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当前,如果上班的路上被感染了属于工伤吗?

曹猫鱼


我认为应该算为工伤。

大家都知道这次疫情很严重,细菌能飞几米远,哪怕是间接接触,十几秒就可以传染人,上班途中,谁知道身边有没有细菌携带者?如果我好好的呆家里,被感染的风险肯定要小很多。

但是,工伤取证是很麻烦的。

记得很多年前,有个邻居下班时滑了跤,把牙齿跌掉了两颗,他去申报工伤,他公司领导就问:你这个是交通意外吗?你有证据证明是下班途中摔倒了的吗?......当时的监控还没普及,他自然是没有证据的,工伤索赔的事也是不了了之。

现在的监控很多,如果被感染了,上班路线肯定是全程还原,中途接触哪些人都能排查出来。

但是,万一其中某个携带者体质比我好,他传染的我,但比我迟发病呢?

我如何证明是被人家传染的?

这个病是突发情况,很多法律都没完善,想被认定为工伤,短期内应该是很困难的。

班不能不上,不然我们就被饿死了。

我们要做的,就是必须保护好自己。

首先就是全套防护,口罩、护目镜、手套、帽子,我觉得一个都不能少,尽量不要让自己皮肤暴露在空气中。

第二,最好是开私家车去上班;如果不行,就选择单车;实在需要挤地铁、公交了,尽量找靠边角落;

第三,自带食物,不要在外面乱吃东西;尽量远离老弱病的人,毕竟他们的抵抗力偏弱,携带病菌的可能性大点。


乖宝宝2002


专业律师解答:不仅路上不算工伤,在单位感染了新型肺炎也不一定属于工伤,但是也有例外,比如吹哨人李文亮医生。

详细阐述请听法律君为您细细道来。

一、上班路上感染,不属于工伤

不知道大家是否记得前阵子热议的,上下班途中滑倒摔伤算不算工伤?最后国家人社报发文确定,不能认定为工伤。

因为根据国家的《工伤》保险条例,如果员工要认定在上下班途中受伤属于工伤,那么需要同时满足额外的两个条件,第一个是受到伤害的原因是发生了交通事故,第二个就是员工本人不能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我觉得这个条款还是非常合情合理的,毕竟是员工自己粗心大意,发生了交通事故,受了伤。如果这都要求企业来承担,未免有失公平。

所以,不管是滑倒还是感染,都不属于交通事故,那么当然也不能认定成为工伤。

二、在单位感染新型肺炎,也不一定属于工伤

法律君猜测,很多人看到这个小标题,估计气炸了,这都不算工伤?是老板要我去上班的,我因此感染了,老板不用为我负责吗?

别急,请听我根据现行法律进行解释,目前工伤的构成要求,员工所得的疾病需要存在于职业病的目录范围内。但是新型肺炎这个病,大家也都知道,是最近才出来的传染病,当然不存在在职业病的目录内。因此严格地说,即使在单位感染了新型肺炎,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但是这个也不绝对,在部分地区也有将类似疾病认定为工伤的先例。比如“吹哨人”李文亮医生就被认定为工伤。


另外《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可以认定为工伤。所以,目前这个问题,还需要等待最高院的进一步解释。

很多网友觉得很不能理解:明明是公司要求我去上班的,在公司被感染,我们作为员工有什么过错?这都不算工伤,法律还有什么用处?

法律君觉得凡事不能只考虑自己,此次疫情,受伤最大的其实是广大的中小企业。在春节旺季却不能进行任何经营活动、没有任何收入,加上房租、物资、员工工资等开销,企业主的损失可想而知。另外如果就因为人家雇了你上班,你就凡事要求人家为你负责,也不是很公平的想法,对吧?

疫情当前,人人有责。企业一方面需要出台相应的预防措施,另外一方面员工个人也需要戴口罩、勤洗手,多多注意个人卫生和身体状态。

天佑中华,早日战胜疫情!觉得文章分析到位的,麻烦给我个赞吧!


