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首例涉疫情防控刑事犯罪案件“隔空”宣判


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首例涉疫情防控刑事犯罪案件“隔空”宣判

“我错了,我为自己的错误行为感到后悔,也为伤害了防疫工作人员感到道歉。希望大家引以为戒,遵守相关规定。”2月18日上午,由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两起涉疫情防控刑事犯罪案件通过远程视频方式,“隔空”公开宣判。

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首例涉疫情防控刑事犯罪案件“隔空”宣判

公诉人指控:两起案件中被告人李某某肆意将小区自动落杆损坏,强行进入小区,辱骂、踢踹保安,并对前来制止的民警进行辱骂、挑衅,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张某对执勤民警进行辱骂,其中刘某抓伤民警面部,构成妨碍公务罪;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启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 刘某、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仅用4天时间,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秉公依法完成了该案的起诉、审判各项工作。该案的快诉、快判有力维护了疫情防控工作秩序和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为疫情防控树立了法律红线,起到了强烈的震慑作用和良好的社会效果。此次远程庭审,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及时确认三方庭审设备状态,做好远程开庭场所消毒,使我院通过三方远程视频设备顺利完成庭审,整场庭审用时35分钟,实现了通辽市首例远程开庭支持公诉工作,充分保证了防疫期间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首例涉疫情防控刑事犯罪案件“隔空”宣判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郑重提醒:上述被告人行为影响了预防和应对新型冠状病毒工作的正常开展,妨碍了疫情期间的社会管理秩序。只有依法快速严惩,才能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全民遵守“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重要防疫纪律要求,在全民战“疫”关键时期,遵守法律法规及疫情防控要求,既是为自己负责,也是为他人负责,任何心存侥幸,以身试法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追究,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颜爱勇 通讯员 李佳伟 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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