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鮑某明把與李某星的關係往″童養媳″方面指認。這違法嗎?

非孟勿擾


4月8日晚,有媒體曝出一則資本圈驚天大新聞,山東煙臺一家上市公司高管鮑某明以“養女”名義控制一名女孩李某星長達4年之久,並對其進行多次性侵,第一次性侵時李某星剛滿14週歲。

李某星生長在單親家庭,其母認為女兒一直不順利,出於迷信考慮欲為李某星尋找一養父母衝災,2015年9月,鮑某明以養父的身份領養了陳某星,並將其帶走,12月鮑某明在天津老家對陳某星進行了第一次性侵。

李某星稱自第一次在天津被鮑某明性侵後,在北京又不斷被性侵,2016年起以“父女”關係住在山東煙臺世茂海灣公寓內,2019年4月李某星發高燒並在生理期又遭強暴,促使受害人報警求救,煙臺市公安局芝罘分局經偵查後綜合各種證據認為鮑某星沒有犯罪,後經受害人律師提供了新的線索,芝罘分局在10月9日決定立案偵查。

現在案件正在偵破過程中,鮑某明稱是在和陳某星談戀愛,今後是準備和她結婚的,還出示了些雙方微信聊天記錄,裡面陳某星多次提到“親愛的”“結婚”等親密內容,陳某星還提到讓鮑某明再等她2年,二人還約定去拍婚紗照,不過該聊天記錄真實性尚未確以。

現在不管是談戀愛也好,今後準備結婚也罷,關鍵是在李某星14週歲時,到底鮑某星有沒有性侵她?因為14週歲以前屬於幼女,和幼女發生性關係就是犯罪,但要拿到這個證據幾乎是不可能的。如果鮑某明死咬著養著陳某星就是養大後當老婆的,我們也只能在道德上譴責他,但這並不屬於犯法行為。

目前,針對鮑某明性侵一案,引起了上級的高度重視,最高檢察院和公安部已派出聯合督導組趕赴山東,最終案件定會水落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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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班長


不管這個烏龜王八蛋如何抵賴,他現在已經不能全身而退了。鮑某又把與李某的關係故意向″童養媳″方面引導,顯然是避重就輕,為自己開脫。但我認為為時已晚!不僅不能光亮自己,還加重了罪行,最低是知法犯法了。



鮑某與李某確立收養關係時,李某並沒有年滿十四周歲。而是等李某在自己身邊長成十四周歲的二個多月後,才姦淫了“養女”。以後,在長達三、四年的時間裡,喪盡天良的鮑某經常引導李某看兒童色情片,在自己的居所裝攝像頭對李某進行嚴密的監視,還對少不更事的小蘭進行洗腦,說什麼:“爸爸”把你摁在床上……是爸爸對你好,喜歡你……”,引導李某將來在事發時,為自己開脫罪責。

這些細節,李某已公諸於世,並掀起了軒然大波。不管鮑某多麼狡猾,犯罪了是鐵板釘釘的事。只是等警方調查結果出來後,再定罪與量刑罷了。


現在能坐實的是,二者並非正常夫妻關係,這就說明李某沒有配合鮑某進行性行為的義務。儘管我國法律上對“婚內強姦”不特別重視(就以往的案例看),因為二者不屬於婚內,所以鮑某變態地強行(如誘導等)與李某發生性關係,已構成了強姦罪。

縱使鮑某把他與李某星的關係往″童養媳″方面指認,現在的″童養媳″也是違法的。退一步講,雙方即使存在事實上的情人關係,卻沒有領結婚證。鮑某強迫性交也構成強姦罪,只比姦淫幼女罪輕些。那麼,″童養媳″論對鮑某是有害無益的。


在情人的關係中,女方的性交同意表現出一次作廢的特點,即她同意後男方即時實施了性行為,也就是這一次生效。女方的允許沒有持續性的性質,情人關係與夫妻關係存在了這樣的不同。以李某的陳述,鮑某在沒有經她同意的情況下,發生性關係絕不是一回兩回。因而,鮑某想以“童養媳”論來自圓其說,也逃不了法律的制裁。反而因為捏造事實而有可能“罪加一等”。

還有一種說法是,鮑某與李某的母親有契約,所謂“送養”只是幌子,裡面有利益糾葛。如果這種情形被證實,對鮑某個人的“童養媳”論是一個有力的支持,但,我看也存在買賣人口的嫌疑。不過,這樣也根本無法改變鮑某強姦的事實。李某在被母親送養時,沒有成年,待其成年後才姦淫了她。以鮑某的法律知識,肯定清楚李某的母親沒有處置女兒的性的權利,縱使李某的母親同意某種交易,李某沒同意,鮑某還是犯了強姦罪。他泡製出的“童養媳論”無異於把自己又往監獄方向推了一把!

總之,鮑某把他與李某星的關係往″童養媳″方面指認,僅這個指認動作就又觸犯法律了。


希望星晨58298869


以我判斷,鮑某某即便是要把李某星與他的關係往童養媳方向引導,也首先會矢口否認他與李某星在未滿14週歲時發生過性關係。而且,這樣做並不是明智的做法。

不過從全案綜合資料來看,李某星跟他到北京讀書時,已經十四歲,而且李某星控訴的第一次強姦也發生在十四周歲。而十四周歲剛好就越過了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的法律界限。

這或許就是警方很難立案或者立案後很難定罪不得不撤案的原因:

第一、他們三人關係過於複雜,鮑某某是單身男性,李某星的母親卻將女兒交給鮑某某做養女,這無異於明知羊入虎口還偏向虎山行。一個單身壯年男性和一個小荷才露尖尖角、情竇初開的豆蔻少女,要是不出點事都不像是飲食男女;

第二、目前李某星母女指證強姦,倘若真有過硬證據,警方不敢不立案,更不敢立案後莫名其妙銷案,因為這不是二三十年前老百姓法治觀念淡薄的時候。一定是無法拿出過硬證據,只有書面指證,沒有過硬證據形成證據鏈,按照疑罪從無原則,警方無法送檢,只能放人銷案;

第三、即便是有帶精血的紙巾、內褲等證據,但是女方再也拿不出其它可以證明強姦的過硬證據(比如毆打傷痕、恐嚇器具、合乎場景的描述推論等),那也只能說明兩人發生了性關係,倘若鮑某某能夠對這種關係有一個合乎情理的說明,並採用旁證或物證,抵死不承認強姦,警方也是沒有辦法定罪的(因為他們原本事實上已經是一種雙方同意的同居關係,這裡的同居僅指單獨住在一套房子內,不作其它引申)。

第四、鮑某某是資深法律工作者,而且是實務法律工作人員,他肯定清楚風險和如何規避風險,在現代法律嚴謹的以證據和事實說話的精神下,有了彼此間的複雜關係,在沒有過硬場景理由和傷痕證據的情況下,他拒不認罪,要定性為強姦,難上加難。

那麼,我個人認為,鮑某某不會將與李某星的關係往童養媳方面引導。因為這是現代法制社會,引導為童養媳,正說明了他與李某星的母親違背李某星的意志,為她安排了婚姻,而鮑某某據此強姦了她,那會為給他定性提供非常合乎情理和邏輯的依據。

所以,以我判斷,他只會將事情朝著李某星母女有意安排李某星與他主動發生性關係,然後在沒有達到財物補償時翻臉不認人,指控強姦,這是一個陰謀與誣陷。

這樣一來,加上李某星事實上與他單獨同居,長期並未離開,還享受他的供養這樣的情節相佐證,他的說法便有了立足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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