法律故事汇


新冠肺炎属于乙类传染病,未列入职业病目录,因此一般劳动者在生活中或上班时感染患病或死亡,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但是地方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于特别规定。

刚开始,大家以为只要上班期间得了肺炎,就一定是工伤。其实不然,上班期间包括路途得肺炎,并且认定为工伤的,只限于为疫区工作而感染。如你是防疫小组,感染了自然是工伤,如果你只是普通工作人员,只能算病假。

我们可以看到,从工作内容看,一般是从事新冠肺炎的预防和救治工作。在日常生活中或是从事其他工作过程中感染患病或死亡的,不符合工伤认定。

从主体上看,为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相关人员包括司机、后勤等,并不非常具体。

最后必须是本职工作的履行。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可以认定为工伤。


曹锋


【数字化职场】认为,疫情当前,上班的路上被感染了,除非从事的工作是属于防疫需求的则属于工伤,其他的工作是不属于工伤的。

虽然许多的人会认为我这个回答不人性化,但是这是有依据的。

首先,这次疫情发生后,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就疫情防控就发了文件,人社部函〔2020〕11号文件第一款的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通过这个通知我们可以注意到关键词,医护及相关工作,履行工作职责,这两个方面是重点。

其次,如果你是因为防控疫情的需要,是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在上班的路上感染,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中第二点有规定: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根据法律的规定,所以说这种情况下是属于工伤的。

同样,这个《条例》里面也有关键词,那就是在工作场所内。那么路上属于工作场所吗?肯定不是,所以同样来说,肯定不属于工伤。包括这次防疫工作的相关人员,除了非必要往返外出的,许多都是集中管理,我觉得也是有这方面的考虑的。

话说回来,其实工伤的鉴定,和疫情没有多大的关联。只要是在路上,很难认定成工伤,除非是公司指定外派的工作人员在路上出现的意外伤亡,才会有可能被认定成工伤。

另外有一点,那就是不属于防控疫情需求,违规复工的企业,这样的情况下,在上班路上被感染有可能会被认定成工伤。

原因很简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紧急措施的解除,需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这次疫情,全国各地都宣布延迟复工的政策了。如果是没有宣布可以复工的企业擅自上班,是违法的。如果是这种情况下,企业擅自复工,就会需要负责到底。当然,真出现这种情况,企业面临的就不只是一个工伤认定的事情了。

我这样的分析估计许多人会认为不近人情,但我想应该是这样的。所以疫情蔓延的现在,大家一定要注意防范,戴口罩、勤洗手、多消毒,认真保护好自己。而对于企业来说,一旦复工,要用心加大力度,做好员工们的防护措施,这样才能保证复工的正常作用。

最后,希望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早日结束,还大家一个舒适的生活工作环境。

更多原创内容回答,请关注【数字化职场】。


数字化职场


想搞清楚这个问题,得要理解工伤的概念,以及工伤的认定,才能搞清楚这种情况究竟属不属于工伤?

第一、什么是“工伤?”

工伤,又称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或职业病伤害。

也就是说,“工伤”除了事故(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伤害,还有职业病伤害。

那么职业病又是什么呢?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二、什么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

能否认定为工伤,分为三种情形,一种是工伤,一种是视同工伤,一种是不得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三、上班路上被感染属不属于工伤?

这里面有个两个关键词,一是“上班路上”,二是“被感染”。

可以明确的是,在“上班路上”,是构成工伤的一个要件,不能说上下班途中发生非个人主要责任的事故不属于工伤。

“被感染”在当前情形下,主要是指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要明确是"确诊"而不是“疑似”(以医疗机构公布的信息为准)。也就是说,确诊的是一种传染性疾病,而非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伤害。

综上,上班途中感染病毒只符合一个要件,没有满足工伤认定的条件。因此可以肯定的是,上班路上被感染肺炎不属于工伤。

那么,是不是可以认定为“视同工伤”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详见上述内容)界定,如果符合“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认定为“视同工伤”。

综上所述,在上班路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并确诊的话,这不属于职业病,也不属于意外伤害事故,因此,如果没有满足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条件,原则上不属于工伤。

当然,我之所以说“原则上”,说明还有一定的空间,应该看到像当下疫情等特殊情况,毕竟《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还有一种情形叫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不管怎么说,也不管能否认定为工伤,还是希望大家在上下班途中不要被感染,能在家里待着最好。同时也祝愿每个人安全健康,希望疫情早点结束,谢谢!

我是作者@喻派职言,今日头条签约作者,15年人力管理经验的职业导师,有料有趣有态度! 以上内容均为原创,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和抄袭。

喻派职言


问:疫情当前,如果上班的路上被感染了属于工伤吗?


