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已達到收樓交付使用標準,房產商不交樓不給辦房產證怎麼辦?

周瀾767


這小區本該12年就交付使用,現在未交房的話,這些房子是什麼狀態,有人居住還是閒置?

如果這些房子有人使用,這就是侵佔他人財產,或者是開發商一房多賣,可以繼續起訴開發商。

如果房子是閒置狀態,可以再查下這個小區的土地性質和五證,土地性質有問題或者五證不齊可以要求開發商全額退款並給予賠償。

法院判決下來後開發商拒不執行,可以請求法院強制執行,或者直接撥打市長熱線。



A信卓地產左江


首先,這個開發商是不是一個正規的、有資質的開發商?再看看他開發的項目五證齊不齊全?

1、《建築用地規劃許可證》。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國有土地使用證》

4、《建設工程開工證》。

5、《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

延期交房違約金並沒有一個固定的收費標準,具體的收費標準決定權在買賣雙方身上。從你講的細節說到今天為止的違約金都超過房款了,這個好像不符合正規買賣合同約定的內容!還有一個就是遲遲不交房的核心問題在哪兒?如果是經過法院已經審判,還拒不執行的話,包括法院法官講的那句話的情況下,審判結果下來了,法院執行庭對於一個開發商執行不了,這也太耐人尋味了!我建議你打市長熱線反饋問題!



G舒桐


買樓本是件開心的事情,可對於東莞市黃江鎮一小區100多戶業來說,卻是件糟心事。今年年初收樓,卻遲遲不能辦證,最後只能跟開發商對簿公堂。南都記者從東莞市第三法院瞭解到,法院啟動了訴調對接機制,委託東莞市黃江房地產開發總公司經理為特邀調解員,與法官合力調解。目前,經法官和調解員訴前調解,近八成案件已經成功調解。

業主

開發商辦證逾期 構成違約

因為辦房產證逾期,業主將開發商推上被告席。南都記者從東莞市第三法院瞭解到, 今年1月,東莞黃江一小區70多戶業主陸續到樟木頭法庭起訴,稱他們此前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約定交樓時間及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450日內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但他們收樓後卻一直未能辦證,開發商已構成違約。3月初,又有30多名業主起訴到樟木頭法庭,提出同樣訴求。

事實上,業主們起訴後不久,開發商便向業主發出可以辦證的通知,但由於已超出合同約定期限,業主們仍然要求支付違約金。除了要支付違約金,業主們還認為,雙方簽訂的是開發商提供的格式條款合同,違約金顯然過低,需予以適當調高,應以已付購房款為基數,按日利率0.015%或年利率6%計算。

開發商

逾期辦證並非公司原因

對於被業主推上被告席的事,小區開發商這樣回應第三法院,小區建設合法合規,逾期辦證並非公司原因,而是政府部門政策法規變動所致,且公司已按時向業主交樓,不影響對房屋的正常使用和居住,即使違約,也應按照合同約定標準計算違約金,不存在違約金約定過低的情況。

東莞第三法院介入調查發現,被告公司早年取得該小區所佔兩宗土地,後經規劃部門同意將兩宗土地合併開發,並辦理了規劃許可證,但未辦合宗手續,開發商向業主交樓後,因該小區共9棟房屋涉及跨宗地、壓紅線建設問題,不能生成唯一單元號,故業主收樓後無法辦證。

因為業主多次就此問題進行投訴反映,為維護購房業主權益,相關部門才同意該小區在完善土地手續的基礎上,按照歷史遺留問題處理,准予辦理首次登記。

法院

訴調對接機制快速化解矛盾

為了儘快解決這個矛盾,東莞第三法院樟木頭法庭啟動了訴調對接機制,委託東莞市黃江房地產開發總公司經理為特邀調解員,與法官合力將調解工作貫穿案件訴前、訴中全過程,力爭最大程度化解雙方矛盾,快速妥善解決糾紛。

調解過程中,法官和特邀調解員多次聯繫業主代表及被告律師,來回聽取雙方意見。特邀調解員充分發揮自身優勢,從專業角度出發,一方面向被告闡明其作為開發商,負有使房屋達到可以辦理轉移登記手續的條件的義務,由於其未能及時瞭解有關政策,完善手續,導致業主不能按時辦證,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另一方面向業主詳細說明房地產行業開發存在的實際問題,解釋逾期辦證確實事出有因,且問題現已解決,在未影響到居住的情況下,希望業主能從訴訟風險、成本等方面考慮,以和解方式解決。

經過多次溝通,初步確認雙方具有調解意向後,法官和特邀調解員又組織被告律師與業主代表就違約金標準問題進行協商,以促成雙方達成一致意見。至9月11日,共使這批系列案78宗案件調解成功,其餘32宗案件,法院在審理後,也已作出判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