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節公安依法查處一批故意隱瞞涉湖北等疫區行程行為


畢節公安依法查處一批故意隱瞞涉湖北等疫區行程行為

為強化全市疫情管控工作,目前,畢節公安機關對1名故意隱瞞經湖北等重點疫區來畢人員進行立案調查,對1名進行勸反,對3名進行批評教育,彰顯了法律的權威,警示廣大人民群眾一定要嚴格執行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萬眾一心,眾志成城,共同打贏這場疫情防控阻擊戰。

案列一:

劉某清,貴州省織金縣人,經當地政府和公安機關上門反覆核實拒不承認有重點疫區來畢行程的事實,謊稱從未到過湖北及其他省市,長期在織金縣周邊開挖機,2019年10月到清鎮開挖機,2020年1月15日回到織金熊家場老家,未外出。經公安機關對其相關信息進行情報綜合研判、核查,確認其近期有湖北等重點疫區行程,在鐵證面前,劉某清承認其1月23日自駕去浙江省嘉興市看女朋友2月2日自駕從浙江省嘉興市出發途徑杭瑞高速 ,2月3日到家的事實。織金縣公安局熊家場派出依法對劉某清進行立案調查,待隔離期滿後,將對其故意隱瞞相關事實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理。

案列二

2月12日19時15分許,生機省際疫情防控卡點在檢查一輛車牌號為渝AL7S75的小型轎車人員時,駕駛人張某掃碼顯示為紅色。張某慌稱自己是從重慶到大方長石鎮,並且出示了一張由重慶市某社區服務中心出具的《居家隔離醫學觀察解除告知書》,辯稱自己已經居家隔離14天,應該放行。

經過民警核查,張某在解除告知書中居家隔離期間有駕駛車輛在湖北、河南、重慶、四川四省行駛痕跡,且車輛駕駛員就是張某本人。在鐵的事實面前,張某最終承認,自己確實在居家隔離期間去過其他省份,並隱瞞事實到社區出具證明,表示已經認識到自己的錯誤。13日凌晨,我市公安部門依法依規通知張某居住地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將其帶回處置。

案列

林某俊,安徽省潛山縣人,汪某雨,安徽省潛山縣人,2020年2月2日,林某俊、汪某雨從安徽坐火車入黔到畢節赫章老家過春節,在相關工作人員到她家核查過程中,林某俊否認了自己和汪某雨從安徽到赫章的事實,後經公安機關調查舉證後,林某俊才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聲稱害怕麻煩,故未如實交代從安徽到赫章的事實,鑑於二人認識錯誤態度較好,且後期積極配合社區管理,公安機關對林某俊、汪某雨2人故意隱瞞從涉疫重點區域來畢事實作批評教育。目前,林某俊一家四口在赫章居家觀察,身體未發現異常現象。

案例四

李某,大方縣人,2020年1月29日過完春節後,自駕去浙江嘉興務工,到達浙江嘉興後由於工廠未開工,於2月3日自駕途經湖北返回大方,李某謊稱自己未離開大方,經過公安機關調查舉證後,李某如實交代了1月29從大方自駕到浙江嘉興務工並於2月3日返回大方的事實,公安機關依法對李勇作批評教育。由於李某中途沒有在外住宿過,且未和其他人接觸,目前在家隔離,身體暫無異常。

警方提醒,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是每個人的義務。對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故意隱瞞事實、惡意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公安機關將依法嚴厲打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 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同時,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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