答:复工劳动者上下班路上,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不属于工伤。


首先,我们来看看,国家对于工伤是怎么定义的呢?

《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工伤的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从工伤保险条例可以看出,国家对于工伤的认定,主要围绕着意外伤害和职业病两个角度展开的。


与职工上下班途中相关的工伤规定,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


所以,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非因上述交通事故原因受到的伤害,不属于工伤。


那么,如果复工劳动者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症状死亡或突发症状后被送到医院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是否属于工伤呢?


答:存在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因此,存在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工伤认定结果来判断。


疫情来袭,大部分朋友可能还在家远程办公,但是,也有部分朋友已经复工。


希望在家远程办公的朋友,做好自己隔离,争取不为国家添麻烦。


已经复工的朋友,在上下班过程中,戴好口罩,时刻保护好自己。


作者简介:锤姐,高级保险经纪人,坐标上海,服务全国。专注于家庭保障,教育养老,高端医疗,企业团险。如有疑问或者不同观点,欢迎评论或关注我头条号#锤姐的保马车#并私信~


锤姐的保马车


我是社保专员,抛砖引玉,先说结论:

其实,并不一定属于工伤范围。

这个问题《人民日报》也弄错了,回答并不十分规范。

2020年2月2日,《人民日报》微信公众号发文《疫情防控中的9个法律问题,你必须知道》。该文第六个法律问题: 在上班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算工伤吗?解答: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仔细分析下:

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三部委于2020年1月23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确定的工伤认定适用对象范围: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很明显,三部委文件对此次疫情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患者,只针对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并且需要满足在预防和救治工作中感染。

也就是说:不在预防和救治工作中的普通工作人员,不能认定工伤。


现在回到题主的问题:

疫情当前,如果上班的路上被感染了属于工伤吗?

先不急着回答,晓虎现在多提出几点问题。

大家心里,先自己琢磨下,再看分析:

  • 1、上班期间,职工因劳累或疾病猝死,是否构成工伤?
  • 2、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病毒是否构成工伤?
  • 3、在单位工作期间,感染新冠病毒是否构成工伤?
  • 4、被派到武汉工作而感染的,是否属于工伤?
  • 5、员工作为志愿者参加防疫工作而被感染,是否可以认定工伤?

大家思考完了吗~

下面跟着晓虎来简单分析一下:

第 1 个问题:

  • 1、上班期间,职工因劳累或疾病猝死,是否构成工伤?
  • 解读:属于工伤。

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本次山东省因公殉职的 4 名同事里,其中:1 月 30 日,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现场工作组组长,于正洲同志在滨莱高速公路淄博西收费站外广场检查工作时,因劳累突感身体不适,最后心源性猝死,因公殉职,属于工伤。

这里为英雄默哀。

值得提出的是:

1 月 31 日,当地人社局开启工伤认定快捷通道,于当天上午完成了工伤认定工作。

同时开启工伤待遇支付绿色通道,最终于当日完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89 万余元。

第 2 个问题和第 3 个问题一起看:

  • 2、上下班期间,感染新冠病毒是否构成工伤?
  • 3、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感染新冠病毒是否构成工伤?
  • 解读:不一定属于工伤。

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

而感染新冠病毒,显然不属于上列内容。

同时,即使把范围扩大,由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时多数人有 7-14 日,甚至更长时间的潜伏期,有些年轻人还可能没有任何明显的反应。

待到职工病发确诊时,由于每日在家庭、上下班路途、社会活动场所等等接触不确定的人员太多。

无法证明,究竟是在上班途中、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还是在其他处所被感染,很难被认定为工伤。

第 4 个问题:

  • 4、职工被派到武汉工作而感染的,是否属于工伤?
  • 解读:不一定,如广东,河南已经发布文件,属于工伤。

但因为全国各地现在政策文件并不统一,其他地区,还不一定能直接认定。

但若真的出现的话,可以去争取。

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予以认定工伤。

第 5 个问题:

  • 5、员工作为志愿者参加防疫而被感染,是否可以认定工伤?
  • 解读:可以申请认定工伤。

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总结来看:

工伤保险对于普通职工,有一定的保障作用。

但是:有没有大家想的那么高呢?

