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造成新冠肺炎疫情傳播構成犯罪的將追刑責

2月14日,記者從雲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六場新聞發佈會上獲悉:單位和個人在疫情防控期間應當履行相關義務,造成新冠病毒傳播或有傳播危險的,將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云南:造成新冠肺炎疫情传播构成犯罪的将追刑责

當前,雲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正處於關鍵階段,“早發現、早報告、早排查、早隔離、早治療、早預防”是控制疫情擴散蔓延的重要措施。根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但是,一些地方發生了疫情重點地區旅居史、密切接觸史的人員不如實報告情況,確診者、疑似者不服從管理的案(事)件,妨害了疫情防控工作,擾亂了社會秩序,有的構成了違法犯罪。這些行為增加了傳播感染的風險,給社會造成了重大隱患。

雲南省公安廳黨委委員楊艾東說,為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進行,依法懲治違法犯罪行為,切實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2月11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雲南省人民檢察院、雲南省公安廳、雲南省司法廳聯合發佈了《關於依法懲治拒不履行疫情信息登記報告義務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明確告知單位和個人在疫情防控期間應當遵守的義務,以及違反有關規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通告》共八條,內容主要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即第一條,是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各級疫情防控指揮部、疫情防控機構的具體要求,實行依法防控的一項重要措施,重申了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疫情防控期間應當主動如實報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觸史等情況,強調不得遲報、漏報、瞞報、謊報。

第二部分是第二至第五條和第八條,根據《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傳染病防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結合雲南實際,進一步明確了新冠肺炎患者、病源攜帶者、疑似患者隱瞞、謊報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觸史,違反隔離觀察、隔離治療規定,進入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參與人員聚集活動,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治療,拒絕執行疫情防控措施等,造成新冠病毒傳播或有傳播危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部分是第六條、第七條,明確了房屋承租人、旅店業經營者、復工單位等在疫情防控期間應當履行的主動報告義務,以及違反規定應當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

楊艾東還表示,《通告》是雲南省實施依法防控,加大對危害疫情防控行為處罰的重要舉措,也是對廣大公民的提示和警示;《通告》針對現階段大量人員返程、企業復工復產的情況,明確告知廣大公民應當遵守的疫情防控法律規定,以及違反後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具有較強的時效性;《通告》重點對依法懲治“拒不履行疫情信息登記報告義務”的違法犯罪行為和法律適用作了進一步明晰,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希望疫情防控工作能得到全社會的關心支持,及時發現和報告身邊身體健康異常、有疫區接觸史、違規聚眾集會等人員情況,第一時間切斷潛在傳染源,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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