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当前,如果上班的路上被感染了属于工伤吗?

曹猫鱼


不一定构成。 人社部函(2020)11号通知规定,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病毒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该通知的适用对象是特定的,是指医护人员及履行疫情防控相关职责的相关人员。

如果是一般企业的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感染新冠病毒,是要比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因劳动者感染新冠病毒,区别于“受到意外伤害”,故不符合认定为工伤的一般情形。新冠病毒也并不在《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中,故不构成职业病。但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感染新冠病毒导致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可以视同工伤。


董春娜律师


专业律师解答:不仅路上不算工伤,在单位感染了新型肺炎也不一定属于工伤,但是也有例外,比如吹哨人李文亮医生。

详细阐述请听法律君为您细细道来。

一、上班路上感染,不属于工伤

不知道大家是否记得前阵子热议的,上下班途中滑倒摔伤算不算工伤?最后国家人社报发文确定,不能认定为工伤。

因为根据国家的《工伤》保险条例,如果员工要认定在上下班途中受伤属于工伤,那么需要同时满足额外的两个条件,第一个是受到伤害的原因是发生了交通事故,第二个就是员工本人不能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我觉得这个条款还是非常合情合理的,毕竟是员工自己粗心大意,发生了交通事故,受了伤。如果这都要求企业来承担,未免有失公平。

所以,不管是滑倒还是感染,都不属于交通事故,那么当然也不能认定成为工伤。

二、在单位感染新型肺炎,也不一定属于工伤

法律君猜测,很多人看到这个小标题,估计气炸了,这都不算工伤?是老板要我去上班的,我因此感染了,老板不用为我负责吗?

别急,请听我根据现行法律进行解释,目前工伤的构成要求,员工所得的疾病需要存在于职业病的目录范围内。但是新型肺炎这个病,大家也都知道,是最近才出来的传染病,当然不存在在职业病的目录内。因此严格地说,即使在单位感染了新型肺炎,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但是这个也不绝对,在部分地区也有将类似疾病认定为工伤的先例。比如“吹哨人”李文亮医生就被认定为工伤。


另外《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可以认定为工伤。所以,目前这个问题,还需要等待最高院的进一步解释。

很多网友觉得很不能理解:明明是公司要求我去上班的,在公司被感染,我们作为员工有什么过错?这都不算工伤,法律还有什么用处?

法律君觉得凡事不能只考虑自己,此次疫情,受伤最大的其实是广大的中小企业。在春节旺季却不能进行任何经营活动、没有任何收入,加上房租、物资、员工工资等开销,企业主的损失可想而知。另外如果就因为人家雇了你上班,你就凡事要求人家为你负责,也不是很公平的想法,对吧?

疫情当前,人人有责。企业一方面需要出台相应的预防措施,另外一方面员工个人也需要戴口罩、勤洗手,多多注意个人卫生和身体状态。

天佑中华,早日战胜疫情!觉得文章分析到位的,麻烦给我个赞吧!


法律故事汇


我认为应该算为工伤。

大家都知道这次疫情很严重,细菌能飞几米远,哪怕是间接接触,十几秒就可以传染人,上班途中,谁知道身边有没有细菌携带者?如果我好好的呆家里,被感染的风险肯定要小很多。

但是,工伤取证是很麻烦的。

记得很多年前,有个邻居下班时滑了跤,把牙齿跌掉了两颗,他去申报工伤,他公司领导就问:你这个是交通意外吗?你有证据证明是下班途中摔倒了的吗?......当时的监控还没普及,他自然是没有证据的,工伤索赔的事也是不了了之。

现在的监控很多,如果被感染了,上班路线肯定是全程还原,中途接触哪些人都能排查出来。

但是,万一其中某个携带者体质比我好,他传染的我,但比我迟发病呢?

我如何证明是被人家传染的?

这个病是突发情况,很多法律都没完善,想被认定为工伤,短期内应该是很困难的。

班不能不上,不然我们就被饿死了。

我们要做的,就是必须保护好自己。

首先就是全套防护,口罩、护目镜、手套、帽子,我觉得一个都不能少,尽量不要让自己皮肤暴露在空气中。

第二,最好是开私家车去上班;如果不行,就选择单车;实在需要挤地铁、公交了,尽量找靠边角落;