一句话:做好预防和安全防护,仍然是普通职工能做到的最好保障方法。


下面摘录山东省的政策规定,请大家参考:

首先,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

在基本医保、大病医保、医疗救助等按规定及时结算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地区财政统筹解决。

对按照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含异地就医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

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也实施综合保障。

其次,感染或疑似职工,因隔离治疗等情形工资如何支付?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

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工资。

另外,目前,人社部已经要求:

  • 在疫情防控时期,工伤认定时,将采取特事特办、随报随办、简化程序。
  • 对符合条件,事实清楚的工伤,快速认定,立办立结。
  • 同时全国范围内,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确保尽快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

其实,关于疫情里工伤保险的问题,出现在我的时间线上已经挺久了,但一直没有想好怎么说。

似乎,对于一件事物了解久了,但越感觉到自己学习的浅薄,以及知识细节的繁杂,越来越缺乏诠释它的勇气。

总归一句话,有些期待,也有些失望。

但无论如何,生活和工作,还是要继续嘛~

对了,晓虎想告诉大家的话:

对于疫情,有恐惧是正常的,分析这段时间我的心理变化,从刚开始的焦虑,急切的获取各种疫情信息,到目前的心情略微平静,可以静下心来完成一篇文章,大概用了一周的时间。

面对疫情,对于普通人,现在给出我的建议,请大家参考:

  • 要有防护意识,如无必要,尽量不出门
  • 做好个人卫生清洁,勤洗手勤洗手勤洗手,说三遍
  • 早睡早起,规律生活,注意高营养、高蛋白饮食,增强自身抵抗力
  • 放松心情,不要过度获取疫情相关信息、产生焦虑。焦虑不仅会让你心情糟糕,还会削弱你的抵抗力,对吧,何必呢?

最后,没有到不了的春天,寒冬必将过去。

需要感谢的人有很多很多:

希望让我们尽快度过这个冬天,一起在春天相逢。

本文仓促而成,一定有许多不足之处,欢迎大家评论区交流。


晓虎解读社保和公积金


我是公司人力资源部长,现就我所了解的知识回答如下。

首先我们要理解工伤认定的标准。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在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在上班途中被病毒感染是不能算是工伤。

但也有些地方法规对工伤另行了规定,例如《广东省工伤补偿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四)项规定: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可认定为工伤。此项中,感染者在上班路上感染也是属于工伤的。但在实际申请工伤过程中,由于地方法规与及工伤认定人员理解的不同,往往工伤认定会一波三折。下面我列举福建南平国际经济合作有限公司劳务派遣人员李万刚工伤认定案以供参考。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月,福建南平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平技术合作公司)劳务派遣人员李万刚等人到苏州中材建设有限公司坦桑尼亚国项目部建设工地从事安装工作。2017年2月20日13时,李万刚身感不适,被送至坦桑尼亚当地医院检查,未化验出疟疾。当月21日晚,李万刚病情加重,项目部即派车送其到该国首都达累斯萨拉姆的阿迦汗医院救治,当月22日5时许入住该医院,因心跳呼吸衰竭、重症疟疾及多器官功能衰竭、弥散性血管内凝血,经抢救无效于当月25日6时许死亡。

2017年6月1日,南平技术合作公司向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南平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7月11日,南平市人社局以“因感染疟疾,经救治无效,超过48小时死亡”为由,认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规定,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南平技术合作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上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南平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二)裁判理由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李万刚突出疾病系在48小时之外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的视同工伤的认定条件;同时,适用该条例第14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有严格限制,未看到本案有这方面的证据或事实,故南平市人社局对李万刚的死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南平技术合作公司的诉讼请求。南平技术合作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不仅指暴力,还包括其他意外造成的伤害。李万刚所得疾病是非洲传染性极强的疟疾,主要传染途径为蚊虫叮咬,属意外伤害。其发病至死亡过程一直在苏州中材建设有限公司坦桑尼亚国的项目建设地,该地区为疟疾疫区,从感染至发病具有一段潜伏期,要求南平技术合作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叮咬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显然难以举证,不利于合法合理地保护劳动者因意外遭受伤害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本案只能在有证据证明李万刚是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非工作原因而发生疟疾时,才能对其死亡不予认定工伤,否则依据现有证据应当认定。

