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揭露隐私为由威胁要求发生性关系,而未有发生,算犯罪吗?

用户352232712661


不算!从法律的角度来讲犯罪的判处是需要事实依据的。这种未遂犯罪的处罚应该属于民事诉讼而不是刑事诉讼


法生万相心静自然


“百分之百的具有强奸犯罪性质!”

依我之见:依揭露她人隐私相要挟而逼迫对方与其发生性关系,是标准的强奸罪,而未实际发生性交之行为仍然具有犯罪性。

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丶威胁丶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强奸罪的最为关健之处在于“违背妇女意志”,即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年满十四周岁的女性被确定“妇女”,而所谓“违背意志”,即被性交之女性根本不情愿与其发生性行为,而是在暴力丶威胁丶“要挟”(很不情愿丶被逼无奈)的情况下不得已“被性交”一一而犯罪嫌疑人利用被害人的隐私瑕疵,以曝光宣扬相要挟被害人,而犯罪嫌疑人这种逼迫受害人无奈不得己之被性交之行为恰恰就是我国刑法规定的违背妇女意志之犯罪行为,因此,本案例中

所述以揭露隐私相要挟要奸淫受害人之行为就是犯罪行为。

二,至于提问者所述“而未发生”,如何理解呢?

A,如果犯罪嫌疑人仅仅是臆想,或者与他人共谋以要挟要揭露受害人隐私而强行与其发生性交行为,从法律定性上讲,这种“臆想或共谋”己属于犯罪准备,已经具有犯罪性了;

B,当犯罪嫌疑人当受害妇女面以揭露隐私相要挟要受害妇女违背意愿与其发生性交行为,从法律上讲,这种“口头要挟”已属于强奸犯罪过程中具有犯罪性质的行为,而实际虽并未与受害妇女性交之行为,依法可认定为“犯罪中止”。因为,强奸罪是暴力丶威胁丶要挟行为加上性交行为,既然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有违背受害人意愿与其发生性行为的犯意,客观上又当着受害人的面放言“不愿性交就要揭露隐私”,己经在威胁受害人,并在其心理上产生恐惧,其精神遭受强制,己经属于强奸犯罪过程中的一个部分的行为,从性质上讲已具有犯罪性,如果随后犯罪嫌疑人并主动不再继续实施强行性交之行为,在法律上讲就属于“犯罪中止”,依法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可能有的网友以“揭露隐私”中的受害妇女本身就是卖淫女,或该妇女具有其他涉嫌违法犯罪的见不得人的“隐私”,就误认为不构成强奸罪。非也,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奸罪,并不以受害妇女是否个人品行有瑕疵来否定“妇女的性的尊严和神圣不可侵犯”。因此,以本案例中犯罪嫌疑人以揭露妇女隐私相要挟要与其性交的行为,从性质上讲仍然具有社会危害的“犯罪性”。


唐先明75443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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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弄明白强奸罪、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几个概念,以及其在量刑上有何区别。

什么是强奸罪?

强奸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影响等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特别强调一点,在我们国家,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而且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如果明知道对方未满14周岁而与之性交,就以强奸论处。

什么是犯罪未遂?

依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对你实施强奸的行为,比如把你扑倒,但此时突然有人进来,或者因为犯罪分子自身原因如无法勃起而无法完成强奸行为,则为强奸未遂。简单说就是欲而不能,想强奸但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得逞。

什么是犯罪中止?

依据《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如果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对你实施强奸的行为,比如把你扑倒,但是突然发现不是自己喜欢的类型,没有了性欲,主动放弃了强奸,则为犯罪中止。简单说就是能而不欲,有能力实施强奸,但不想强奸了。

什么是犯罪预备?

依据《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比如犯罪分子用电话告诉你,说掌握了你的隐私,要求发生性行为,但是并未实际实施危害行为,应为犯罪预备。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如何?

在本案中,对方以揭露隐私为由威胁要求发生性关系,有实施强奸的故意,应该构成强奸罪。由于仅仅描述为未发生,不知道实际发生到哪个阶段,所以不好判断是强奸未遂、中止还是预备。建议结合以上分析和实际情况判断一下。

把强奸罪的法条放在下面,希望大家好好学习,千万不要一时冲动犯了糊涂啊。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彪哥不飙


题主说的不清楚,而未有发生是什么意思?

如果是犯罪嫌疑人中途主观停止,叫犯罪中止。如果是因为其他因素,包括是自身生理原因称之为犯罪未遂。都是犯罪行为,量刑前者比后者要轻一些。


关宝庆1


对提问的分析:

这个提问比较模糊,“而未有发生”具体是指的是什么没有发生?尝试分析回答一下。

1、仅是大脑里的想法。

如果仅是行为人大脑里的想法,没有付诸任何实际的行为,不算犯罪。因为我国法律不处罚思想犯。哈哈,我们自己大脑里的想法,司法机关没有办法取证,没有证据就不能追究法律责任。

2、犯罪嫌疑人自动放弃的。

这种情况在刑法上属于犯罪中止。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为了作案,着手进行了准备,但出于某种原因,犯罪嫌疑人自己中止了犯罪行为。这种情况,没有造成伤害的,应当免除处罚。在此需要注意一点:只要为犯罪着手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就构成犯罪。犯罪嫌疑人自动放弃的,也构成犯罪,只是不处罚罢了。

《刑法》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3、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虽然都没有达到犯罪目的,但有着本质区别。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己放弃,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嫌疑人自身以外的原因造成犯罪目的没有达成。如犯罪嫌疑人以揭露隐私为由,威胁其它女性要求发生性关系,但其它女性不怕你威胁,或者直接报警等等。犯罪未遂,也构成犯罪,也要处罚,只不过比得逞处罚的轻。

《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提问涉及的情况属于“胁迫”手段。“违背妇女的真实意愿”,在不同的情况下有不同的认定标准。通常是被害人有明确的拒绝、反抗、挣扎、喊叫等。有时受害妇女受到语言威胁,因害怕而不能反抗的,没有上述表现的,也会认定为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志。

强奸罪中“暴力”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实施殴打或人身强制等方式。“胁迫”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以迫使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手段。提问中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的,就属于胁迫。“其他手段”包括很多,如利用妇女患病、熟睡、醉酒等情况下进行奸淫的等等。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结束语:

提问不是案例,简简单单的一句话很难让别人详细解答,很难切入重点、亮点。如果专门向我提问的,请尽量把情况说清楚一点。既然受到网友们的邀请,为了这份信任,试探着回答一下。不足之处、不准确的地方,请大家指正!


四哥有法说


当然算犯罪


同同1765


麻痹对方。搜集证据。去当地分局报案


贰零壹玖伍壹


“未有发生”是什么意思?——什么也没有?太笼统了。什么行为也没有不可能构成什么罪吧。试试讲清楚一点才好回答。


上海默石


我就被一个女的威胁发生过几次关系,本想去告她的,但想到自己的名声,忍住了


锡山飞糊110273716


男女以要扶为手段,威胁想达到目的,不答是否达到目的都是不对,严重的就是犯罪,话说回来,:被要挟者为什么见不得光,如不是违背的道德或法律能被要挟吗?被人家挟持活该,挟持者犯罪没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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