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防控 人人有责】解读《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知识⑤

【依法防控 人人有责】解读《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知识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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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遏制和消除疫情,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全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要积极行动起来,在全民参与、群防群治的疫情防控攻坚战中,每个人要做到知法、懂法、遵法,了解自身法律义务和责任,理解支持并自觉主动参与,做到疫情防控,依法依规,人人有责。

《临安发布》邀请临安区疾控中心副主任、副主任医师石水良,围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所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知识,为大家做系列解读。

6问: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有哪些?

石水良:《传染病防治法》详细规定了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具体如下: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第四十四条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具体办法由国务院

制定。

第四十六条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

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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