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程度的違法行為對應著不同的刑罰,目的是為了讓違法者得到相適應的制裁。而有些犯罪的構成的話是需要特殊主體的,比如瀆職罪與翫忽職守罪,這兩種罪名是嚴重違反我國的黨章黨紀的,但很多時候會把兩者的概念搞混。
一、瀆職罪與翫忽職守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主觀方面不同
雖然翫忽職守罪與瀆職罪的主觀罪過,都是既可以由故意構成,也可以由過失構成,但是有所不同。瀆職罪主要是由故意構成,個別情況下也可以由過失構成。其中,表現為故意的濫用職權,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表現為過失的濫用職權,既可以是過於自信的過失,也可以是疏忽大意的過失。翫忽職守罪主要由過失構成,少數情況下也可以由故意構成。其中,表現為過失的翫忽職守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表現為故意的翫忽職守可以是間接故意,也可以是直接故意。
(二)侵犯的直接客體不完全相同
雖然兩罪都侵犯了國家機關正常行使國家權力、管理國家事務的活動,但兩罪侵犯的直接客體還是有一定差別。任何一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都應當在職務活動中正確地履行職責,依法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一切胡作非為的濫用職權活動,都是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正當性原則地侵犯,從而危害到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因此,瀆職罪的直接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的正當性。任何一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都應當恪盡職守,完成國家機關賦予的任務,一切擅離職守的不履行職責行為或馬虎草率的不認真履行職責的行為,都是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勤政性原則的侵犯,從而危害到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因此,翫忽職守罪的直接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中職務活動的勤政性。
(三)客觀方面不同
首先,兩罪的犯罪行為的性質和具體表現不同。瀆職罪在客觀方面的本質屬性是對職權的“濫用”。這種“濫用”主要表現為兩種情形:
一是超越職權的濫用,即行為人超越法定權力範圍,違法決定無權決定的事項、擅自處理無權處理的事務;
二是在其職權範圍內違法行使職權的濫用,即行為人在其職權範圍內違反法定辦事程序,胡作非為,濫施淫威,隨心所欲地違法處理公務。
二、瀆職罪的類型
(一)濫用職權型瀆職罪
濫用職權型瀆職罪:包括濫用職權罪,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私放在押人員罪,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二)翫忽職守型瀆職罪
翫忽職守型瀆職罪:包括翫忽職守罪,過失洩露國家秘密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環境監管失職罪,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商檢失職罪,動植物檢疫失職罪,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
(三)徇私舞弊型瀆職罪
徇私舞弊型瀆職罪:包括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執行裁判翫忽職守、濫用職權罪,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放縱走私罪,商檢徇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放縱製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
三、瀆職罪立案標準
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損害公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致使國家與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3、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4、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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