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官出镇”到“镇守中官”,一个由临时差遣到正式任命的过程

导言

明宣宗朱瞻基于洪熙元年(1425)六月即位,七月,命中官云仙往云南镇守,谕曰:

朕初即位,虑远方军民或有未安。尔内臣,朝夕侍左右者,当副委托,务令军民安生乐业。凡所行事,必与总兵官黔国公及三司计议施行,仍具奏闻。遇有警备,则相机调遣,毋擅权自用及肆贪虐。盖尔辈出外,鲜有不恃宠骄傲者。若稍违朕者,治以重法,必不尔贷。

从“中官出镇”到“镇守中官”,一个由临时差遣到正式任命的过程

从宣德元年开始,镇守中官开始成为明代地方政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后,宣德元年(1426)八月,命内官谭顺、内使陈锦往淮安,助平江伯陈瑄镇守;宣德三年十二月,命太监刘宁往镇江、常州及苏、松、嘉、湖等府“巡视军民利病”,开始在各省普遍设置镇守中官。至于原来设在诸边的镇守中官,也从宣德元年三月开始,陆续补铸关防。从此,镇守中官日渐成为明代地方政治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郑和的华丽转身:从“中官出镇”到“镇守中官”

关于镇守中官的始设时间,史籍所载各不相同,著名的“三保太监”郑和也被牵涉其中。

万历《明会典》,距镇守中官的革除已有半个世纪,根据只记载现有官司的原则,涉及镇守中官只有寥寥数语:

镇守内臣,自永乐初出镇辽东开原及山西等处,自后各边,以次添设。而镇守之下,又有分守、守备、监枪。

清初官修《明史》,在《成祖纪》中,将镇守中官的设置定在“永乐元年(1403)”:“是年,始命内臣出镇及监京营军。”但《宦官传》却只说永乐八年,“命马靖镇甘肃、马骐镇交阯”。而《职官志》又与《纪》、《传》相左:

(永乐)八年,王安等监都督谭青等军,马靖巡视甘肃。此监军、巡视之始也。及洪熙元年,以郑和领下番官军守备南京,遂相沿不改;王安镇守甘肃,而各省皆设镇守矣。

从“中官出镇”到“镇守中官”,一个由临时差遣到正式任命的过程

从“中官出镇”到“镇守中官”,一个由临时差遣到正式任命的过程

这是将镇守中官的设置定在洪熙元年,标志是郑和守备南京,王安镇守甘肃。之所以万历《明会典》与《明史》的《纪》、《传》、《志》在记载镇守中官设置时间上出现矛盾,主要原因是概念上的混淆。

“中官出镇”与“镇守中官”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指的是中官被派往边镇协助或监督军事将领镇守,属临时性差遣;后者是对出镇宦官的概称,它出现在出镇宦官的正式任命之后。这两个概念在宣德、正统以后,是同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但在永乐、洪熙时却有一个由前者到后者即由临时差遣到正式任命的过程。《明会典》及《明史·成祖纪》明显是指“中官出镇”,《明史·职官志》指的则是镇守中官的正式设置,而《明史·宦官传》则将宦官的巡视认为是镇守中官设置的开端。

《明太宗实录》记载,刘真、何福于建文四年(1402)八月受命镇守辽东、宁夏,韩观、顾成分别在这年九月和十月往广西、贵州镇守,“宦官中有谋者与之偕行”。中官出镇的时间当在建文四年成祖即位初刘真等出镇辽东等地之时,而非永乐元年。在无法确定准确时间的情况下,《明会典》采用了“永乐初”的虚载,符合明人的传统说法;《明史》则用实纪“永乐元年”,却产生了差错。

