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刑事律師葉斌:女子隔離期外出飲酒“耍酒瘋”打保安被刑拘

導讀

如何區分尋釁滋事與鬧事行為?

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的區別

案情簡介

2月15日,上海市公安局獲悉,一女子居家隔離期間出門喝酒,後醉酒走錯小區不配合體溫檢測,毆打小區保安和勸架群眾被警方控制。目前,該女子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上海寶山警方刑事拘留。


杭州刑事律師葉斌:女子隔離期外出飲酒“耍酒瘋”打保安被刑拘


【葉斌律師評析】

現階段正處於全國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居民配合居家隔離、配合體溫檢測,既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他人負責,應當積極配合履行。該女子外出飲酒後走錯小區,不配合體溫檢測,進而毆打小區保安和群眾的行為該如何定性呢?是屬於鬧事行為還是尋釁滋事?

從行為方式上看,民事糾紛中的鬧事行為和尋釁滋事有很多相似之處,比如毆打、辱罵他人,在路上攔截、追逐他人,或者為索要債務而強行拿走、毀壞、佔有他人財物等行為。應該說,從行為方式上看,實踐中有時候是難以區分兩者的不同之處的。

核心點在於,民事鬧事行為,是事出有因的,沒有無事生非,也即是說,行為人的毆打、罵人他人行為或者強行拿走他人財物的行為,都是有正當原因的,有合理的動機的,只是處理方式上不妥,將應該和平解決或藉助第三方力量幫助解決的問題,自行“解決”了,不當運用了“私權利”,有些“野蠻”。

與之相反,尋釁滋事行為表現為“隨意毆打他人”,隨意,即任憑自己的意願,行為具有對象的不特定性、時間的即時性、事由的有悖常理性、動機的藐視法紀性、地點的不分場合性和公開性。在尋釁滋事時,行為人毆打他人,不是因情勢的發展,而是由其隨心所欲、視心情和脾氣決定的,其考慮的不是能不能打,而是想不想打。

此外,行為人隨意打人的“理由”,要麼是社會生活中微不足道、雞毛蒜皮的小事,要麼是基於編造、猜忌或邏輯混亂,不為社會通行觀念所接受。行為人違背常理和社會公序良俗的“理由”,只能是毫無道理的緣由,可以認定為無緣無故、沒事找事。

本案中,該女子打人之前雖有飲酒行為,但在案證據並未標明其神志不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相反,特殊時期,明知外出歸來應當配合測量體溫而拒不配合,在能正常支配自己行為的情況下,藉助飲酒後的“興奮”狀態,隨意毆打保安及群眾,毫無理由根據,擾亂正常的疫情防控期間社區安保秩序,其行為已經超出了鬧事行為的界限,屬於尋釁滋事。

那麼,本案中該女子毆打保安、群眾的行為是否會涉嫌故意傷害罪呢?

故意傷害他人,表明行為人有直接明確的傷害故意和目的,傷害對象一般具有特定性。即是說,行為人在毆打他人之前,已經有了明確的傷害對象,甚至作案工具都已經提前準備好了,對傷害的程度也有較為明確的認知。

尋釁滋事的毆打行為核心在於“隨意”性,行為人毆打他人,動機在於發洩或滿足其不良情緒、尋求精神刺激,毆打對象也不特定,“想打誰就打誰”、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不具有傷害他人至何種程度的明確故意。

該女子走錯小區,因為保安人員要求她測量體溫而心生不滿,接著就毫無理由地毆打保安,甚至過來勸阻的群眾也被其毆打,說明其毆打對象是不特定的,對保安及群眾也無明確的傷害故意,典型的屬於“耍酒瘋”式尋釁滋事。

值得一提的是,該女子不配合體溫檢測,毆打的是保安人員,如果負責這項工作的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比如警察,該女子不配合警察執行公務,毆打警察的,可能涉嫌妨害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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