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小林”是公安部A級通緝犯,是公開通緝的十名重大“盜搶騙”犯罪在逃人員。用作商標易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根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8)項,第三十條的規定,商標局決定駁回該商標註冊申請。
《商標法》第三十條 申請註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
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的或者初步審定
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第十條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勳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誌、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湯小林”是通緝犯,一旦註冊成商標,會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因此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第二點,由於是人名,註冊的時候,一定要慎重。要去做公證,證明該名字申請商標是得到授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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