第三,自带食物,不要在外面乱吃东西;尽量远离老弱病的人,毕竟他们的抵抗力偏弱,携带病菌的可能性大点。


乖宝宝2002


【数字化职场】认为,疫情当前,上班的路上被感染了,除非从事的工作是属于防疫需求的则属于工伤,其他的工作是不属于工伤的。

虽然许多的人会认为我这个回答不人性化,但是这是有依据的。

首先,这次疫情发生后,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就疫情防控就发了文件,人社部函〔2020〕11号文件第一款的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通过这个通知我们可以注意到关键词,医护及相关工作,履行工作职责,这两个方面是重点。

其次,如果你是因为防控疫情的需要,是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在上班的路上感染,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中第二点有规定: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根据法律的规定,所以说这种情况下是属于工伤的。

同样,这个《条例》里面也有关键词,那就是在工作场所内。那么路上属于工作场所吗?肯定不是,所以同样来说,肯定不属于工伤。包括这次防疫工作的相关人员,除了非必要往返外出的,许多都是集中管理,我觉得也是有这方面的考虑的。

话说回来,其实工伤的鉴定,和疫情没有多大的关联。只要是在路上,很难认定成工伤,除非是公司指定外派的工作人员在路上出现的意外伤亡,才会有可能被认定成工伤。

另外有一点,那就是不属于防控疫情需求,违规复工的企业,这样的情况下,在上班路上被感染有可能会被认定成工伤。

原因很简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紧急措施的解除,需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这次疫情,全国各地都宣布延迟复工的政策了。如果是没有宣布可以复工的企业擅自上班,是违法的。如果是这种情况下,企业擅自复工,就会需要负责到底。当然,真出现这种情况,企业面临的就不只是一个工伤认定的事情了。

我这样的分析估计许多人会认为不近人情,但我想应该是这样的。所以疫情蔓延的现在,大家一定要注意防范,戴口罩、勤洗手、多消毒,认真保护好自己。而对于企业来说,一旦复工,要用心加大力度,做好员工们的防护措施,这样才能保证复工的正常作用。

最后,希望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早日结束,还大家一个舒适的生活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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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职场


我是公司人力资源部长,现就我所了解的知识回答如下。

首先我们要理解工伤认定的标准。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在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在上班途中被病毒感染是不能算是工伤。

但也有些地方法规对工伤另行了规定,例如《广东省工伤补偿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四)项规定: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可认定为工伤。此项中,感染者在上班路上感染也是属于工伤的。但在实际申请工伤过程中,由于地方法规与及工伤认定人员理解的不同,往往工伤认定会一波三折。下面我列举福建南平国际经济合作有限公司劳务派遣人员李万刚工伤认定案以供参考。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月,福建南平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平技术合作公司)劳务派遣人员李万刚等人到苏州中材建设有限公司坦桑尼亚国项目部建设工地从事安装工作。2017年2月20日13时,李万刚身感不适,被送至坦桑尼亚当地医院检查,未化验出疟疾。当月21日晚,李万刚病情加重,项目部即派车送其到该国首都达累斯萨拉姆的阿迦汗医院救治,当月22日5时许入住该医院,因心跳呼吸衰竭、重症疟疾及多器官功能衰竭、弥散性血管内凝血,经抢救无效于当月25日6时许死亡。

2017年6月1日,南平技术合作公司向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南平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7月11日,南平市人社局以“因感染疟疾,经救治无效,超过48小时死亡”为由,认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规定,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南平技术合作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上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南平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二)裁判理由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李万刚突出疾病系在48小时之外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的视同工伤的认定条件;同时,适用该条例第14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有严格限制,未看到本案有这方面的证据或事实,故南平市人社局对李万刚的死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南平技术合作公司的诉讼请求。南平技术合作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不仅指暴力,还包括其他意外造成的伤害。李万刚所得疾病是非洲传染性极强的疟疾,主要传染途径为蚊虫叮咬,属意外伤害。其发病至死亡过程一直在苏州中材建设有限公司坦桑尼亚国的项目建设地,该地区为疟疾疫区,从感染至发病具有一段潜伏期,要求南平技术合作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叮咬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显然难以举证,不利于合法合理地保护劳动者因意外遭受伤害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本案只能在有证据证明李万刚是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非工作原因而发生疟疾时,才能对其死亡不予认定工伤,否则依据现有证据应当认定。

二审法院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南平市人社局在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综上所列法规以及案例所述,疫情当前,如果上班的路上被感染了属于不属于工伤。这不仅要看当时的工伤环境,还要看地方法规。


疫情当前,不管是上班信途中还是上班中还是下班后都应做好自我防护,保护好自己才能保护别人。


夜郎春秋


新冠肺炎属于乙类传染病,未列入职业病目录,因此一般劳动者在生活中或上班时感染患病或死亡,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但是地方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于特别规定。