从“中官出镇”到“镇守中官”,一个由临时差遣到正式任命的过程

永乐三年六月,郑和开始下西洋

但是,宣德五年修成的《明太宗实录》中,既无关于中官“出镇”的记载,也无“镇守中官”的称谓,这里既有修史诸臣的遮掩,更主要的是永乐时“出镇”的中官,均属临时性差遣,且往往负有特殊使命,事毕即还。如永乐三年六月命郑和役卒二万七千余人出海、遣山寿等领骑出云州;又如永乐六年正月遣王安往别失八里探寻本雅失里的去向、永乐八年十二月命马靖巡视甘肃等。随着一些“出镇”中官如王彦、王安等的久驻一地,以及永乐以后明代地方政治体制的全面调整,中官的出镇也由临时性差遣逐渐演变为正式任命,即在各地正式设置“镇守中官”(或称“镇守内臣”)。郑和由领兵使番到守备南京,王安由往别失八里到镇守甘肃,就是由临时差遣到正式任命的典型例证。

从“中官出镇”到“镇守中官”,一个由临时差遣到正式任命的过程

结束下西洋后,郑和被任命为南京守备太监

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将洪熙元年正月郑和守备南京、二月王安镇守甘肃,视为南京守备太监及各省镇守中官设置之始,由《明史·职官志》沿袭,已被人们广泛接受,但并非确论。据《明仁宗实录》记载,永乐二十二年八月初五日,也就是成祖死后不久、仁宗即位的前十天,太监王贵通已奉命镇守南京:“命太监王贵通率下番官军赴南京镇守。”这里的“王贵通”,当是王景弘的谐音。在永乐二十二年九月,命襄城伯李隆为南京守备。所以,洪熙元年正月,命郑和为南京守备太监时敕云:“于内则与内官王景弘、朱卜花、唐观保协同管事;遇有外事,同襄城伯李隆、驸马都尉沐昕商议的当,然后施行。” 宣宗即位后,于洪熙元年六月敕谕李隆:“凡事同守备太监郑和、王景弘计议,尽夜用心。”

可见,南京守备太监的设置,不在洪熙元年正月,而在永乐二十二年八月;最早受命为守备太监的,不是郑和,而是王景弘。而镇守中官之名,也并非始见于王安,而是始见于山寿。《明仁宗实录》:永乐二十二年九月,“遣镇守交址中官山寿赉敕谕交阯头目黎利。”按山寿在永乐时已在交址镇守,且与黎利相孚。镇守中官的设置,当在永乐末年,主要是在辽东、甘肃、交阯等边镇。

镇守中官任命手续的程序化、设置类型的系统化、职责范围的明确化

永乐时,中官出镇皆由皇帝特差,基本上是随意性的。宣德以后,任命手续逐步程序化。明代宦官外出,一般都有要相关部、寺开具手本;内阁书敕,写明情由,方得成行。镇守中官的任命也纳入这一程序之中。镇守中官的设置地点及员额,均以宣德、正统时的“成例”为根据。故大学士刘健在正德初年称:“各分守、守备等内臣,旧设有数。”如员缺需要增补,得先由兵部奏请,或司礼监“传奉圣旨”到兵部,由兵部开具手本,送内阁票拟(称“书敕”),写明委任原由及职责范围,经司礼监批红,六科挂号,方许派出。梁储《请罢遣中官疏》中提到:“先该兵部手本,开称司礼监太监温祥传奉圣旨,司设监太监刘允,着他前出四川等处公干,写敕于他。”王恕成化时巡抚云南,也说镇守中官出镇:“用司礼监印信,该科挂号,皇城各门俱打照出关防印子,皆所以防作伪也”。

从“中官出镇”到“镇守中官”,一个由临时差遣到正式任命的过程

镇守中官的任命由兵部发出,人选却由各监决定

镇守中官任命由兵部,从宣德时期开始,据《明宣宗实录》,宣德二年六月,“命行在兵部,凡去年八月差往各处镇守内外官,皆令还京。”所以万历重修《明会典》时,关于镇守中官的叙述,也放在兵部。但镇守中官人选的推举,则由司礼监。正德初刘瑾便说:“各处镇守出去,皆司礼举用。”正德十六年(1521)七月世宗即位不久,兵部请革除各省镇守内臣,仍命“以后有缺司礼监择廉慎老成者用之”。直至嘉靖十五年(1536),徵镇守辽东太监王纯还京,仍“命司礼监选老成安静者代之”。

