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永久基本农田可以挖山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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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很高兴能回答这个问题,不是永久基本农田可挖山塘吗?答案是当然可以的,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可知,在集体土地上是可以进行渔业养殖的,但是集体土地又分基本农田和非基本农田,你用的是非基本农田,当然可以挖山塘。

而非基本农田不但可以挖鱼塘,还可以用来养殖,是要在不改变土地的性质前提下,可以建大棚的形式来好养殖。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你,谢谢!





老裁缝仁哥


要想知道这个问题,请你看一下《农村土地使用管理法》,在《物权法》弟125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生产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直接利用,控制其所承包的土地,其使用包括一切性质的种植,养植、畜牧等。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是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和对抗,使自己充分利用自已所经营的土地。

只要你所承包经营的土地是以农业、林业,畜牧业等,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从事的农业目的,这肯定是可行的。

但是如果你在所承包经营的土地上,种植花草、树木用来观赏的话,已失去了农用的目的,这是不允许的。但是随着土地的流转,我相信在不远的时间内,土地法会修改这一条的。

你所说的不是永久基本农田,可能就是在土地下户时村里所留的建设用地,用于农民盖房用的。这就应规纳进建设用地。

根据《物权法》弟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这样规定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亨有人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设施的所有经营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以保存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为目的而设定的。

所以你的用地不在土地物权法内,你可以暂时管理,集体可以随时收回。你可以根据你村的实际情况而定项目。不要集体收回时影响你的经济及财物。


李书红1957


一、贫困地区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对于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纳入重大建设项目范围,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用地预审,按照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并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要求进行补划。其中,包含了市级、县级立项的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

二、城市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新《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在城市建设发展中,不符合上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要求的,不得调整相关规划中的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规避占用审批。应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积极挖潜盘活存量用地,守住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

三、生态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党中央、国务院确定建设的重大生态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有关要求调整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省级人民政府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出具有国家重大意义的生态建设项目,经国务院同意,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应明确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规模、范围及位置、质量等情况,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按要求调整补划。其他景观公园、湖泊湿地、植树造林、建设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等人造工程,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四、因种树、挖塘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新《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永久基本农田不得栽种各类林木,不得挖塘养鱼,不得种植草坪、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的植物,不得种植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已经种植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农业生产现状和对耕作层的影响程度组织认定,能恢复粮食作物生产的,5年内恢复;确实不能恢复的,调出永久基本农田并按要求补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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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的!

基本农田受法律保护,不可以随意改变基本农田的专用属性。

基本农田,是指中国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永久基本农田即对基本农田实行永久性保护,2008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此概念,"永久基本农田"即无论什么情况下都不能改变其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挪作它用的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

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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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基本农田也是不可以的!

基本农田受法律保护,不可以随意改变基本农田的专用属性。

基本农田,是指中国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永久基本农田即对基本农田实行永久性保护,2008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此概念,"永久基本农田"即无论什么情况下都不能改变其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挪作它用的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

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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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法目上来看,基本农田是国家为了保障粮食安全而划定的。在农业科技没有重大突破的情况下,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必须有足够数量和质量的耕地作保障。

国家建立了基本农田保护制度,通过《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确认。《土地管理法》第36条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2004年,《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提出了做好保护基本农田“五个不准”,即: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限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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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不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永久基本农田不得栽种各类林木,不得挖塘养鱼,不得种植草坪、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的植物,不得种植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已经种植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农业生产现状和对耕作层的影响程度组织认定,能恢复粮食作物生产的,5年内恢复;确实不能恢复的,调出永久基本农田并按要求补划。非法占地的当事人还会受到相应处罚。

永久基本农田承包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永久基本农田不能撂荒

永久基本农田是口粮田,是国家粮食安全的底线,不能被荒废。

2、永久基本农田不能改变用途

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管理,只能用于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生产和教育、科研,不能以其他的建设性质改变用途,不能用于设施农业大棚的建设。

3、永久基本农田不能用于退耕等林业生产

同样是农业生产,永久基本农田的用途有着明确的规定,不能用于经济林木的种植或者退耕还草等生态恢复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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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拟占用的耕地属于非基本农田,则在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用于建养殖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可知,在集体土地上是可以进行畜牧业养殖的,但是集体土地又分为基本农田和非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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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塘水面在我国的新地类码是114,原地类码是154,不属于耕地,但属于农用地。

农用地土地利用分类中的一级分类,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包括畜禽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养殖水面、可调整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田坎、晒谷场等)。

坑塘水面也不是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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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拟占用的耕地属于非基本农田,则在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用于建养殖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可知,在集体土地上是可以进行畜牧业养殖的,但是集体土地又分为基本农田和非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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