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疫說法:不服從疫情防控統一指揮調度,違法

2月10日,湖北省紀委通報曝光5起疫情防控中違反工作紀律、履責不力典型問題。其中,黃石市一單位領導不服從疫情防控統一指揮調度被免職。

【案例】2月7日上午,黃石市城發集團副總經理、鄂東醫養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餘福安在主持鄂東醫養集團疫情防控工作會議時,違反市疫情防控指揮部統一調度,要求下屬醫院執行指揮部調度前先需通過集團再安排,對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不良影響。2月8日,黃石市紀委通報:經市委研究決定,免去餘福安市城發集團副總經理、鄂東醫養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職務。

【專家說法】

陶紅兵,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醫藥衛生管理學院副院長、教授。

目前防控進入關鍵階段,全國各地先後實施交通管制、社區封閉、集中隔離、分級篩查、定點醫院建設等多項舉措後,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重點疫情城市如武漢、孝感、黃岡確診人數和疑似病例人數基數較大,面臨社區資源不足和組織不夠、物資供應與調配困難、確診患者救治壓力巨大等諸多挑戰。

面對疫情防控的複雜形勢,需要根據疫情發展趨勢,提前做好防控資源的動員,發動全社會的力量,包括髮動社會志願者參與防控和生活保障、徵用部分賓館和學校作為隔離點,徵用部分醫院及其醫護人員作為定點醫療機構並對相應的設備設施進行改造等等措施。但在防控工作中,有些單位個別領導對地方政府作出的決策執行不力,其中一個原因就是對相關法律知識缺乏,認識不足,在關鍵時候還是本位主義、官僚主義問題作祟,實際上對於人員和物質的統一調配,相關法律有明確規定。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採取其他保護措施;啟用本級人民政府設置的財政預備費和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必要時調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組織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範圍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同時該條款也規定:“緊急調集人員的,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合理報酬。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能返還的,應當及時返還”。

因此,下一步工作需要進一步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的指示精神,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宣傳相關法律,引導公眾和機構正確認識當前形勢,瞭解各級政府各項舉措的法律依據,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有效地配合各項防控工作,才能早日取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的勝利。

湖北日報全媒記者 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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