镇守中官的资格虽无明确规定,但也形成了一些惯例。一般来说,南京等处守备太监属“司礼外差”,得由司礼监太监担任,这是在正统以后随着司礼监地位提高而形成的规矩。其他衙门的太监任南京守备,也得转衔司礼监。如成化二十一年(1458),内官监太监李荣转司礼监,往南京守备即是。诸边及各省镇守太监开始时是在内府各监派遣,成化尤其是正德以后,多由御马监宦官出任。以正德元年为例,派出镇守中官二十余人,其中明载衙门职衔者十八人,御马监中官居半。

镇守中官的三种类型

宣德以后,镇守中官逐渐形成三种类型:南京等处守备中官、诸边镇守中官、各省镇守中官。

从“中官出镇”到“镇守中官”,一个由临时差遣到正式任命的过程

明代南京地标——大报恩寺

南京为明代留都,是东南地区的政治经济中心,地位十分重要。自永乐六年成祖经营北方,至十八年正式迁都北京的十多年里,南京一直由皇太子即后来的仁宗朱高炽居守。仁宗虽在北京即位,但仍将南京视为根本,即位前十天,先命王景弘为南京守备太监,不久又命郑和守备南京。从此,南京守备太监定额二员,并授关防一颗,文曰:“南京守备太监关防。”除此之外,中都凤阳府、寝陵天寿山以及兴都承天府也各设守备太监一人,均给关防。

从“中官出镇”到“镇守中官”,一个由临时差遣到正式任命的过程

明代九边地区

诸边镇守中官设置于从辽东沿长城至甘肃一线,即明代的“九边”地区。明初在这些地方多设有都司、行都司及卫所,并以军事机关代理行政。永乐时,陆续在这些地区增总兵镇守,下设分守参将及游击、守备等武职,同时分派中官出镇,监督、巡视军务。宣德以后,凡有镇守总兵官处,均设镇守太监(或少监);有分守参将处,设分守少监(或监丞);有武职守备处,亦设中官守备,一般是监丞、奉御、内使等。由此形成了镇守武臣和镇守中官两套完整的系统。

各城堡关隘,多设监枪内官,专护火器,武职军官对此不得染指。据不完全统计,仅在宣德至景泰的三十年里,诸边设镇守中官或监枪内臣的就有甘肃、宁夏、大同、宣府、延绥、蓟州、辽东、万全、独石、怀来、密云、永宁、蔚州及紫荆关、雁门关、居庸关等三十余处。

从“中官出镇”到“镇守中官”,一个由临时差遣到正式任命的过程

明代两京十三布政司

各省镇守中官的设置,是在宣宗即位之初。英宗即位之初,宣德十年正月, “敕浙江等处都司、布政司、按察司曰:‘比遣内官张达等往彼镇守,特为抚安军民,提防贼寇,近闻军民皆已宁贴,令取达等回京。’”《国榷》将其记为:“撤各省镇守内臣,仍敕三司加意抚绥。”《御批通鉴》亦云:“罢十三布政司镇守中官。其守备南京、镇守诸边,收粮徐州、临清,巡盐淮浙者如故。”是宣德年间,已在全部十三个布政司设置了镇守中官,只是在宣宗死后,英宗即位初,由三杨主持,予以裁撤。

