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響可能拿不到工資,但是不一定就能要求減免房租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鐵偉10日表示,當前我國發生新冠肺炎疫情,對於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在不能履行合同時,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於是就有人產生了疑問,疫情發生後,工作受影響掙不到工資,交不起房租,這算是不可抗力嗎?可以要求房東減免房租嗎?這個問題的答案,要視具體的情況而定。

受疫情影響可能拿不到工資,但是不一定就能要求減免房租

租房合同是一方讓渡房屋的使用權獲得租金,一方付出租金獲得房屋的使用權的合同,也就是說房屋的居住或者使用,是簽訂合同的目的,當疫情出現,無法實現簽訂合同的目的的時候,就出現了履行合同的變數,專業點就是“不可抗力對合同履行的影響”,此時才談到了合同的解除,或者合同的變更問題。根據這個分析,承租人是否能夠得到工資,只是對房租來源產生影響,並不在房屋租賃合同考慮範圍,所以說疫情造成拿不到工資,不能成為減免租金的理由。

那麼疫情在什麼情況下是不可抗力,造成租房合同的解除,或者租金的減免呢?要分成兩種情形來考量,一種是居住使用,一種是商業等用途。

從居住來說,如果疫情發生時,承租人就住在房屋內,並隔離在房屋內,這是充分利用了房屋的價值,實現了簽訂合同的目的,沒有理由要求免責解除合同,或者是減免租金,這乍聽起來有些殘酷,但是事實就是如此。當然,如果因為經濟原因無法交得起房租,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協商,從人情世故、人道主義出發,減免緩交房租,則另當別論。

受疫情影響可能拿不到工資,但是不一定就能要求減免房租

從居住的角度說,如果承租人離開了房屋,則另當別論。很多承租人春節期間要回家看望父母、親戚朋友,因為患病住院、被隔離等原因,無法如期回到租賃的房屋,這時候就形成了履行合同的不可抗力,導致無法實現簽訂合同的目的,這時候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提出解除合同,或者協商減免緩交租金。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租金的減免,應當從無法實現合同之日開始算起。比如春節放假7天,這7天的租金不能減免,因為承租人本身就計劃出行7天。只有從初7開始,承租人無法正常使用房屋,才是因為不可抗力影響了合同履行,可以雙方協商房租的減免。

對於底商、辦公所用、工廠、倉庫等承租人來說,疫情是否形成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要視情況而定。這一類的租房目的主要是為了實現其利用的價值,如果實現了這個合同的目的,就不能要求解除合同或者減免租金。比如底商是藥店,工廠是口罩工廠,這不但實現了合同的目的,而且還超常發揮了,這就不算不可抗力。反過來,如果是飯店,沒有工人復工、沒有食客上門,這就造成了經營中的困境,雖然房屋仍舊在承租人也就是經營者控制之下,但是承租人無法實現經營的目的,這就形成了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可以和出租人協商,解除合同,或者減免房屋租金。

受疫情影響可能拿不到工資,但是不一定就能要求減免房租

無論是居住還是商用,減免都需要雙方協商。但是如果達不成共識,可以分別起訴。既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情勢變更”要求變更,也就是減免租金。從小編來看,這屬於勞民傷財的做法,因為法院一般會按照公平的原則來判決,畢竟對於出租人、承租人來說,雙方都不願意看到這樣的結果,往往判決各自退讓半步,與其訴訟不如協商解決。另外不能認為出租人是有錢人,就應該承擔責任,這是一種仇富的心理。從抽象的角度來說,對於租房合同雙方來說,是平等的商業行為,不能無條件的賺取利益,也不能無條件的強加給人義務。

受疫情影響可能拿不到工資,但是不一定就能要求減免房租

對於疫情造成的經營困難是誰也不願意看到的,因此北京市人民政府特意下發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落實京政辦發〔2020〕7號文減免中小微企業房租的通知》,要求市屬國有企業減免中小微企業的租金。北京市政府起到了帶頭和號召的作用,為的是讓大家共渡難關,值得學習,值得點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