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財政廳對疫情防控期間政府採購工作作出規定

閩財政廳對疫情防控期間政府採購工作作出規定

(原標題:福建省財政廳對疫情防控期間政府採購工作作出規定)

2日,省財政廳印發《關於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政府採購有關工作的通知》,進一步對採購便利化和採購過程中的疫情防控作出規定。

通知要求,在已經出臺的採購便利化政策基礎上,除疫情防控相關政府採購項目外,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各地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和延遲企業復工等有關管理要求,合理確定或相應調整政府採購項目開標、評標(審)等活動日期,可以延後採購的項目均應適當延期。確因工作需要組織採購活動的,應做好現場管理,包括登記詢問、現場消毒、人員防護、跟蹤觀察。

疫情防控期間開展的政府採購項目,所需評審專家原則上不跨行政區域抽取使用。評審專家不能滿足需要時,採購人可以報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自行選定相應專業領域的評審專家。同時,鼓勵政府採購當事人利用政府採購電子化業務平臺、傳真、郵件等渠道或工具非現場辦理政府採購業務。對因疫情防控需要,非當事人主觀故意造成的政府採購合同履約逾期等行為,當事人能合理解釋說明的,免予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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