从“中官出镇”到“镇守中官”,一个由临时差遣到正式任命的过程

《大明风华》中王振剧照

其实,宣宗去世时,掌内府者正是王振。陆容《菽园杂记》说宣德年间,“朝廷起取花木鸟兽及诸珍异之好,内官接迹道路,骚扰甚矣。自振秉内政,未尝轻差一人出外,十四年间,军民得以休息”。这些 “接迹道路”的内官,自然包括镇守中官,恰恰是王振“秉内政”时将其撤除的。但到景泰、天顺,特别是成化、弘治时,各省的镇守中官陆续恢复。只是与诸边镇守中官有“镇守—分守—守备—监枪”一整套系统不同,各省镇守中官除非常时期外,一般只设一至二员。

镇守中官的地位及所受制约

镇守中官、镇守总兵、巡抚都御史,合成“三堂”。三堂之中,总兵之责在领兵,巡抚之责在安抚,中官之责在协调。成化十四年正月,兵部尚书余子俊等人因三堂地位的问题申明条例:

在外总兵、巡抚,恒以位次相争。合令左右都督与左右都御史并,都督同知与副都御史并,都督佥事与佥都御史并,俱文东武西。独伯爵以上,则坐于东,而内臣居中,则争端自息。

从“中官出镇”到“镇守中官”,一个由临时差遣到正式任命的过程

宦官代表皇帝和中央,却对重大事务没有决定权

镇守中官居中而坐,文东武西分列,宦官的地位也于此可见,因为他是代表着皇帝或中央。尽管如此,却并不说明镇守中官对重大事务具有决定权。如中官、总兵、巡抚意见相持不下,仍由中央决策。《明宪宗实录》载:

成化十六年四月乙亥,命湖广荆襄等卫所备御清浪等处官军各留其半,以备差操,其备御有缺,即于清浪等屯军内以次选补。初镇守太监王定、总兵官王信、巡抚都御史吴诚、荆襄分守太监韦贵、抚治大理寺少卿吴道宏等,各执存留备御之见,久不能决,至是兵部议上,遂有是命。

从具体职责来说,南京守备太监的职责是“护卫留都”,守备勋臣、参赞南京机务兵部尚书也有相同的职责;诸边镇守中官的职责是守边,镇守总兵官的职责也是守边;各省镇守中官的职责是安民,与巡抚都御史的职责一样。那么,总兵、巡抚、中官“三堂”在负有同样职责的情况下,应该有不同的分工。

从“中官出镇”到“镇守中官”,一个由临时差遣到正式任命的过程

宦官骄横跋扈,却受到制度的制约

很多人因宦官骄横跋扈而认为镇守中官无所不管,不受约束。其实不然。正德十四年六月,武宗命内阁将延绥、山西、宁夏、甘肃、陕西、辽宁、蓟州各总兵、巡抚官的职掌增入镇守太监敕中,被大学士杨廷和等拒绝:

各镇守总兵官、巡抚都御史及镇守太监,各有一定职掌,敕书彼此不同,皆有深意,此屡朝成法也。……一旦无故轻易变更,他日律以祖宗之法,孰任其咎,臣等不敢曲为阿顺。

在此之前,梁储等人也拒绝书敕:“各处镇守、守备内臣,其当行事务,旧有定规。”可见,镇守中官并非无所不管,其职权受到一定的限制,不然,也毋需屡请在敕书中增加职掌。成化七年四月,兵科给事中章鉴等人的一份奏疏指出:

国家之制,边防以文臣巡抚,以武臣总兵,而内臣纲维之。事体相埒,职位相等,胜则同其功,败则同其罪。

于此可见镇守中官的崇高地位,但仍有职责的划分,镇守中官并不得侵夺武臣的总兵权和文臣的巡抚权。即使在护卫留都、守边安民的法定职责内,镇守中官也不得随意侵夺总兵、巡抚及其他部门的职权。同时,还受到各种制度的制约。

从“中官出镇”到“镇守中官”,一个由临时差遣到正式任命的过程

宦官可以监军,但不能单独领兵

镇守中官有权监督、弹劾所在地区的文武官员,还可举荐、请留,甚至“奏罢”地方长吏,却没有升迁罢黜官员的权力,也没有考察官吏的职责。景泰二年十一月,镇守福建刑部尚书薛希琏请会同镇守中官右监丞戴细保考察文武方面官员,但受到吏科给事中们的坚决反驳:

