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毒品罪認定,既要考慮距離、數量,也要考慮目的和用途

01案例:

案例一:A省B市被告人包某某於2018年10月10日,驅車到二百多公里外的省會城市C市花費四萬元購買了200克冰毒。同日,返回B市路上被警方抓獲,警方從車上搜出了200克冰毒。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包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包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包某某七年六個月有期徒刑,罰金三千元。

案例二:2016年6月2日21日許,被告人鍾某某在A市B區某路口向同案人蔡某某購買1300克冰毒,交易完成後,被告人鍾某某駕車離開,在同市B區某快速幹線入口處被抓,當場繳獲冰毒1300克,被告人鍾某某始終供述買了是自己吸食的,在回家路上被抓。

被告人鍾某某有一個故意傷害罪前科和一個非法持有毒品罪前科。

一審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鍾某某死緩,二審以運輸毒品罪判決上訴人鍾某某死緩。

02評析:

運輸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在量刑上有很大區別。

運輸五十克以上冰毒應當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運輸毒品罪最高可以判處死刑。

非法持有五十克以上冰毒應當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非法持有毒品罪最高可以判處無期徒刑。

運輸毒品的過程必定是非法持有毒品的過程,如何區分這兩個罪名,筆者認為首先要了解這兩個罪名的定義。

2012年《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第一條規定,運輸毒品罪中的運輸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採用攜帶、寄遞、託運、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運送毒品的行為。

第二條規定,非法持有毒品罪中的非法持有是指違反國家法律和國家主管部門的規定,佔有、攜帶、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毒品。

這兩個罪名最大的不同是一個是非法運送毒品行為,一個是非法持有毒品行為。

在被告人自己住所查獲的毒品,不應當定運輸毒品罪,因為沒有非法運送的行為,除非是運輸毒品罪的共犯;在行使的車輛裡查獲的毒品,是否定運輸毒品罪,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謹慎認定。


運輸毒品罪認定,既要考慮距離、數量,也要考慮目的和用途


司法實踐中往往以攜帶毒品駕車是否跨市為界認定是否構成運輸毒品罪,筆者認為除此之外,還需要同時考慮其他因素,綜合認定是否構成運輸毒品罪。

1、被告人是否吸毒。

如果被告人不吸毒,攜帶毒品駕車跨市運輸必有不良企圖。

如果被告人吸毒,則要看被告人口供,他是如何供述毒品用途的。

2、毒品用途。

如果被告人說購買毒品是為了販賣,則定販賣、運輸毒品罪問題不大;

如果被告人始終說購買毒品是自己吸食的,則要考慮合理吸食毒品數量,謹慎考慮是否定運輸毒品罪。

上述兩個案例被告人均始終供述說是用來自己吸食的,且尿檢結果顯示他們均是甲基苯丙胺呈陽性。

判決結果是行駛距離跨市的包某某被認定為非法持有毒品罪;行使距離仍在同一個縣級行政區域內的鐘某某被認定為運輸毒品罪。

3、目的地。

查清涉案毒品的目的地有利於準確界定罪名。

如果犯罪嫌疑人供述說購買毒品在回家路上被抓了,並且有證據證明被抓地點是其回家必經路線或者說是優先選擇路線,則要謹慎認定運輸毒品罪,因為他的目的不是運送毒品,而是為了回家暫時動態持有毒品。

案例一包某某的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認定筆者認為是恰當的、準確的,因為證據顯示包某某就是在回家路上被抓的。

案例二鍾某某的運輸毒品罪罪名認定筆者認為是錯誤的,因為證據顯示鐘某某就是在回家路上被抓的,且從收貨到被抓均在同一個縣級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相距僅僅幾公里。一審認定鍾某某構成販賣毒品罪的理由是這麼大數量的毒品不可能自己吸食,故推定販賣;二審糾正了一審的錯誤認定,變更罪名為運輸毒品罪,但是量刑不變。換湯不換藥,筆者認為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恰當的,

4、毒品數量。

如果被告人攜帶公斤級別毒品跨市運輸,在販賣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定運輸毒品罪問題不大,因為被告人花費幾十萬購買公斤級別毒品需要吸食數年時間才能吸食完畢,故被告人供述說是自己吸食的說法不合理。

如果被告人攜帶十多克或者一、兩百克毒品跨市運輸,在被告人始終供述是自己吸食的情況下,且是在其回家路上被抓的情況下,定運輸毒品罪應當謹慎。因為一、兩百克毒品在吸食的合理數量範圍內,至少不能排除這種合理懷疑。

案例一被告人包某某攜帶毒品數量大,達到了二百克,筆者認為也是在合理吸食數量範圍內,在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被告人販賣的情況下,不宜對被告人定運輸毒品罪。


運輸毒品罪認定,既要考慮距離、數量,也要考慮目的和用途


5、被告人是否有販賣毒品的前科。

如果被告人有販賣毒品的前科,又因為攜帶毒品跨市運輸,即使販賣證據不充分,這個前科也會增大定運輸毒品罪的概率。

案例一被告人包某某雖然有販賣毒品罪前科,但那是1999年發生的案件,判刑一年。長達二十年,被告人沒有販毒前科。

案例二被告人鍾某某雖然有兩個前科,但沒有販賣毒品罪的前科。

6、被告人與他人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通話記錄有時候也能證明被告人攜帶毒品跨市運輸的企圖。

現在的技術足以恢復被刪除的微信聊天記錄、通話記錄等。即使被告人堅稱購買的毒品是自己吸食的,但這些客觀性證據有時候可以證明被告人說的是謊話,即使他們之間是用暗語交流,法官足以判斷這些客觀性證據所能反映出的事實,繼而對被告人定罪量刑。

7、銀行轉賬記錄。

如果被告人銀行賬戶內有大額資金往來,且被告人沒有正當職業,他們往往辯解說是賭博贏來的或者說是放高利貸的,但又拿不出證據,這些虛假抗辯是瞞不過法官眼睛的。在這種情況下,被告人攜帶毒品跨市運輸,則會加大定運輸毒品罪的概率。

8、被告人的職業。

毒品犯罪人員很多是無業的。沒有工作,又經常吸毒,而吸食毒品需要花費不少的錢,故很多毒品犯罪人員往往是以販養吸。這也是庭審階段公訴人喜歡訊問被告人收入來源的原因。

被告人沒有正當職業和合法收入,攜帶毒品駕車跨市運輸會增大定運輸毒品罪的概率。

總之,不能僅僅依據攜帶毒品駕車是否跨市認定是否構成運輸毒品罪,還有結合其他證據綜合判斷運輸毒品罪是否構成。


運輸毒品罪認定,既要考慮距離、數量,也要考慮目的和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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