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揭露隱私為由威脅要求發生性關係,而未有發生,算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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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從法律的角度來講犯罪的判處是需要事實依據的。這種未遂犯罪的處罰應該屬於民事訴訟而不是刑事訴訟


法生萬相心靜自然


“百分之百的具有強姦犯罪性質!”

依我之見:依揭露她人隱私相要挾而逼迫對方與其發生性關係,是標準的強姦罪,而未實際發生性交之行為仍然具有犯罪性。

一,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違背婦女意志,採取暴力丶威脅丶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構成強姦罪,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強姦罪的最為關健之處在於“違背婦女意志”,即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年滿十四周歲的女性被確定“婦女”,而所謂“違背意志”,即被性交之女性根本不情願與其發生性行為,而是在暴力丶威脅丶“要挾”(很不情願丶被逼無奈)的情況下不得已“被性交”一一而犯罪嫌疑人利用被害人的隱私瑕疵,以曝光宣揚相要挾被害人,而犯罪嫌疑人這種逼迫受害人無奈不得己之被性交之行為恰恰就是我國刑法規定的違背婦女意志之犯罪行為,因此,本案例中

所述以揭露隱私相要挾要姦淫受害人之行為就是犯罪行為。

二,至於提問者所述“而未發生”,如何理解呢?

A,如果犯罪嫌疑人僅僅是臆想,或者與他人共謀以要挾要揭露受害人隱私而強行與其發生性交行為,從法律定性上講,這種“臆想或共謀”己屬於犯罪準備,已經具有犯罪性了;

B,當犯罪嫌疑人當受害婦女面以揭露隱私相要挾要受害婦女違背意願與其發生性交行為,從法律上講,這種“口頭要挾”已屬於強姦犯罪過程中具有犯罪性質的行為,而實際雖並未與受害婦女性交之行為,依法可認定為“犯罪中止”。因為,強姦罪是暴力丶威脅丶要挾行為加上性交行為,既然犯罪嫌疑人主觀上有違背受害人意願與其發生性行為的犯意,客觀上又當著受害人的面放言“不願性交就要揭露隱私”,己經在威脅受害人,並在其心理上產生恐懼,其精神遭受強制,己經屬於強姦犯罪過程中的一個部分的行為,從性質上講已具有犯罪性,如果隨後犯罪嫌疑人並主動不再繼續實施強行性交之行為,在法律上講就屬於“犯罪中止”,依法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

三,可能有的網友以“揭露隱私”中的受害婦女本身就是賣淫女,或該婦女具有其他涉嫌違法犯罪的見不得人的“隱私”,就誤認為不構成強姦罪。非也,我國法律規定的強姦罪,並不以受害婦女是否個人品行有瑕疵來否定“婦女的性的尊嚴和神聖不可侵犯”。因此,以本案例中犯罪嫌疑人以揭露婦女隱私相要挾要與其性交的行為,從性質上講仍然具有社會危害的“犯罪性”。


唐先明75443043


彪哥大學是學習工科的,但對法律感興趣,歡迎大家關注交流。

首先要弄明白強姦罪、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幾個概念,以及其在量刑上有何區別。

什麼是強姦罪?

強姦是指違背婦女的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交的行為。當被害人因為酒精或藥物影響等而無法拒絕進行性行為時,與其發生性行為也被視為強姦。特別強調一點,在我們國家,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而且從重處罰,也就是說如果明知道對方未滿14週歲而與之性交,就以強姦論處。

什麼是犯罪未遂?

依據《刑法》第二十三條,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如果犯罪分子已經著手對你實施強姦的行為,比如把你撲倒,但此時突然有人進來,或者因為犯罪分子自身原因如無法勃起而無法完成強姦行為,則為強姦未遂。簡單說就是欲而不能,想強姦但由於各種原因沒有得逞。

什麼是犯罪中止?

依據《刑法》第二十四條,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如果犯罪分子已經著手對你實施強姦的行為,比如把你撲倒,但是突然發現不是自己喜歡的類型,沒有了性慾,主動放棄了強姦,則為犯罪中止。簡單說就是能而不欲,有能力實施強姦,但不想強姦了。

什麼是犯罪預備?

