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想了很久了,因为光顾着发其他文章去了,没捞着写。
问题的由来是,1月22日,地三鲜在微信上看到了咱临沂某公众号发的一篇微文。
文章说的是,《临沂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通过后,某派出所接到举报,依法处罚燃放鞭炮违法行为的事情。
派出所的执法没有错,可是这篇微文出现了很明显的两处错误。
两处错误,是因为是两个法律术语用错了。
对了,就是划线的那两个。
一个是“侦察”用错地了
公安机关查办案件应当用“侦查”,而不是“侦察”。
侦查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法律行为,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侦察则是一个军事术语,是军事行为 主要是为了弄清敌情、地形及其他有关作战的情况而进行活动。
简单地说,前者用于内部矛盾,后者用于敌我矛盾。
另一个是“供述”用错人了
也就是,涉嫌犯罪人、被告人才能“供述”,涉嫌违法的人只能“陈述”。
当事人被公安检察等机关立案侦查后,才能被称为涉嫌犯罪人,法庭审理阶段被称为“被告人”。
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比如,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证据之一。
法律规定中,因一字之差,容易混晓的法律术语很多。
最常见的就是“检查”“检察”“监察”,很多人用错,常把检察院写成“检查院”。
老早的一个笑话就是,一名孕妇挺着个肚子来到检察院,非要让检察院“检查”一下不行。
检察是一个法律术语,专指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是检察机关的标配。
而检查使用的范围就更广了,如纪律检查、卫生检查等等。
这两年,人们对新成立的监察委员会已经非常熟悉了。
值得注意的是,监察不只监察委使用,有些行政机关也在用,常见的如劳动监察。
写下这篇,没有别的意思,就是想提醒各类媒体,在发布涉及法律的新闻稿时,不能想当然,要把基本的术语用对。
写完了,最好让人家把把关,否则,再好的新闻也外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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