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定森林公安局发现有人无视禁火令,罚

当前正是全国上下万众一心抗击疫情的重要阶段,也是森林防火的关键时期,仍然有人心存侥幸,我行我素。近日泸定县森林公安局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查处一起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2月16日泸定县森林公安局二郎山派出所民警在防火巡查中发现,杨某某在二郎山国有林区内违规野外用火。

泸定森林公安局发现有人无视禁火令,罚

杨某某在森林火灾高火险期无视《泸定县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社会危害大。泸定县森林公安局根据《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对违法人杨某某给予以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警告;

3.罚款1000元人民币。

泸定森林公安局发现有人无视禁火令,罚

我局将立足本职,坚持疫情防控、森林防火齐抓共管,严格按照“见烟就查,见火就抓 ”的原则依法处理此类事件。保持对违规野外用火的严打高压态势,强化火源管理,连续作战,认真对各辖区、重点林区进行无死角巡查。

泸定森林公安局发现有人无视禁火令,罚

泸定森林公安呼吁广大群众,请广大群众提高警惕,减少出门,严禁一切野外用火,杜绝火源,防患未“燃”。

法律小贴士: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批准野外生产性用火,未按本条例规定采取必要防火措施的;

(二)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三)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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