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發佈:審理涉新冠疫情商事案件若干問題的(9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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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商事審判庭:

為依法審理涉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商事案件,統一裁判標準,提高辦案質量,我庭經徵求意見,形成了《關於審理涉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商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現印發給你們,供審判中參考。實踐中如遇到新的問題,請層報我庭。特此通知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

2020年2月12日

關於審理涉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商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為依法審理涉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商事案件,統一裁判標準,提高辦案質置,更好服務保障全省經濟高質量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結合對涉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審判工作的預判,現就審判實務中可能出現的相關問題作如下解答:

一、如何理解涉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商事案件的範圍?

答:本解答適用的商事案件範圍,是指當事人以涉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作為其訴訟請求成立的主要事實依據或以涉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為由提出部分或者全部免責的商事案件。

二、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屬於不可抗力?

答:屬於不可抗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均規定“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為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保護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政府和社會各界採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於因此不能履行合同或及時行使權利的當事人來說,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應當認定為不可抗力。

三、人民法院將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認定為不可抗力,需要計算不可抗力起止時間的,具體應如何確定?

答:應當根據具體案件中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對合同履行或行使權利的實際影響來確定。一般可以依據當事人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省級人民政府啟動和終止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響應的時間來確定。當事人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省級人民政府未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響應的,可依據湖北省人民政府啟動和終止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響應的時間來確定。

四、涉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商事案件,如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根據該條規定,應當由債務人通知債權人,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交發生不可抗力事實的證明。全省各級法院在審理涉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商事案件時,對該條規定的通知義務及證明義務不應作過高要求,只要債務人提交證據證明其採取合法形式通知了債權人,並在法庭調查結束前提交了其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政府具體出臺的疫情應對措施,即可視為其完成了該條規定的通知和證明義務。

五、當事人以發生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為主要或部分理由訴請解除合同的,對其訴訟請求是否予以支持?

答:當事人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根據該條的規定,因發生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合同當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權,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審理此類案件時,全省各級法院應當嚴格審查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與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之間的因果關係。

六、當事人以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繼續履行合同對其明顯不公平為由,訴請變更合同的,如何處理?

答:應當先行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類推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的規定,對合同予以變更。因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屬於不可抗力,不屬於該條適用的範圍,但與該條規定的情形類似,故可以類推適用該條規定。全省各級法院應當重點審查繼續履行合同是否導致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在此基礎上根據公平原則,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如何變更。

七、債務人以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為由主張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合同責任的,應當如何審查?

答:債務人以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為由主張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合同責任的,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應當由其舉證。全省各級法院應當重點審查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與違約行為和違約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審理時,應當查清以下事實: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以及當事人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政府具體出臺的疫情應對措施;其次,合同約定的履行方式及違約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最後,違約損害的大小或者數額。在此基礎上查清三者間的因果關係,即三者間事實上或法律上的聯繫以及聯繫的程度和範圍。如果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繫債務人違約損害全部原因的,則應支持債務人的主張,判決駁回債權人的訴訟請求。如果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繫債務人違約行為的部分原因,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與債務人的原因共同構成違約損害發生的原因,則應依據“原因與責任相比例”的原則,判決債務人承擔相應部分的責任。

八、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後,對於擴大的損失如何確定賠償責任?

答:首先由債務人舉證證明其已經為減少損失而採取了相關措施.如及時通知、召開會議、採取緊急措施等。如果債務人不能證明,說明其對擴大損失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貴任。債務人提交了相關證據的,債權人可以提交相反的證據,如債務人本來可以採取更為可行、有效的措施卻沒有采取,予以反駁,證明債務人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全省各級法院可在雙方舉證的基礎上,綜合判斷雙方的過錯,並依據過錯大小確定責任。

九、當事人主張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導致訴訟時效中止的,應否支持?

答: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導致債權人不能行使請求權主要表現為債權人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住院或被隔離等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的規定,如上述情形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的,可以導致訴訟時效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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