刚开始,大家以为只要上班期间得了肺炎,就一定是工伤。其实不然,上班期间包括路途得肺炎,并且认定为工伤的,只限于为疫区工作而感染。如你是防疫小组,感染了自然是工伤,如果你只是普通工作人员,只能算病假。

我们可以看到,从工作内容看,一般是从事新冠肺炎的预防和救治工作。在日常生活中或是从事其他工作过程中感染患病或死亡的,不符合工伤认定。

从主体上看,为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相关人员包括司机、后勤等,并不非常具体。

最后必须是本职工作的履行。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可以认定为工伤。


曹锋


不属于工伤。疫情当前,上班途中人来人往,新型冠状病毒就像肆意的魔鬼到处飞扬,潜伏在空中飘荡,让人防不胜防。虽然我们共击疫情,使疫情得到有效的遏制,但上班途中也要加强防护,万一传染上病毒,不仅不能被认定工伤,还要使自己遭受痛苦。上下班感染上新冠肺炎为什么不属于工伤,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我国法律对工伤有明确的界定。工伤亦称"公伤"、"因工负伤"。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根据国家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

其次,现行法律对工伤的范围进行了明确。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第十五条规定了视为工伤的三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再次,上班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认定工伤也需具有明确的情形。2020年1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以下称《通知》),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既包括医护人员,也包括医护人员之外的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可见,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是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还必须是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而“预防和救治”则包括预防、控制、消除、挽救、治疗等工作,并且是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也就是说不在预防和救治工作中感染肺炎的,如果仅仅在日常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并非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感染,不符合《通知》的规定,即使医护人员也不能认定工伤。

另外,现行法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传染病可以认定工伤均未规定。如果因工作中感染传染病就能认定工伤,流行性感冒等十几种丙类传染病,很容易在工作中被传染上,极少数人也会流行性感冒患者病情加重而死亡。如果大家因为工作中被传染上流行性感冒而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被视同工伤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无疑会导致工伤的滥用。同时,工伤认定需要因为履行工作职责而染病。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时多数人并无明显反应,其有7-14日甚至更长时间的潜伏期。待到职工病发确诊时,由于每日在家庭、上下班路途、社会活动场所等等接触不确定的人员太多,根本无法判断职工究竟是在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还是在其他处所被感染,或者被多人感染。职工不能举证,单位无法反证,工伤保险行政机关也无法查明患病者是否在用人单位被感染,认定工伤缺乏合法性和实操性。所以对于感染新冠肺炎认定工伤的对象范围不易泛化。

越是困难时刻,越能见证守望相助的真情;越是紧要关头,越要凝聚同舟共济的力量。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牵动着所有人的心。面对疫情,全国人民心手相牵,充分彰显出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强大力量。疫情形势的积极变化鼓舞人心,让我们携起手来,积极工作,在抗击疫情的战斗中添砖加瓦,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守护好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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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门里门外


庄子说职场给你解答:针对题主提出的“疫情当前,如果上班的路上被感染了属于工伤吗?”这个问题,其核心主要是“两个条件,一个结果”:一个是“疫情当前”这个条件,另外一个条件是“如果被感染”,最后一个就是是否被判定为“工伤”这个结果。只要能把“疫情当前,如果被感染”这些条件下可能会遇到的各种情况是否是工伤的这个问题讲清楚,就基本对这个问题能有个比较详细的了解。

2月10日,除了湖北地区之外,全国大部分地区都陆陆续续复工了,很多人对复工进退两难,一方面公司催着按时复工,如果不复工又是各种价值观、公司理念来相逼,甚至不惜辞退;另一方面,疫情当前,复工之后万一被感染了怎么办?毕竟在上班的途中,或者上班的办公室里里,那么多人集中在一起上班,会加剧职工间交叉感染的风险。

而员工一旦被感染了算工伤吗?什么人什么情况感染了才算是工伤?有工伤和没工伤有什么区别呢?如果被判定为工伤,这些医疗费用又应该谁来承担?

针对这些疫情当下很多人可能都感兴趣的关于“工伤”相关问题,我将结合疫情爆发后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法规,一一详细深入剖析,供大家参考。

一、什么是工伤,疫情当下,工伤如何界定?

