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甌市法治學校網絡課堂」疫情之下,有人以身試法!依法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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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狀病毒肺炎,

被納入法定傳染病乙類管理,

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後,

各地陸續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

實行最嚴防控措施。


最近

有這樣一篇報道


「建甌市法治學校網絡課堂」疫情之下,有人以身試法!依法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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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前全國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關鍵時期,全國人民眾志成城,共戰疫情,卻也有一些商家生產、銷售偽劣口罩謀取私利,個別患者隱瞞病情、不服從隔離……事實上,在預防和控制突發傳染病期間,這些行為可能已經涉嫌犯罪。


「建甌市法治學校網絡課堂」疫情之下,有人以身試法!依法懲治

案例介紹


01

山東濰坊患者故意隱瞞旅行史和接觸史,致68名醫務人員被隔離

2月5日,山東省濰坊市公安機關發佈通報稱,2月3日,濰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依法對

故意隱瞞旅行史和接觸史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張某芳立案偵查。

經公安機關偵查,濰坊市經濟開發區某某花園小區居民張某芳,於1月17日至20日離濰外出赴安徽省蚌埠市,返回途中曾聚餐。1月21日,因咳嗽、頭疼就診於某某附屬醫院。2月2日,經核酸檢測,結果為陽性,經專家組評估,確認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確診病例。張某芳在返回濰坊後,拒不配合當地社區調查,就醫時面對大夫的問診,刻意隱瞞個人旅行史和人員接觸史,致使與其接觸的多人存在被傳染的嚴重危險。目前,與其接觸的某某附屬醫院68名醫務工作者和某某花園小區、某某帝景小區、某某4S店等49名人員,全部實行隔離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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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江蘇徐州患者隱瞞發熱情況和行程到處亂跑

2月2日徐州市公安局警方通報,1月14日,張某(男,43歲江蘇徐州人)從武漢返徐後出現發熱症狀並前往社區衛生服務站就診。在發佈《關於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並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後,張某隱瞞到過疫區並有發熱的情況仍前往徐州市多處公共場所,與不特定人群有接觸。目前,張某被省疾控中心確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

現張某以涉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釆取刑事強制措施,並已經被醫療機構隔離收治。


根據媒體公開報道,截至2月5日,全國有19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一共16起案例,其中一起案例中4人被立案)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


為了自己,為了親朋好友,為了整個疫情防控,請如實告知,拒絕隱瞞,請別做病毒的“幫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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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利用疫情虛假出售口罩,判刑!

2月3日,被告人應某冒用“鄞州二院女護士”的身份,通過微信結識了受害人吳先生,並向其透露自己有獲取醫用口罩的特殊渠道。於是吳先生嚮應某提出要購買1萬個醫用口罩。隨後,應某換上另外一個微信號編造“鄞州二院倉庫管理員”的身份與吳先生聯絡溝通,待吳先生支付了6295元口罩款後,便停止了與吳先生的聯絡。

2月3日,受害人吳先生報案。2月7日,公訴機關向鄞州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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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應某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期間,假借銷售用於預防突發傳染病疫情用品的名義,詐騙他人財物,依法從重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之規定,

依法判處被告人應某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非常時期,依法亮劍,從重打擊,讓發“疫情財”的不法行為付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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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辱罵、毆打、咬傷防疫執勤人員,判刑!


2月7日上午,陳某涉嫌犯妨害公務罪一案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建甌市法治學校網絡課堂」疫情之下,有人以身試法!依法懲治

1月24日,被害人通城縣公安局北港派出所輔警盧某某、李某與北港鎮政府工作人員等人對國道G353北港至湖南省臨湘市詹橋鎮路段進行封路排查,在道路中央停放執勤車輛並放置“病毒肺炎防控區道路封閉請繞行”的警示牌。被告人陳某乘車經過此路段時,見道路不能通行,遂下車腳踢封路執勤車輛,致車輛保險槓輕微損壞,盧某某、李某等人上前說明封路情況並予以制止,陳某不聽勸阻,反而辱罵、毆打執勤人員,在此過程中,陳某將李某咬傷,將盧某某的執法儀摔至地上並踢傷其腹部。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以暴力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在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災害期間以暴力方法阻礙疫情防控人員執行職務,並導致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被告人具有如實供述、認罪悔罪、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獲得諒解等量刑情節,該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在疫情防控中,無理取鬧、拒不執行政府命令、妨礙公務的行為,逾越法律紅線!依法懲治!

延伸閱讀


疫情防控期間,7類涉醫違法犯罪將被嚴厲打擊!

日前,國家衛生健康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印發《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保障醫務人員安全維護良好醫療秩序的通知》。《通知》明確疫情防控期間涉醫違法犯罪防範處置工作要求,並提出7類將予以嚴厲打擊的涉醫違法犯罪情形


毆打、故意傷害、故意殺害醫務人員的;

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或者公然侮辱、恐嚇、誹謗醫務人員的;

對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用具、吐口水等行為,可能導致醫務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

以暴力、威脅等方法拒不接受醫療衛生機構的檢疫、隔離、治療措施,或者阻礙醫療衛生機構依法處置傳染病患者屍體的;

強拿硬要或者故意損毀、佔用醫療衛生機構的財物,或者在醫療衛生機構起鬨鬧事、違規停放屍體、私設靈堂,造成秩序混亂、影響疫情防控工作正常進行的;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醫療衛生機構的;

其他侵犯醫務人員安全、擾亂醫療秩序的情形。


來源:綜合中國普法、律商視點、浙江天平、人民法院報、北京日報、申工社綜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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