旧例之(指考察官吏)任不以属内臣,(薛)希琏乃欲令同内臣考察,不惟假以媚权贵,且因以纵黜陟,殊失大体,有辜重任,请正其罪。诏宥希琏不问。考察官员仍如旧例。

考察官吏仍由巡抚、巡按及按察司会同进行。

镇守中官有权监军、随军出征,甚至根据需要调遣所在卫所官军,却不可单独领兵及擅提军职。成化七年四月,延绥战事失机,科道论镇守太监秦刚、巡抚王锐、总兵官房能之罪,御史杨守随等认为主要责任在总兵官:“房能专持兵柄,非特如内臣之总理、文臣之兼督也。”可见“兵柄”不在中官。

其实,永乐时曾常有宦官领兵之事,如郑和、王景弘领兵下番,山寿领兵出云州侦察蒙古军情,王安领兵往别失八里等皆是。宣德以后,对此作了调整,镇守中官只能随军出征而不能单独领兵。弘治三年五月,又以总督两广军务右都御史秦紘所言,禁镇守中官擅执军职,进一步限制了中官对军队的干预。

从“中官出镇”到“镇守中官”,一个由临时差遣到正式任命的过程

镇守中官不得参与地方赋税钱粮征收

镇守中官有权在辖区替皇室采办土物贡品,同时乘机搜括敲剥,但非特命不得参与地方赋税钱粮的征收及矿山的管理。以福建市舶司为例,景泰四年十二月,命奉御来住代戴细保镇守福建,“仍兼领市舶”。是戴细保曾兼领市舶司,来住继之。但领市舶司并非福建镇守中官的法定职责。成化十二年四月,福建巡按御史叶稠为讨好镇守太监卢胜,请将市舶司归其管辖。明政府没有应允叶稠的要求,而是另遣内官韦查领市舶事。又如采矿,成化三年三月,命四川、云南镇守太监兼领,而浙江、福建则另遣内使管理。

镇守中官有权过问地方司法事务,并与抚按定期录囚,却不得自行受理讼事。明代诉讼由地方里老、县、府、按司、巡按御史受理,按律不得越诉。但由于镇守中官有安民防寇之责,于官民军匠间恃强凌弱、起灭词讼之事皆得预闻,因而多有直接受理讼事、径行处置者。天顺二年(1458)十月,陕西延安府儒学学正罗中专疏此事:

词讼起于不平,听断各有所司。比者各处镇守太监、侯、伯、都督等官,不务固守城池,抚安军民,以尽厥职,顾恃官高,往往滥受民讼。或批发所司而嘱令枉断,或差人提取而骚扰官民,甚至视所赂之多寡而断所讼曲直,是致刑罚不中,善良被害……请都察院移文各镇守太监等官,自后不许干预词讼。仍榜禁军民人等,果有不平,第许循序赴诉所辖官司,不得辄诉镇守官处,违者治罪。

弘治三年,都御史秦紘复论此事。此后,镇守中官被禁止受理民讼。

另外,镇守中官的活动自弘治时起得接受抚按官的考察和兵部的勘核,各地巡抚、总兵、巡按及有关官吏也有向中央弹劾不法中官的权利。这样,镇守中官完全被纳入明代的地方政治制度之中。只是因为镇守中官多有恃宠骄横、为非作恶者,所以人们注意的往往是其随意性而不是制度性,这也是无可厚非的。

《弇山堂别集》有一段很有意思的记载:正德十四年宁王朱宸濠在南昌起兵时,认为南京有守备太监刘瑯为内应,浙江有镇守太监毕真相呼应,江南各处指日可下,结果无一处事成。这也说明镇守中官所受到的各方面的箝制。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