所谓工伤,简单来说,就是“因工受伤”,具体指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工伤界定范围也很广,我们主要研究关于这次疫情,工伤应该如何界定?国家明确了一些规定:

2020年1月23日,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三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确定的工伤认定适用对象范围。
三部委文件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得出两个重要信息:适用对象和条件

1.适用对象医护人员和相关人员。疫情当前,如果被感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适用对象:医护人员和相关人员(在医院一线的护工、在医院参与一线防治的一些辅助人员,比如前线志愿者或卡车司机)。

据此判断,凡不属于上述适用对象的,均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理由是:

(1)新型冠状病毒有7-14日甚至更长时间的潜伏期,一开始感染没有明显症状,所以很难认定是否因为工作而感染肺炎;

(2)场所无法确定:无法确定究竟是在单位工作场所还是在家庭、上下班途中或其他场所被感染。

2.条件: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按照这个条件分析,即使是医护人员或相关人员,只要不是在预防盒求治过程中,如果感染上病毒,都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小结:疫情当前,仅医护人员和在医院一线的的护工等人员如果预防和救治工作中感染上了新型冠状病毒,才算得上是“工伤”,才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员工在复工期间哪种情况下可能会感染病毒,具体如下:

1.上下班途中。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

所以,疫情当前,员工如果感染新冠病毒,显然不属于上列内容,因此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前述已经明确,只有医护人员和相关人员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才能算得上工伤。其他人员在其他工作中均不属于,因感染病毒后的工伤,所以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用人单位加班期间。与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道理类似,因此,也不能算工伤。

4.在家办公期间。因为疫情还没完全得到控制,有的公司允许公司员工选择在家办公,那万一在家办公期间不幸感染上新型冠状病毒,是否算工伤呢?因为病毒的潜伏期比较长,对于员工何时何地感染病毒很多确定,所以上班工作和感染病毒之间没有很明确的因果关系。

另外,根据国家新规,即使是医护人员,也需要在救治工作中。所以,在家办公如果感染上病毒也肯定不属于工伤。

5.外出出差期间。这种情况是有可能的,比如员工在出差去武汉等疫情比较严重的地区,遇到这种情况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些地区,也做了明确规定,比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

6.外出参加防疫志愿服务。这种情况完全是有可能的,因为在复工期间,员工申请外出参加防疫志愿服务,属于医护人员外的相关人员,并且是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预防工作中感染病毒的,所以算是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7.提前复工被传染。如果因为公司让你提前复工,那性质又变得不一样。员工在提前复工期间,如果不幸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则不属于工伤,并且所有费用由企业自身来承担。

三、是否判定为“工伤”,在待遇和名义上有何区别?

1.在待遇上不一样。《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医疗费、康复费、器具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等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对于企业来说,如果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工伤(工亡)待遇由企业和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共同承担,工伤保险基金“赔大头”。如果单位没有参加保险,那么按标准全部由企业承担,评上伤残的起步价很少低于十万的,企业最担心这个情况。

而对于员工来说,有没有认定工伤也是待遇略有差异的。只要认定工伤的,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护理费等费用就可以申请报销。

最严重的情况就是工亡,如果没有被认定为工亡,那么各地也规定了一些补偿标准,但是比较低,比如北京地区约2万元左右。相反,如果被认定为工亡,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比如近期武汉医生李文亮去世就被认定为工伤:

武汉人社局认定李文亮作为医护人员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不幸感染并经抢救无效去世,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认定为工伤。

李文亮工伤保险待遇如下: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8.502万元、丧葬补助金3.6834万元。武汉市中心医院在李文亮医生生前已依法为其参加并缴纳了工伤保险,上述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下步,如其供养亲属符合条件,还将依法核定并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2.在名义上也不一样。是否判定为工伤,在名义上也不同,比如说如果认定为工伤了,可能会有因公殉职等名义上的说法,甚至还有可能被追授称号;而如果是非工伤,可能就是一般的职工患病,没有其他的名义。据报道所知,这次疫情中,有的医护人员冲在一线,最终不幸因公殉职,比如南京“抗疫”医生徐辉、衡山县东湖镇马迹卫生院药剂组副组长宋英杰等。

四、如果感染病毒,医疗费用由谁来承担?

