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這些地方利用疫情詐騙、妨害公務、尋釁滋事等犯罪案件均被宣判

2月15日至17日,內蒙古各地法院依法從快從嚴審判多起涉疫情犯罪案件。案件涉及利用疫情詐騙、抗拒疫情防控措施、妨害公務、尋釁滋事等犯罪行為。

內蒙古這些地方利用疫情詐騙、妨害公務、尋釁滋事等犯罪案件均被宣判

二連浩特市:不戴口罩毆打執法者 拘役三個月

2月15日下午,二連浩特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首例涉疫情妨害公務案,被告人袁某祥被判處拘役三個月。宣判後,被告人袁某祥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為維護疫情防控期間市場物價的基本穩定,2月4日15時許,二連浩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三名工作人員在對某蔬菜瓜果店依法進行檢查時,被告人袁某祥未戴口罩進入店內無故謾罵執法人員,經勸阻後,被告人袁某祥拿香菸扔向一名工作人員後背,隨後用拳擊打另一名工作人員右耳,並一直吵鬧,導致現場工作人員不能繼續正常執行公務。當日下午,袁某祥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2月13日,袁某祥被刑事拘留。2月15日上午,二連浩特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二連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二連浩特市人民法院於2月15日立案受理並依法公開審理後當庭宣判。

二連浩特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袁某祥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以暴力方法阻礙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二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內蒙古這些地方利用疫情詐騙、妨害公務、尋釁滋事等犯罪案件均被宣判

包頭市稀土高新區:涉5地騙10人15740元 獲刑1年4個月

2月17日上午,包頭市稀土高新區人民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了一起出售醫用防護口罩詐騙案,對被告人王某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這起疫情防控期間發生的刑事案件,是全自治區首例防疫物資詐騙案宣判。

經審理查明,2020年2月4日至2月9日期間,被告人王某在本人無口罩貨源的情況下,利用民眾急購口罩的心理,通過微信朋友圈發佈出售KN95、一次性口罩有現貨的虛假信息,共騙取內蒙古包頭、寧夏銀川、廣東汕頭、陝西西安、四川廣元等五省共計10名受害人款項合計人民幣1574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銷售用於突發傳染病疫情防護用品的名義,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應當以詐騙罪從重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後,被告人王某當庭表示不上訴。

該案從法院受理至審結僅用時1個工作日,充分體現人民法院打擊妨害疫情防控刑事犯罪從嚴從快、絕不姑息的堅決態度。

烏海市海南區:拒不配合咬傷輔警 獲刑10個月

2月16日上午,烏海市海南區人民法院通過互聯網遠程審理並適用速裁程序,當庭宣判了一起疫情防控期間妨害公務犯罪案件,該案採用網絡方式審理。

經審理查明,2月6日,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被告人楊某不佩戴口罩,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人員檢測、登記,辱罵現場工作人員並強行闖入居民小區。隨後派出所民警對楊某依法傳喚,楊某拒不配合,辱罵、威脅執法民警,並將執法輔警右手大拇指咬傷。公檢法機關依法聯動,同日,楊某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2月12日,被檢察機關依法批准逮捕;2月14日,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海南區人民法院同日立案受理。在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情況下,2月16日,在看守所大力配合協助下,適用速裁程序“隔空”審理並當庭宣判被告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被告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內蒙古這些地方利用疫情詐騙、妨害公務、尋釁滋事等犯罪案件均被宣判

赤峰市巴林左旗:藉故生非毆打工作人員 獲刑1年

2月17日上午,赤峰市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利用互聯網法院系統公開審理並當庭宣判了一起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尋釁滋事案件,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這是赤峰市法院系統判決的首例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

經審理查明,2020年1月28日,巴林左旗三山鄉新立村張某某出門迎接到其家做客的親屬王某某,兩人在該村村委會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設立的某路口卡點處相遇。工作人員要求王某某登記,引起張某某不滿。張某某踹翻、損壞卡點物品,撕毀登記表,並辱罵、毆打村委會派遣的工作人員金某某,隨後又用石塊對前來勸架的村民張某某實施毆打,致金某某、張某某頭面部不同程度損傷。經巴林左旗公安局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被害人金某某、張某某的法醫學人體損傷評定為輕微傷。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應急檢查過程中,藉故生非,隨意毆打防控工作人員,致二人輕微傷,破壞社會秩序,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被告人張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判。

烏蘭察布市四子王旗:酒後燒燬防疫物資 獲刑11個月

2月17日,烏蘭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公開審理宣判該市首起涉防控疫情類刑事案,被告人張某風犯尋釁滋事罪獲刑11個月。

經查,在新冠肺炎防控疫情期間,張某風因對所居住嘎查(嘎查相當於村)設立的疫情防控檢查點影響其出行心生不滿,與防疫工作人員產生矛盾。2月8日22時許,張某風酒後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將位於四子王旗紅格爾蘇木海卜子嘎查疫情防控點的值班帳篷點燃,造成帳篷及內部用品等防疫物資焚燬,價值4110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風酒後洩憤,任意損毀防疫物資,情節嚴重,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從重處罰。歸案後,被告人張某風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願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根據具體量刑情節,依法判處被告人張某風有期徒刑11個月。宣判後,被告人張某風當庭表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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