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化的躯体形式障碍

未分化躯体形式障碍患者常诉述种或多种躯体症状,症状具有多变性,其临宋表现类似躯体化障碍,但构成躯体化障碍的典型性不够,其症状涉及的部位不如躯体化障碍广泛,也不那么丰富,或者完全不伴发社会和家庭功能的损害,病程在半年以上,但不足2年。

关于躯体形式障碍见《 》


未分化的躯体形式障碍



病因

发病原因

本组障碍的确切病因尚不明。近些年来的研究提示,这类疾病与下列因素有关:

1. 遗传及相关生理因素

2.心理社会因素

(1)潜意识获益:精神分析学派的观点认为,这类躯体症状可以在潜意识中为患者提供两种获益,一是通过变相发泄缓解情绪冲突;二是通过呈现患病角色,可以回避不愿承担的责任并取得关心和照顾。

(2)认知作用:患者的人格特征及不良心境可影响认知过程,导致对感知的敏感和扩大化,使当事人对躯体信息的感觉增强,选择性地注意躯体感觉并以躯体疾病来解释这种倾向,增强了与疾病有关的联想和记忆及对自身健康的负性评价。

(3)述情障碍:有人认为,低文化者不善于用语言表达其深藏的感情,即所谓述情障碍。述情障碍是一种长期存在的人格特征,患者不善于表达其内心冲突,描述躯体不比情感表达更容易,甚至于达到难以区分是内心感情还是躯体感觉。

(4)社会文化因素:情绪的表达受特定的社会文化影响,无论在20世纪以前的西方社会,还是今天的发展中国家或发达地区的基层社会,负性情绪都常常被看成是无能耻辱的表现,从而阻碍了该类情绪的直接表露,而躯体不适的主诉则是一种合法途径。在这种文化背景下,患者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掩饰、否认,甚至于不能感受到自己的情绪体验,而关注自身的躯体不适。


一些诊断标准

1、症状标准

(1)以躯体症状为主,至少有下列一项:

①对躯体症状过分关心(严重性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相称),但不是妄想

②对身体健康过分关心,如对通常出现的生理现象和异常感觉过分关心,但不是妄想。

(2)反复就医或要求医学检查,但检查的阴性结果和医生的合理解释,均不能打消其顾虑。

2、严重标准:社会功能受损

3、病程标准:符合症状标准至少已6个月

4、排除标准:排除其他神经症性障碍、抑郁症、精神分裂症及偏执性人格障碍等

关于抑郁症见《 》

关于精神分裂症见《 》

关于偏执型人格障碍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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