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逵”不做偏做“李鬼”一男子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复工复产被查处

2020年2月13日晚,西山德顺煤业有限公司组织“亢某”等9名孝义市以外的职工复工复产返孝返矿过程中,在驿马乡山草占疫情防控检查站“亢某”手持身份证件登记时,工作人员发现其长像与身份证件上的头像不符,且身份证号与西山德顺煤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信息也不一致。驿马派出所民警遂将其口头传唤回所调查。

经查,该“亢某”真实姓名侯某(男,44岁,山西省汾西县人)自2019年3月为隐瞒其尘肺病史以其亲戚“亢某”的身份(亢某本人也知情)在西山德顺煤业有限公司综采队登记入职至年底。未曾想在全国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却被高度负责的疫情防控检查站的工作人员识破。在强大的疫情防控形势下,侯某如实提供出其真实的身份证和驾驶证,并对其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欺骗企业入职,尤其是冒用他人身份异想蒙混通过疫情防控检查站的行为懊悔不已。

“李逵”不做偏做“李鬼”一男子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复工复产被查处


侯某的行为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驿马派出所已对侯某予以行政处罚。针对当前防情防控形势,驿马乡人民政府与西山德顺煤业有限公司共同决定从2月14日至27日对侯某在公司指定隔离14日,待隔离期满后遣送原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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