依據《刑法》第二十二條 ,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比如犯罪分子用電話告訴你,說掌握了你的隱私,要求發生性行為,但是並未實際實施危害行為,應為犯罪預備。

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如何?

在本案中,對方以揭露隱私為由威脅要求發生性關係,有實施強姦的故意,應該構成強姦罪。由於僅僅描述為未發生,不知道實際發生到哪個階段,所以不好判斷是強姦未遂、中止還是預備。建議結合以上分析和實際情況判斷一下。

把強姦罪的法條放在下面,希望大家好好學習,千萬不要一時衝動犯了糊塗啊。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姦的;(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彪哥不飆


題主說的不清楚,而未有發生是什麼意思?

如果是犯罪嫌疑人中途主觀停止,叫犯罪中止。如果是因為其他因素,包括是自身生理原因稱之為犯罪未遂。都是犯罪行為,量刑前者比後者要輕一些。


關寶慶1


對提問的分析:

這個提問比較模糊,“而未有發生”具體是指的是什麼沒有發生?嘗試分析回答一下。

1、僅是大腦裡的想法。

如果僅是行為人大腦裡的想法,沒有付諸任何實際的行為,不算犯罪。因為我國法律不處罰思想犯。哈哈,我們自己大腦裡的想法,司法機關沒有辦法取證,沒有證據就不能追究法律責任。

2、犯罪嫌疑人自動放棄的。

這種情況在刑法上屬於犯罪中止。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為了作案,著手進行了準備,但出於某種原因,犯罪嫌疑人自己中止了犯罪行為。這種情況,沒有造成傷害的,應當免除處罰。在此需要注意一點:只要為犯罪著手準備工具、製造條件,就構成犯罪。犯罪嫌疑人自動放棄的,也構成犯罪,只是不處罰罷了。

《刑法》第二十四條 【犯罪中止】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3、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雖然都沒有達到犯罪目的,但有著本質區別。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己放棄,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嫌疑人自身以外的原因造成犯罪目的沒有達成。如犯罪嫌疑人以揭露隱私為由,威脅其它女性要求發生性關係,但其它女性不怕你威脅,或者直接報警等等。犯罪未遂,也構成犯罪,也要處罰,只不過比得逞處罰的輕。

《刑法》第二十三條 【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以揭發被害人的隱私相威脅,違背婦女意志發生性關係的,構成強姦罪。

我國刑法明確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構成強姦罪,提問涉及的情況屬於“脅迫”手段。“違背婦女的真實意願”,在不同的情況下有不同的認定標準。通常是被害人有明確的拒絕、反抗、掙扎、喊叫等。有時受害婦女受到語言威脅,因害怕而不能反抗的,沒有上述表現的,也會認定為違背了婦女的真實意志。

強姦罪中“暴力”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對被害婦女實施毆打或人身強制等方式。“脅迫”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婦女施以威脅、恫嚇,進行精神上的強制,以迫使婦女就範,不敢抗拒的手段。提問中以揭發被害人的隱私相威脅的,就屬於脅迫。“其他手段”包括很多,如利用婦女患病、熟睡、醉酒等情況下進行姦淫的等等。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姦的;(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結束語:

提問不是案例,簡簡單單的一句話很難讓別人詳細解答,很難切入重點、亮點。如果專門向我提問的,請儘量把情況說清楚一點。既然受到網友們的邀請,為了這份信任,試探著回答一下。不足之處、不準確的地方,請大家指正!


四哥有法說


當然算犯罪


同同1765


麻痺對方。蒐集證據。去當地分局報案


貳零壹玖伍壹


“未有發生”是什麼意思?——什麼也沒有?太籠統了。什麼行為也沒有不可能構成什麼罪吧。試試講清楚一點才好回答。


上海默石


我就被一個女的威脅發生過幾次關係,本想去告她的,但想到自己的名聲,忍住了


錫山飛糊110273716


男女以要扶為手段,威脅想達到目的,不答是否達到目的都是不對,嚴重的就是犯罪,話說回來,:被要挾者為什麼見不得光,如不是違背的道德或法律能被要挾嗎?被人家挾持活該,挾持者犯罪沒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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