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没有消除时提前开工,项目经理会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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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看行业:按照国家规定,民生刚需企业可以陆续分批次开始复工,如果你属于可以提前申报复工的企业,那么就看下一条。

2、看要求:这个要求除了国家的总体要求之外,还有你企业所在城市、地区或者办公园区的具体要求,原则上来说是从严安排企业复工。企业复工前必须提供所有人员身份及近期实际居住地等相关信息,经当地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工。

3、看后果:如果你的企业达到了之前两条已经提前开工了,在做好保障工作的前提下依旧有同事不幸感染,导致公司隔离深知园区隔离的话,那么所有的风险都是级级相关的,从你的企业负责人到园区负责人到地市区的领导都有责任,属于监督不力。

4,就你个人而言,如果公司有任何一个人感染,你不用承担责任,但是要共享后果。

以上。


纳样婶儿


防疫期间开工,有什么责任,让我们看看这个案列

2月1日下午,南通通州区东社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对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五马路村的一家工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内有何某、杨某、纪某三名员工提前复工正在车间赶制货物,后镇政府工作人员将该线索移交东社派出所

派出所民警调查了解,该三名员工是在负责该厂车间生产的负责人喻某的要求下提前复工的。

喻某明知有延迟企业复工的相关通知,但因年前有一批货物没有做完,所以叫了部分工人复工希望可以早点赶制完工,涉嫌违反了《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2月2日,喻某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通州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提前复工的三大责任

(一)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

(二)民事责任。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刑事责任。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现在大家知道疫情没有消除时提前开工,项目经理会承担责任了吧?

全国: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上班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要求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上海市:2 月 10 日 复工

重庆市:2 月 10 日 复工

浙江省:2 月 10 日 复工

大家知道各个地方不得复工时间吗?麻烦评论区告诉我吧


农村庄稼汉


在疫情没有结束,全国学生网上学习,客运处于停运,有好多比工程还要重要的工作在停止。

项目经理有按期交工合同,完全出于完成任务按期交工的决定,才冒险开工。

最好是双方甲方,乙方协调在防止疾病中,所误工时天数,向后推迟交工时间,为好。


宜川苹果甜遍世界


您这个问题必须分两个层面回答:

一、如果项目的复工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复工条件,做好各方面的防护措施,且已经经过政府合法审批,则项目经理无须承担提前开工的责任,但如果在开工过程中处置不到位的,可能会承担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

二、如果未经过政府审批,偷偷提前开工的,项目经理可能需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刑事处罚责任和行政处罚责任,且上述三种责任不能互相替代,有可能同时承担。


1.优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单位违法规定提前复工,造成无辜员工感染的,应当承担对被感染员工的赔偿责任。

2.不排除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刑法》第330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项目经理提前复工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因而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处罚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50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项目经理显然违反了政府的延迟复工决定。


三石成言


在疫情中没有强制不可以开工的,在2月4日,就有不少地铁项目和特殊工程已经开工建设。还有大家看到宇宙速度仅6天建成的“火神山医院”项目。

只是在如今疫情严重的时期,项目开工必须全部到岗人员进行确认无感染风险和进城后的二周内身体情况正常,并且还要具有不少于半月的口罩、防护服、消毒液、清洁用品等防具备用物质,以及需要进行复工备案审批通过后才可以进行开工复工。

项目开工必须由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待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才允许复工。项目经理拿到了同意复工通过资料后经业主方的确认同意,最后由监理单位发出复工令,项目才正式复工。

如果没有获得审批且没有保障的情况下私自开工,将会受到严格的处罚。项目经理更是工程项目施工的第一责任人,要承担很大的责任。有些城市甚至还把引发一例新冠肺炎的出现定性为出现严重的安全问题,这是为盲目私自开工增加了更大的责任和风险。

有些城市对外来人员要进行二周的自行隔离,于是一些施工项目单位就要求员工提前到位进行自行隔离,待隔离期一过就可以进行开工。但也是存在了不少的问题,因为外来人员没有固定的居住地,大多是在合租群租的情况,这也完全不符合隔离的要求。而且还要按要求提供生活用品和发放工资薪水。这也为提前到了的施工人员带来的不少的难度。也希望过些时日可以放宽这些审核的要求。



总之,在疫情面前生命高于一切,一切要以防控疫情为优先,服从政府的规定和要求。但对于一些工期紧张的项目也必须要跟上,项目实施和防疫防控两手抓,两手都要硬。项目经理更是要以身作则,不做违法违规的事情。


鞅论财经


出现问题肯定会承担责任的。

若不得已开工建设需注意这几项措施。

● 复工之前必须对拟返岗人员进行全面排查;

● 工地必须要封闭作业,要设有门禁系统,严格进出管理,人员进出要实名制考勤;

● 所有现场人员必须佩戴口罩作业;

● 所有人员进出工地必须测量体温;

● 所有工地要有专人、专岗、专款,来负责防疫专项工作;

● 要具备消杀条件,消毒相关的设施设备,以及防疫相关的物资、疾控用品等必须充足到位;

● 每个工地都要设立符合疾控部门要求的隔离区间,一旦出现需要临时隔离观察的人员,可以马上实现隔离。



大熊熊的温度


这个问题挺严肃!我要吃饭!我要养孩子!我要还车贷!我要还房贷!您所说的项目经理也需要面对上述问题吧?您的项目经理好比我的工头,工头通知我明天出工搬砖,还约法三章:1.出工当天必须身体健康不能有感冒症状;2.劳保佩戴必须严格,线手套里面必须套一次性塑胶手套;3.必须佩戴医用口罩;还再三强调,谁不按照标准出工直接另谋高就!

接到工头微信我就准备好了防护物资,即将开始新一年的奋战。当今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国家为企业复产复工提供了绿色通道,做为一个普通劳动者,我不能为国家做什么大的贡献,唯有做好自我防护,保证自身安全的同时也不给别人添麻烦。


大猫是大狼狗


摘抄:

提前复工的三大责任

(一)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

(二)民事责任。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刑事责任。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南讯


必须要担任相应的责任,但是总体来说项目经理只是服从的人。可恨的还在总承包人哪里!他不发话项目经理有什么权利开工。所以不想应国家的统一部署安排!回吃大亏的,自己吃亏下面工人也跟着吃亏,现在疫情那么严重。后果自己一想就知道



于哥记录生活


疫情当前,这不是一个企业能够承担的责任。别说是一个企业,就是一些地方政府也不会掉以轻心。这涉及到当事人的生命安全,试问谁能为生命买单?

一个小小的项目经理为了一己私利强行要求员工开工这种做法属实不妥,假设因为防护不当,出现疫情的感染,这个项目经理能够对此负责吗?

当然作为私营业主也有自己的难处,即使不开工工人工资也要正常发放,所有的费用没有人给这些私营业主免除,那就意味着这边没有进账,而那边确是需要面临大笔支出。闭源开流,刚刚脱贫的一些小业主很可能因此变得一无所有。所以这事是一个两难选择,在天灾面前需要我们共同承担。

首先一点可以肯定的是这个非常时期,开工是绝对不可取的。其次就是在这个期间企业和员工之间可以相互理解,企业为了生存,也为了保障员工的基本生活,在不开工的这段时间企业设立一个最低的生活保障补助,员工也别要求企业按照实际工资支付,毕竟是不上班,员工是受损,企业损失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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