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春運】左雲:左轉未讓行碰上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駕駛員 兩敗俱傷

2019年12月22日16時09分許,張某某駕駛晉B***5N大眾牌小型轎車,由北向南行駛至國道109線437KM附近426KM+500m處左轉彎時,與由東向西艮某駕駛晉B***12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晉B**17掛北宇達牌倉柵式半掛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

【平安春運】左雲:左轉未讓行碰上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駕駛員 兩敗俱傷

經查:張某某駕駛機動車通過沒有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未讓直行的車輛先行,是造成此起事故的主要原因,負主要責任;艮某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的車輛,是造成此起事故的次要原因,負次要責任。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條第四款 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沒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在進入路口前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三)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

(四)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機動車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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