除隔离

在医疗机构、定点宾馆等场所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人员,包括确诊或疑似人员的密切接触者,日常监测工作由属地疾控中心承担。14 天隔离期满后,身体无异常,无发热;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及身体有异常者,核酸检测阴性,由属地疾控中心出具“解除隔离通知书”予以解除,并告知解除隔离后注意事项。

四、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的家庭成员或室友感染防控

(一)佩戴外科口罩。

(二)保持房间通风。

(三)尽量不进入隔离观察房间。

(四)与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交流或提供物品时,应当距离至少1米。

(五)注意手卫生,接触来自隔离房间物品时原则上先消毒再清洗。不与被观察者共用餐饮器具及其他物品。

其他人员如物业保洁人员、保安人员等需接触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对象时,按居家隔离医学观察随访者要求使用防护用品,并正确穿戴和脱摘。


乌兰察布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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