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疫情法治同行#【以案普法】疫情防控期间编造、散布谣言,如何担责?

#防控疫情法治同行#【以案普法】疫情防控期间编造、散布谣言,如何担责?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进入特殊时期,全国上下众志成城一致对抗疫情,但仍有个别人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博眼球,编造、散布谣言,造成恶劣影响。这样的行为会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strong>典型案例

  1、1月23日,王某某(女,35岁,沙坪坝区人)在朋友圈散布谣言称“重庆沙坪坝、江北区、渝北区开始管制”。同日,刘某(男,26岁,铜梁区人)在微信群散布“江北盘溪、石马河地区已被警方封锁”谣言。经查,王某某、刘某均系道听途说后,为博人眼球,编造、散布谣言,制造恐慌,二人分别被南岸、江北警方行政拘留。

  2、1月24日,王某(女,27岁,沙坪坝区人)在网上看到政府部门防范处置疫情相关信息后,为博人眼球,断章取义编造、散布谣言,造成恶劣影响,被永川警方行政拘留。

  3、网传“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令第1号”,称“禁止各类整酒,禁止串门,所有景点景区一律关闭,市属所有客运班车、公交车、出租车一律暂时停运……”系谣言。炮制者秦某(男,34岁,丰都县人)已被警方查获。据秦某交代,其为博人眼球,恶搞炮制谣言在网上散布。目前,秦某已被丰都警方行政拘留10日。

  <strong>案例分析

  案例中王某、刘某、秦某等人属于编造、散布谣言行为,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尚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会面临罚款、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将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定罪处罚。

  <strong>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五条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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