国家已经明确规定,医疗费用由政府来兜底,所以无论如何,患者都不要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

截至2月6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已经出台十余条财税支持措施。关于医疗费用主要有以下几条:

一是明确患者治疗费用。对确诊患者个人负担费用实行财政兜底,中央财政补助60%;对疑似患者,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中央财政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二是明确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可享受工伤待遇保障政策。
三是明确对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线医疗卫生人员,中央财政给予定额临时性工作补助。

从上面三条措施中,同样可以解读为以下三条重要信息:

1.如果是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其治疗费用是由政府来承担的,也就是说,个人免费治疗;

2.因新冠肺炎导致隔离、住院等不能上班的情况,单位不能克扣工资。也就是说,不管有没有确诊肺炎,如果被强制隔离导致无法上班的人,企业要给员工照发工资,不能无故克扣工资。

3.医务人员和相关人员(前线志愿者或护工等),但凡是从事相关工作被感染的,都明确“计入工伤”,也就是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护理费等费用都可以申请报销。

五、做好防护工作才是第一要务

虽然员工如果在复工期间感染病毒,国家会兜底交费,但无论如何都尽量避免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保持身体健康才是最重要的!所以不管是上下班途中,还是上班过程中,做好个人防护才是第一要务。具体建议如下:

1.上下班途中:

(1)尽量不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距离较近的可以步行或者单车出行,距离较远的可以考虑开车或者和同事拼车;

(2)路途必须佩戴好一次性医用口罩或者N95防护口罩,包内随身携带含有消杀的湿巾和纸巾;

(3)如果乘坐交通工具,用纸巾包裹抓手部位或直接佩戴手套避免手直接接触,到公司后及时清理手套,保证手部干净。

2.上班过程中:

(1)每天及时测量体温,确保体温低于37.3℃,如果有体温异常,及时向领导汇报,及时自我隔离;

(2)保持办公区域干净整洁,开窗保持通风,通风时注意保暖;

(3)食堂就餐时,注意和同事错峰用餐,避免多人聚集用餐;

(4)减少集中开会时间,如果开会,尽量采用视频或电话形式,减少人员直接接触。

做好个人防护,将苗头扼杀在摇篮里。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就是保护家人,保护同事,为家人,为社会做最大的贡献。

总结:疫情当前,走好个人防护才是第一要务。无论上下班途中,还是上班过程中,都要防患于未然,保护好自己。但是人有祸福旦夕,一旦不幸被感染了,应该及时隔离,到当地指定医院就诊。由于是在复工期间,如果就诊,就会遇到有关费用及工伤相关问题。

本文从“什么是工伤,疫情当下,工伤如何界定?”、“员工在复工期间哪种情况下可能会感染病毒”、“是否判定为“工伤”,在待遇和名义上有何区别”、“如果感染病毒,医疗费用由谁来承担?”四个方面详细解读了关于工伤的概念及界定、感染病毒的各类情况分析、判定工伤后的区别、医疗费用等问题。最后,补充了关于“做好防护工作才是第一要务”,宁可防护好自己,也不要感染成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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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子说职场


这个问题不能一刀切,要分行业分情况讨论,以湖南地区为例: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文件第一款的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除上述行业外,其他行业从业人员非因工作原因感染,或无特殊情况则不属于工伤。用人单位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向因感染新冠病毒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其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根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支付其病伤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伤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金州小律


想搞清楚这个问题,得要理解工伤的概念,以及工伤的认定,才能搞清楚这种情况究竟属不属于工伤?

第一、什么是“工伤?”

工伤,又称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或职业病伤害。

也就是说,“工伤”除了事故(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伤害,还有职业病伤害。

那么职业病又是什么呢?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二、什么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

能否认定为工伤,分为三种情形,一种是工伤,一种是视同工伤,一种是不得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三、上班路上被感染属不属于工伤?

这里面有个两个关键词,一是“上班路上”,二是“被感染”。

可以明确的是,在“上班路上”,是构成工伤的一个要件,不能说上下班途中发生非个人主要责任的事故不属于工伤。

“被感染”在当前情形下,主要是指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要明确是"确诊"而不是“疑似”(以医疗机构公布的信息为准)。也就是说,确诊的是一种传染性疾病,而非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伤害。

综上,上班途中感染病毒只符合一个要件,没有满足工伤认定的条件。因此可以肯定的是,上班路上被感染肺炎不属于工伤。

那么,是不是可以认定为“视同工伤”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详见上述内容)界定,如果符合“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认定为“视同工伤”。

综上所述,在上班路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并确诊的话,这不属于职业病,也不属于意外伤害事故,因此,如果没有满足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条件,原则上不属于工伤。

当然,我之所以说“原则上”,说明还有一定的空间,应该看到像当下疫情等特殊情况,毕竟《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还有一种情形叫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不管怎么说,也不管能否认定为工伤,还是希望大家在上下班途中不要被感染,能在家里待着最好。同时也祝愿每个人安全健康,希望疫情早点结束,谢谢!

我是作者@喻派职言,今日头条签约作者,15年人力管理经验的职业导师,有料有趣有态度! 以上内容均为原创,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和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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