二审法院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南平市人社局在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综上所列法规以及案例所述,疫情当前,如果上班的路上被感染了属于不属于工伤。这不仅要看当时的工伤环境,还要看地方法规。


疫情当前,不管是上班信途中还是上班中还是下班后都应做好自我防护,保护好自己才能保护别人。


夜郎春秋


新冠疫情当前,如果在上班路上被感染,按既有的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常规解读,当然无法被认定为工伤。但既然是疫情当前,处于有疫情感染威胁区域的用工单位,一般是不被允许复工开工的,只有一些必要运行的关键单位,才需要员工必须坚持上班,就很可能有人必须进入这高危险区域,他们也就很可能被感染。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特殊的单独解释这份“条例”中工伤认定范畴的规定,给予这类特定感染人员以工伤保险待遇。

众所周知的疫情重灾区,那些在此疫情当前被确定为专职的,做防御控制疫情扩散的人员、治疗挽救感染发病人的医务人员,以及必要辅助工作的政府行政人员,他们必须冒着被感染的风险,进入(通过)这种高感染的高风险区域。而在这个过程中,他们又无法做到全封闭的身体防护,尽管佩戴了户外必要的防护口罩,仍然有远高于居家的感染几率。

这种情况已在武汉乃至湖北的,1千多位医护人员被感染的实例中被证实,这种感染并非个人责任造成,而是必须的工作因素所致。这种病例,虽然未被列入《工伤保险条例》认定范畴,但他们的这种临时的工作性质,也实际处在了这种必要的“临时职业”,所处的“职业病”环境,事实上也就符合了《条例》的职业病认定原则。

因此认定这类人员的感染病例为工伤,实际上既不违反条例原则,也符合“疫情当前”这段时期,现实环境条件下的《条例》规定宗旨要义。法律、条例是人为的依据社会环境需求制定的,为保护人权制定的,值此“疫情当前”的非常时期,就有必要以非常规的意义,在符合立法原则宗旨的条件下,去特殊解释这种常规条件的法律、条例,这既不违背法律的严肃性,更符合法律为人服务的人性。疫情当前更需要保护这类为大众生命健康,而付出自己安全的群体人权,更需要以这种原则的解释《条例》,来保护他们这种舍己为人的奉献精神。





铁岭锋


特殊时期,为了群防群控落实到位,各省市明文规定了春节假期延长,大部分企业遵循指示,也有部门公司安排员工在家办公。而疫情区域一般的地方,也有少部分企业选择复工返岗。企业既然召集员工返岗,那么就会在工作环境做好防范,员工上班期间,公司也会对其安全负责。这时候相信很多人更关心,上下班不受控的时间段,如果员工途中感染新型肺炎是否算工伤?NO。

律师解答:上班途中感染不属于工伤

针对特殊时期,企业复工可能会出现的问题,曦有范专门请教了身边律师和劳动局的朋友,得到了较为专业可信的回答。

原则上,工伤的判定标准应该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时由于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算是工伤。对于在上下班途中不幸遭受伤害的工伤界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四条第六款有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

对于在上下班途中感染疫情不应该做类比推理,即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肺炎是不属于工伤范围的。

员工在单位感染“新型肺炎”亦不属于工伤

可能很多人不理解,上班期间感染了也不算工伤吗?因为工伤事故认定中的事故通常是指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害事故,例如意外伤害等,通常不包含疾病。

对于疾病类通常只有在满足职业病目录范围内的才会被认定为工伤,“新型冠状肺炎”目前并不属于职业病范围,原则上不属于工伤。当然这个问题在实践当中存在争议。曦有范搜索案例也发现了部分地区有认定工伤的先例,这仍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相关意见。

▶总之,自觉做好自身的防范才是最靠谱的事情。如果因为工作不得已需要外出,那么一定要戴口罩、勤洗手、勤换衣,做好单位和家里的卫生环境管理。

复工是为了经济能够得到复苏运转,员工不可因为单位的召回就过度依赖公司,甚至把责任推给公司。如果员工觉得上班了就恢复外出自由,到处乱跑,那企业再好的预防措施也是白费功夫。故而务必要自觉自律,从自己做起才好。

◇感谢阅读,我是@曦有范,关注我解决工作问题,一起轻松玩转职场。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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