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是一个律师,一个有钱有势的人找你帮他无罪辩护,胜诉后无意间发现他的确犯罪了,你会怎么办?

眼镜超人


这是两码事,两个概念。律师只为当事人服务。事后发现犯罪那是一个普通公民应尽的义务。


本世纪中页


律师夏晓东

你好,作为辩护人,其在代理案件的时候有义务替犯罪嫌疑人保密。这即是律师的义务,又是律师的权利。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所以除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外,其他犯罪事实,律师有权也有义务保密。

这是法律赋予律师的特殊权利。也是全世界律师的特权。就好比律师在法庭上的言论不受追究一样。

创建于2019.9.8举报|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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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是这位诉状,立即向这位富翁要求成为他高价聘请的专聘律师,承接其所有法务,并暗示不如愿话将以普通公民身份举报!我骄傲,我自豪!


朋友1966


律师这个职业本身就是没有立场、没有对错之分,谁化钱聘请他,他就维护谁的权利。例如,律师一天中接到二个离婚诉讼案,都是男方出轨造成夫妻关系破裂,分上下午开庭。上午律师是男方的诉讼代理人,下午是另一个离婚案女方的诉讼代理人。律师为二个离婚案聘请他的当事人都作了辨护,如果把律师上午为男方当事人作的辨护词与下午另一场离婚案为女方当事人作的辨护词放在一起,显然很矛盾,但是律师明知聘请他的当事人有错,还是要维护当事人的权利为其辩护,这就是律师。


大华红头


律师只是做好自己该做的事情,如果律师转而揭发自己的当事人,那么他在律师界也就混不下去了。所以即使当事人真的有罪,律师也尽其所能把他的罪状减到最轻。律师所有的辩护都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当事人可能是坏蛋,律师也只管正常辩护,因为他并没有裁决权。假如律师是一个历害的角色,他利用法律的漏洞完成了无罪辩护,这种情况是有的。所以当法规出现漏洞时就要完善它。

律师是一个职业,职业有职业的精神。

公正无私是法官的事。


五道杠劳模


律师这个词,在我的认知中从来都是中性的!

毕竟维持法律的公正性,那是法官的事情,而并非律师,律师的职责就是利用法律的漏洞,说服法官将判决结果引向自己当事人,从而将坏的变好,好的变坏。只要对自己有利,可以在法律阴暗面下,无所不用其极。

1853年,美国犹他州一个法庭曾经审理过一起盗窃案。

一个流浪汉被人起诉盗窃了一块手表,价值一百二十美金。由于流浪汉没有钱雇佣律师,由法庭指派一名公益律师为他辩护,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法律援助律师。

当时美国规定,律师协会所有律师每年必须有公益性辩护的任务,所以这一次恰好是一名有名的大律师负责为他辩护。

经过一番唇枪舌剑的庭审辩论,最后,法庭判决,流浪汉盗窃罪不成立,当庭释放!

流浪汉感激涕零,紧紧握住大律师得手说:“谢谢你为我辩护,但我确实没钱,如果你不嫌弃,我会把我偷的那块表送给你作为酬谢!”


我心渡


提问者的提问是有倾向性。作为辩护律师,无能对方是否有钱、有势。只要接受当事人的委托,都会尽职尽责做好辩护工作。这是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律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第四十八条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所以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即便获悉当事有被公安机关和公诉机关不掌握的犯罪事实及证据,也不能向公安机关和公诉机关提供,得保守秘密。否则就违反了法律规定。违背了律师执业道德。除非是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


周律师Lawyer


呵呵呵、很好的问题、而且是我们都没意识到的问题, 首先司法是需要公正的、所以它是独立的、不代表任何一方! 律师的职责是什么? 我们早期的影视作品里经常会有律师指责自己代理人的罪状、 这个影响一直到李天一案、 李天一的律师为李天一无罪辩护、经过媒体一渲染、这个律师成了帮凶、成了罪大恶极的人、评论区里一致的口诛笔伐、 显然他们不理解、一个自然人也是需要话语权、需要有人为他做无罪辩护、 你设想一下、你犯罪了、你花钱请了律师、你把律师当救命稻草、把你的情况告知律师、然后希望你的律师在法庭上振臂高呼“他有罪、我知道他所做的一切” 然后判你死刑! 你冤不冤?!你有没有罪、公安机关说了不算、民众说的也不算、 司法裁定才算!所以那批口诛笔伐的那么认定他有罪、这个程序本来就不合法


LeeAnn2


这个与当事人是否有钱有势无关,与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有关!

刑事案件不同于其他民商事案件,因其关乎当事人的人身自由甚至性命,当事人决定委托某一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相当于把性命身家都交付于律师,其对该律师必定是信任至极,推心置腹的。如果法律强人所难,要求律师必须“出卖”其在辩护过程中获悉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线索的,必然导致律师与当事人之间信任的坍塌,律师无法全面了解案件情况,进而导致辩护工作无法顺利开展。

另一方面,又要平衡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与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法律在肯定辩护律师“保密权”的同时,也作了特别规定:律师对于在执业中知悉的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负有告知义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广州古东玲律师


1、我觉得我们许多人把律师的作用放大了。

(1)、设立律师制度的初衷是什么?其实,就是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就是因为一旦成为犯罪嫌疑人,就成为实际上的弱者,很容易一边倒的认定罪行的。就是因为我们非法律专业的大众对法律知之甚少。

说白了,设立律师制度,就是给法官制造了一个有力的对手,一个势均力敌的制约对手。

(2)、律师的底线是不让委托人吃亏,争取委托人的更多权益。

2、对一个案件的判决权在法官那里。在我们国家就在主审法官及其助手处,就在合议庭那里。

判决权在他及他们那里,判决的正确与否责任也就是他及他们担责了。与律师没有关系。

法官必须根据双方律师的控辩,包括公诉人的公诉,公安及监察机关的侦查结果,综合判断,依据法律酌情量裁。

3、律师帮人胜诉后,无意间发了其确实犯罪了。这个应该适用于一般知法人员发现有人犯罪的范畴。应该与己经过去的辩护无关。

这个失职责任应该是公诉人的,也就是侦查机关(监察,或公安,或检查院等)的失职的责任。

4、我们现在存在的最严重的问题是一些律师胜诉不是靠辩护而胜,而是靠串通法官及合议庭主要成员,以及公诉方有关人员而胜。

这是我们一大课题。律师与相关掌权人员同属法律专业,办公地点是一个圈子,抬头不见低头见,甚至是同学,是哥们,是酒友,是牌友,是情人等等。这个问题必须正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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